日本对中国企业反倾销调查案件的办案心得(三)——在2025年冷轧不锈钢板卷调查中取得阶段性成果
作者:吴征 洪一帆 2026-07-11在本系列前两篇文章中,我们分别介绍了日本反倾销制度的概要,以及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上海总所与东京办公室(以下合称“本所”)指导并协助客户制作并提交首批材料的实践经验。
近日,日本政府公布了本案的初步调查结果,认定存在倾销行为及产业损害等事实,并据此决定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公告显示,中国大陆被调查企业的临时反倾销税率区间为27.7%至42.1%,而经本所指导并协助应对调查的客户公司均取得了27.7%的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相差14.4个百分点。
本文将继续介绍首批材料提交后,至日本政府作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期间,本所与客户公司共同完成主要应对工作,并取得阶段性成果的过程。
一 、对抽样调查的应对
2025年9月12日日本时间17时,是调查问卷的回答及证明材料(以下合称“答复材料”)的提交截止时间。就在本所与客户公司进行最终提交准备时,日本调查机关1突然发出书面通知,宣布将开展抽样调查,并拟从中国大陆地区及中国台湾地区的被调查企业中分别抽取2家企业作为抽样调查对象。
在日本反倾销调查中,如果制造商、出口商、进口商或产品种类过多,调查机关可以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将审查范围限制在合理数量内。简而言之,被抽中作为抽样调查对象的企业(以下简称“抽样调查企业”)将成为后续完整审查、补充问卷及现场核查的主要对象;而未被抽中的企业,其提交的答复材料通常难以成为后续完整审查的重点,其适用的税率在很大程度上将取决于抽样调查企业的数据和调查结果。因此,能否被选为抽样调查企业,往往直接关系到企业后续主张权利、争取较优税率的机会。
本所判断,如客户公司未能被选为抽样调查企业,此前投入大量时间和人力完成的答复材料将难以在后续调查中发挥实质作用。为此,本所中日两国律师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召开内部会议,当晚即与客户公司负责人沟通情况,并迅速确定应对方案。
随后,本所代表客户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书面意见,说明抽样调查企业数量过少可能影响调查结果的代表性,并明确表达客户公司希望成为抽样调查企业、愿意继续充分配合调查的意愿。最终,由于原定中国大陆地区的抽样调查企业中有一家未按要求提交市场经济情况相关的答复材料,且本所代理客户公司积极表明接受调查的意愿,调查机关将本所代理的其中一家客户公司选定为市场经济情况调查的抽样调查企业。
二 、对后续补充材料的应对
被选为抽样调查企业后,调查机关对本所代理的客户公司提交的市场经济情况首批材料进行了实质性审查,并就其认为需要重点确认的内容、仍需进一步说明的事项等形成多张补充提问清单,要求企业逐项回答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此类补充清单的回答期限通常较短,基本在14天以内,且需要同时制作公开版和非公开版。收到材料后,本所中日两国律师均在第一时间对问题进行分析、翻译并拆解任务,与客户公司确认相关情况、证据来源和提交节奏,确保证据材料与陈述内容能够相互对应。由此,顺利地完成了所有补充材料的制作及提交。
三 、对现场调查的应对
被选为抽样调查企业后,调查机关联系本所,说明拟安排现场调查,并就客户公司是否愿意配合现场调查及具体时间进行了初步沟通。经与客户公司沟通并综合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客户公司决定接受现场调查,并告知了可以接受调查的时间。
(一)现场调查的影响
现场调查的目的在于核实被调查企业此前提交的信息,以及调查机关认为仍有疑问并需进一步确认的事项。现场调查中收集的信息,将成为调查机关后续认定相关事实的重要依据。现场调查结束后,调查机关还会制作现场调查报告。
(二)调查形式及时间
本次现场调查采用线上会议形式,时间为2026年3月5日和3月6日两整天。
(三)前期准备
(1)针对性调查问卷的回答
调查机关在发送现场调查确认函的同时,还发送了一套专门针对抽样调查企业的调查问卷。从问题内容来看,调查机关不仅审查企业已提交的材料,也会主动查询企业官网、关联企业信息以及地方政府网站。例如,在有关企业是否享受当地政府优惠政策的问题中,调查机关会通过属地人民政府官网作相关情况确认与调查。
