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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工智能对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认定的影响——兼论跨境SEP纠纷中的涉外风险

作者:周魏捷 2026-05-20

【摘要】 标准必要专利制度以实施标准时专利技术的“必要性”为基础,并以FRAND机制协调权利人与实施者利益。随着人工智能降低技术方案搜索与设计绕开(design-around)的边际成本,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的稳定性下降,使“可行替代方案”“规避成本”“工程可实施性”等争点在跨境SEP纠纷中更易被提出,进而加剧专利丛林、专利劫持与许可费堆叠风险,并削弱历史交易可比性与贡献度衡量基础,放大不同法域费率方法差异与程序战竞争。本文在梳理ETSI、IEEE规则及英美中相关司法实践的基础上,分析人工智能对必要性认定与FRAND费率争议结构的影响机制,提出将替代方案可行性与规避成本纳入必要性证据体系、以“可规避成本锚定”稳定费率上限并嵌入动态复核与整体许可安排,以及通过跨境规则对话与证据前移降低禁令与禁诉令博弈风险,从而为中国企业与涉外律师提供可操作的风险防控路径。


【关键词】 标准必要专利;人工智能;必要性;FRAND;跨境纠纷;涉外风险防控


一、引言


近年来,5G通信、物联网与智能终端产业的全球化扩张,使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纠纷呈现明显的跨境化与程序战特征。例如,当事人往往在多个法域并行起诉或应诉,围绕FRAND许可费率、禁令救济以及全球许可条件展开争夺,法院裁判与标准制定组织规则之间的互动不断加深。对中国企业而言,作为全球通信设备、终端与智能制造产业链的重要参与者,其在跨境SEP纠纷中多处于标准实施者与被许可人位置,纠纷的实质风险不仅体现在许可费负担,更体现在禁令威胁、反禁诉令竞争、全球费率“锚定”以及证据与专家制度差异所带来的程序性不确定性。由此,如何识别并重构跨境SEP纠纷中的风险结构,已成为涉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的核心议题之一。


标准必要专利制度的基础在于其“必要性”。一般而言,所谓“必要性”,是指在实施某一技术标准时,相关实施行为不可避免地落入特定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且不存在技术上可行的替代方案;正是这种“不可替代性”与标准实施的规模化效应,构成FRAND(公平、合理、无歧视)许可谈判的制度正当性基础。传统讨论往往隐含一个前提,即技术替代路径的发现成本较高、技术格局相对稳定,因此必要性判断在相当时期内具有可预期性。


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兴起正在改变这一前提。随着人工智能参与研发与工程设计的程度不断提高,其通过算法优化、数据驱动的技术搜索以及跨领域知识组合,显著降低了“设计绕开”的成本,并扩大了替代技术路径的发现空间。在专利制度语境下,人工智能的重要影响并不在于其是否“自主发明”,而在于其可能降低实施者寻找替代方案、调整实施路径以及进行技术规避的边际成本,从而削弱标准必要专利“必要性”的稳定性。有学者已指出,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的出现正在对传统专利制度的基本假设产生影响。亦有研究讨论了人工智能背景下专利保护成本与制度运行压力的上升。当替代技术路径更易被发现并进入商业化选择集合时,标准必要专利的“不可替代性”就不再当然成立。


在跨境SEP纠纷背景下,这一变化会直接产生新的风险。一方面,必要性稳定性的下降将影响实施者在不同法域的抗辩策略与证据组织方式,尤其是围绕可行替代方案、规避成本与专利真实贡献的争点;另一方面,FRAND许可费率的评估基础可能发生变化,历史交易可比性与标准贡献度衡量更趋困难,进而加剧全球费率差异与程序战竞争。基于此,本文拟围绕以下问题展开:(1)人工智能降低规避成本的机制如何冲击SEP必要性认定?(2)该冲击如何改变FRAND费率争议的核心争点与跨境纠纷风险结构?(3)在此背景下,中国企业与涉外律师在跨境SEP纠纷中应如何进行风险防控与应对?