这说明,调查机关内部很可能具备中文信息检索能力,并熟悉中文互联网环境。因此,在应对日本反倾销调查时,企业必须重视公开信息与答复内容之间的一致性,切勿作出与客观事实或公开信息相悖的陈述。
(2)对现场调查事项的准备
调查机关会在现场调查前,将当日预计调查的事项以问卷形式发送给企业,并要求企业预先回答。调查当天,调查机关原则上会围绕企业对现场调查事项的回答进行进一步确认。收到相关材料后,本所立即开展翻译和分析工作,并与客户公司负责人确定相关工作计划,逐项准备可能涉及的事实说明和证据材料。
(3)配备专业翻译人员
现场调查全程以日语进行。调查机关安排了翻译人员将日方发言翻译成中文,但不负责将企业回答翻译成日语。因此,被调查企业需要自行配备熟悉业务和专业术语的日语翻译人员。本次中方翻译工作由上海总所团队负责,团队成员均具有多年留日学习或工作经验,并已深度参与前期材料准备,能够较好理解客户公司情况及行业术语。
(4)其他
除上述事项外,线上会议软件测试、会议人员分工、材料索引整理、证据文件快速调取等,也都是现场调查前必须完成的准备事项。尤其是反倾销调查材料数量大、版本多,如现场无法迅速找到对应文件,将直接影响调查效率和企业回答的可信度。
(四)调查当日
调查当日,整体上维持“调查机关围绕现场调查事项进行提问、企业回答”的形式。调查过程中,调查机关有时会中断会议并进行内部讨论,以确认企业回答是否符合其要求、是否需要进一步追问以及追问方向。
由于前期准备较为充分,且本所与客户公司参会人员配合顺畅,调查过程中基本没有出现意料之外的情况。不过,随着问题不断深入,现场偶尔会出现此前答复材料中未涉及的事实。遇到这种情况时,我们发现调查机关往往倾向于要求企业就每一项新出现的事实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对于现场调查中要求补充的材料,调查机关坚持仅给予3天的提交期限,其中还包括双休日。而部分材料涉及多方或存在企业内部调取流程,短时间内难以全部取得。同时,如果无条件接受过宽的补充范围,也可能加重客户负担并影响后续应对节奏。对此,本所中日两国律师在后方同步商讨对策,向调查机关提出合理诉求并说明理由,要求将补充材料限定在必要的最小限度内。经调查机关内部商议,其撤回了部分要求,并明显减少了后续需补充提交的材料。
(五)调查结束后
现场调查结束并提交补充材料后,调查机关制作了现场调查报告,并在公开前征求本所及客户公司对报告内容以及保密处理范围的意见。本所与客户公司负责人沟通后,指出报告中的部分内容错误,并就需要保密处理的内容提出调整意见。至此,现场调查阶段的应对工作基本完成。
四 、临时措施
近日,日本政府根据调查所得证据,认定本案存在倾销产品进入日本市场以及日本国内相关产业受到实质性损害的事实,并认为确有保护日本国内产业的必要性,故于2026年6月19日作出采取临时措施的决定,自同年7月6日起采取为期4个月的临时反倾销措施。
根据公告信息,本次中国大陆地区的被调查企业适用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27.7%至42.1%。未配合反倾销调查的企业适用42.1%的最高税率。同时,我们注意到一家配合调查且被选为抽样调查企业的企业,因其提交材料存在未区分公开版与非公开版等严重瑕疵,最终同样适用了最高税率。
相比之下,本所代理的客户公司均适用27.7%的最低税率,与最高税率相差14.4个百分点。该结果表明,在日本反倾销调查中,材料质量、程序参与、现场调查配合以及与调查机关的有效沟通,均可能对阶段性结果产生实质影响。
五 、总结
本所助力客户公司在本次日本反倾销调查中取得了中国大陆地区的被调查企业中最低税率的阶段性成果。该成果离不开客户公司的高度重视和积极配合,也离不开本所中日两国律师在材料准备、程序应对、现场调查及对外沟通中的协同努力。
结合本次办案经验,我们认为,中国企业在应对日本反倾销调查时,应当尽早组建由业务部门、财务部门及外部律师共同参与的工作团队,重视每一项答复与证据之间的对应关系,严格区分公开版与非公开版材料,并在抽样、补充问卷、现场调查等关键节点积极表达立场,争取充分参与程序并主张权利的机会。
反倾销调查并非单纯的法律事项,而是法律、财务、产业、语言和跨境沟通能力的综合考验。本所将继续依托上海总所与东京办公室的协同优势,协助中国企业在境外贸易救济调查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文撰写郭怡莹律师、杨光耀律师助理亦有贡献。
注释
1.指由财务省的特殊关税调查室与经济产业省的特殊关税等调查室组成的联合调查小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