二、标准必要专利的“必要性”的裁判标准:规则来源与司法认定


标准必要专利(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 SEPs)通常是指其专利权利要求覆盖实施某一技术标准所必需技术方案的专利。当实施该标准不可避免地落入相关专利权利要求保护范围,且不存在技术上可行的替代方案时,该专利即被认为具有“必要性”。在跨境SEP纠纷中,“必要性”并非纯粹概念问题,而是决定许可谈判、费率裁判乃至禁令救济边界的基础事实。由于主要标准制定组织(SSO)采取自声明制度且缺乏实质审查,不同法域法院在案件中往往需要对“必要性”进行独立认定,从而形成差异化的裁判标准。


(一)标准制定组织规则中的“必要性”:以ETSI与IEEE为例


在SSO规则层面,ETSI与IEEE对“必要性”的表述具有代表性。ETSI在其《知识产权政策》定义条款中强调“基于技术而非商业理由”,并以“无法制造、销售、使用符合标准的设备或方法而不侵权”为判断基准。相比之下,IEEE在其章程中将“商业上可行的非侵权替代方案”也纳入考量,指向“技术上或商业上可行的替代方案不存在”这一判断路径。一项调查表明,其所检查的10个SSO策略中只有2个使用了“商业”而不是“技术”必要性,ETSI在其定义中更加明确地强调技术必要性,并在表述上排除了基于商业因素的必要性判断


需要强调的是,在跨境纠纷语境下,上述规则更多提供概念框架而非事实结论。由于多数SSO并不对声明专利是否真正必要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性”最终仍需在争议发生后由司法程序通过技术比对与证据规则加以确认。


(二)司法实践中对“必要性”的认定:从形式依赖到实质审查


司法实践对“必要性”认定的强化,与“过度声明”风险密切相关。由于资源与机制限制,SSO自声明体系难以有效过滤非必要专利,甚至存在不鼓励内部评估必要性的制度安排。有文献援引研究对3GPP已声明的1889个专利家族进行评估,认为其中仅529个被认定为真正必要,过度声明比例逾70%。在此背景下,法院普遍倾向于将SSO声明视为线索性材料,而非直接的证明依据,从而推动“必要性”认定由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

在英国“无线星球诉华为”案中,法院并未当然采信ETSI声明库,而是强调专利是否有效、是否必要以及是否被侵权,需经严格司法审理与技术比对确定。在美国“TCL诉爱立信”案中,法院在确定FRAND费率过程中引入抽样与统计分析,对专利必要性比例进行估算,并以此作为费率计算的基础之一。在中国“华为诉康文森”系列案件中,法院则通过逐一技术比对对所主张SEP进行必要性审查,并在裁判中体现对必要性与权利边界的实质控制


(三)小结:传统裁判标准的隐含前提及其脆弱性


综合SSO规则与司法实践可以看到,现有“必要性”认定无论采取权利要求—标准的映射、抽样统计还是逐一比对,其背后都隐含一个共同前提,即替代技术路径的发现成本较高、技术格局相对稳定,从而使“不可替代性”在相当时期内具有可预期性。正是在这一前提下,FRAND费率的贡献度分配、历史交易可比性以及禁令救济的风险评估才具有相对稳定的制度基础。然而,人工智能技术的发展正在改变替代方案的生成方式与发现成本,进而动摇上述前提。由此,“必要性”不再仅是静态事实认定问题,而可能转化为一种具有更强动态性的制度命题。


三、人工智能降低规避成本:对SEP“必要性”认定的影响机制


在跨境SEP纠纷中,“必要性”是围绕FRAND费率、禁令救济与谈判结构的关键事实基础。前一章所揭示的裁判标准隐含一个前提,替代路径发现成本较高、技术格局相对稳定,因此“不可替代性”在相当时期内具有可预期性。人工智能技术的制度意义,正在于其可能从多个维度降低“设计绕开”的成本,从而使“必要性”的稳定性下降,并重塑跨境纠纷中的争点结构与证据组织方式。


(一)算法辅助的技术搜索:降低替代路径发现成本


传统技术环境下,寻找并验证不落入特定专利权利要求的替代方案,通常需要较长研发周期与较高试错成本,这使得“缺乏可行替代方案”在很多案件中具有较强的现实基础。人工智能以算法为核心,通过对现有技术路径、专利文献与工程数据的系统分析,能够在更大范围内辅助生成或筛选潜在技术方案,从而降低替代路径的发现成本。人工智能参与技术方案生成可能改变专利制度既有假设与运行逻辑,并且可能对专利保护成本与制度运行带来压力


在此意义上,人工智能对“必要性”的冲击并不取决于其是否“替代人类发明”,而在于其可能提升替代方案的可得性与检索效率。当实施者能够更低成本地提出“可行替代方案”并以此构成抗辩或谈判筹码时,传统以“不可替代性”为核心的必要性判断就不再当然成立。深度强化学习等研究也表明,人工智能能够在复杂策略空间中通过算法探索发现新的解决路径。在跨境SEP纠纷语境下,这种能力的法律后果是,围绕“是否存在可行替代方案”“替代方案是否具有工程可实施性”的争点将更容易被提出,且对专家证据、技术测试与成本评估的依赖更强。


(二)工程设计的迭代优化:降低实施路径调整成本


在传统工业研发条件下,标准实施路径一旦固化为产品架构与系统设计,变更往往意味着高昂的重构成本与周期风险。因此,技术标准确定后,相关专利在一定时期内通常具有相对稳定的“必要性”。但随着人工智能工具在研发与工程设计领域的应用增加,实施者在设计阶段乃至迭代阶段进行方案对比、参数优化与架构调整的成本可能下降:人工智能工具能够辅助研发人员在多个潜在方案之间进行模拟、评估与选择,从而降低“重新设计”的边际成本。


对跨境SEP纠纷而言,这意味着“必要性”不仅是标准文本与权利要求映射的静态问题,而更可能与实施者的工程选择空间相关,即当路径调整成本下降,实施者提出“我们可以合理地绕开/替换”的主张更具有可操作性,从而影响谈判结构与费率讨论。相应地,法院或仲裁在评估“可行替代方案”时,可能更需要结合工程实施成本、时间成本与验证成本,而不仅仅停留在标准文本层面的判断上。


(三)跨领域技术搜索空间扩展:替代方案来源更为多元


人工智能对“必要性”认定的进一步影响在于其扩大了技术方案搜索空间。传统研发与标准制定通常在相对明确的技术领域内部展开,替代方案也多在同一领域内寻找,因此“可行替代方案”的集合相对有限。而人工智能通过对不同技术领域数据与算法框架的综合分析,可能将替代方案的来源扩展至更广泛的技术空间。人工智能在技术研发过程中能够通过跨领域知识综合获得新的技术启示,并形成新的技术解决方案。当替代方案来源更为多元时,传统基于有限技术路径假设的“必要性”判断将面临更复杂的技术语境。


在跨境SEP纠纷中,技术语境复杂化的直接后果是:技术比对与专家意见更难形成稳定共识,围绕权利要求范围、标准映射与替代方案可行性的证据争夺更为激烈。这种变化会进一步提高技术专家证据、可重复技术测试与成本评估的制度重要性,并使“必要性”的判断从单纯的二元认定走向更具情境性的事实评价


(四)小结:从“不可替代性”到“可争点化”的必要性


综上,人工智能通过降低替代路径发现成本、降低实施路径调整成本并扩展技术搜索空间,使“必要性”从相对稳定的技术事实逐渐转化为跨境纠纷中更易被争执的核心争点。其结果是,实施者更可能围绕“可行替代方案/规避成本/工程可实施性”提出抗辩与谈判主张,专利权人则更依赖技术贡献度与标准采纳过程强化其必要性叙事。下文将进一步分析在此背景下专利丛林、专利劫持与FRAND费率争议的结构性变化,以及跨境SEP纠纷中涉外风险的进一步加剧。


四、人工智能背景下跨境SEP纠纷的风险结构重塑


前文提及,人工智能通过降低替代路径发现成本与实施路径调整成本,使“必要性”从相对稳定的技术事实逐渐走向“可争点化”。在跨境SEP纠纷中,这种变化并非停留在抽象概念层面,而会直接表现为交易成本上升、谈判结构复杂化以及费率与救济的不确定性增强,从而重塑涉外风险结构。


(一)专利丛林密度上升与权利边界的不确定:跨境合规与尽调成本上升


所谓“专利丛林”(patent thicket),是指在某一技术领域存在大量相互重叠的专利权,使技术实施者必须同时取得多方许可,从而显著提高交易成本并抬高市场进入门槛。在SEP领域,由于标准实施具有规模化与路径依赖特征,专利丛林问题本已突出。人工智能参与研发与专利布局后,围绕同一技术功能可能出现更多不同实现路径的专利申请,使专利丛林呈现更高程度的密度特征,进而带来三方面风险。


第一,检索与尽调成本上升。当围绕标准中同一技术点形成更高密度的专利布局时,实施者进行跨境产品上市、供应链合规与许可谈判前的专利检索与必要性评估将更为复杂,尤其在多法域并行销售或出口情形下,尽调范围与成本将显著增加。


第二,权利边界识别难度上升。不同专利可能通过不同技术路径实现类似技术目标,导致权利要求之间形成更复杂的交叉关系。人工智能生成技术方案往往通过多种技术路径实现类似技术目标,从而增加权利要求区分难度。在SEP语境下,当更多权利人以“功能等效”叙事主张其专利与标准具有必要对应关系时,必要性判断与侵权分析将更依赖专家证据与技术比对,从而放大跨境程序的不确定性。


第三,许可谈判结构复杂化。专利丛林本已使许可谈判呈现多主体参与与高交易成本。当权利关系更复杂、专利数量更高密度时,实施者需要面对的谈判主体、专利组合评估与费率分摊问题将进一步扩大。在一些通信标准领域,相关专利权人数量已经呈现持续增长趋势,专利组合规模扩大也会显著增加谈判时间与成本。对跨境纠纷而言,这意味着谈判更可能转化为多法域的程序战,并引发更高频的管辖争夺与临时救济申请。


(二)专利劫持与许可费堆叠:从“费率争议”走向“禁令与程序战”风险


专利劫持(patent holdup)与许可费堆叠(royalty stacking)是SEP制度的核心风险点。专利劫持是指专利权人在标准确立后利用实施者的路径依赖,在许可谈判中要求明显高于专利真实价值的许可费用,许可费堆叠则指当标准涉及多个权利人SEP时,实施者承受的许可负担为各项许可费的累加,从而可能导致整体负担过高


在人工智能降低专利生成成本、提高专利布局效率的背景下,上述风险呈现强化趋势。一方面,围绕同一标准形成更密集的专利组合,可能增强权利人在谈判中的“组合威慑”;另一方面,当必要性更具争议性且信息不对称加剧时,实施者为降低侵权与禁令风险,往往被迫扩大许可覆盖范围,从而加剧费率堆叠。对跨境纠纷而言,这一变化的关键不只在“费率更高”,而在于谈判失败的后果更严重,禁令威胁、临时措施、反禁诉令等程序工具更可能被用作谈判筹码,直接抬高涉外风险成本。


(三)FRAND费率争议的不确定性上升:价值评估基础受冲击


FRAND原则旨在通过“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条件协调权利人与实施者利益,并为许可谈判提供制度框架。现有司法实践中,“自上而下法”“可比交易法”等方法被广泛用于确定FRAND费率。但这些方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技术格局相对稳定、专利贡献度可识别、历史交易可比性较强等前提。


当人工智能显著扩大替代路径并加速专利生成时,上述方法所依赖的稳定前提受到冲击,包括必要性识别更困难、贡献度衡量更复杂、历史交易参照价值下降,从而放大不同法域在方法选择与参数设定上的分歧,并提升全球费率不一致与程序战竞争的概率。


五、人工智能背景下跨境SEP纠纷的应对路径:制度调整与涉外风险防控


(一)“必要性”认定的动态化调整


在人工智能显著扩大替代路径的情况下,“必要性”认定若仍停留在标准文本与权利要求的静态映射,容易低估实施者的技术选择空间。更可行的方向,是在维持权利要求—标准映射为基础框架的前提下,将“可行替代方案”与“规避成本”纳入必要性事实评价的证据体系:即在判断某项专利技术是否构成标准实施所“不可避免”使用时,不仅考察其与标准规范的对应关系,也考察替代方案是否具有工程可实施性及其合理成本边界。相关实证研究亦提示,替代方案的可得性与增量贡献等因素已在FRAND费率确定中被逐步纳入考量因素


与此同时,必要性认定也有必要适度引入程序性因素,以约束权利人利用标准采纳后的路径依赖获取超额收益。在华为诉IDC案中,法院强调标准必要专利权人不应当从标准本身获取不当利益,而应以技术贡献为基础获得合理回报。这意味着,当权利人主张禁令或以禁令作为谈判筹码时,法院可更严格审查其在标准制定过程中的行为、披露与谈判诚实性,以避免“程序优势”被转化为“价值膨胀”。


对涉外法律服务而言,上述方向可以转化为更具体的工作要点。在应对跨境SEP争议时,实施者应提前构建“替代方案证据包”(包括技术可行性、验证路径、成本/周期评估),并与权利要求—标准映射的抗辩并行推进;权利人侧则需要围绕“技术贡献”与“标准采纳过程中的投入与透明度”组织证据,以提升其必要性主张的稳定性。必要性认定由“静态二元”转向“情境化评价”,将直接提高证据组织与专家意见质量的重要性。


(二)FRAND规则的回应型调整:以“可规避成本”稳定费率上限,并嵌入动态机制与整体许可安排


首先,在人工智能降低规避成本的背景下,FRAND费率争议的关键并非仅在于“如何更精细地计算贡献度”,而在于如何为费率提供可预期的上限锚定,以降低跨境谈判的程序战激励。基于此,可将“可规避成本”作为FRAND费率确定的重要参考因素:当实施者通过技术设计绕开相关专利的能力显著增强时,许可费率在合理范围内不应明显高于替代技术方案的开发与实施成本。相关研究指出,在确定FRAND许可费率时应考虑潜在实施者规避相关专利所需承担的成本,这一思路亦可与标准制定与竞争政策的既有讨论相衔接。在涉外纠纷语境下,“可规避成本锚定”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抑制禁令威胁所带来的劫持效应,降低全球费率争夺的“高杠杆”动机。


其次,考虑到技术迭代加快与必要性可争点化,跨境许可协议可以引入更明确的动态调整安排,例如约定定期复核机制:当专利有效性状态变化、替代方案成熟度显著提高、或标准实施路径发生重大调整时,允许在既定框架内对费率进行有限调整,从而提升长期协议的稳定性与可预期性。此类安排的意义在于降低“必须通过诉讼重谈费率”的激励,减少跨境程序战的外溢风险。


再次,在专利数量持续增加并形成高密度专利组合的情形下,应更重视整体许可或专利池机制对谈判成本的治理价值。逐一与多方权利人谈判会放大交易成本并加剧费率堆叠风险;通过专利池或整体许可整合相关专利资源,有助于降低谈判成本并提升费率透明度。既有研究亦对FRAND框架下费率确定与谈判机制提出了方法论建议。对涉外法律服务而言,整体许可机制的关键在于,提前识别可行的许可平台、评估专利池质量与覆盖范围,并将其纳入跨境谈判策略与合规路径设计。


(三)跨境治理与程序战控制:在全球许可、管辖冲突与禁诉令竞争中降低不确定性


跨境SEP纠纷的“涉外风险”往往并非来源于单一法域的实体规则,而来源于多法域并行诉讼下的程序工具竞争,包括全球费率“锚定”、禁令威胁与禁诉令/反禁诉令博弈。人工智能使必要性更可争点化、价值评估更不稳定,从而可能进一步提高当事人选择程序战的激励。因此,治理层面的重点应转向降低程序战外溢风险,并提升跨境争议解决的可预期性。


其一,在全球许可与费率裁判层面,需要通过规则协调减少不同法域方法论差异对当事人诉讼策略的刺激,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主要法域在SEP政策取向上呈现一定趋同趋势。在人工智能背景下,围绕“必要性证据标准”“可规避成本的地位”“整体许可的可采性”等问题形成更可对话的裁判语言,将有助于降低当事人通过选择性诉讼谋求费率优势的空间。


其二,在管辖冲突与禁诉令竞争层面,应更清晰地区分“实体权利保护”与“程序性控制”的边界,减少报复性禁令与反禁诉令的连锁反应。在OPPO与夏普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中,围绕全球许可的国际管辖与程序安排已显现跨境争议的复杂性。在人工智能导致争点更复杂的背景下,更需要通过程序规则与国际对话机制降低“以程序压实体”的风险。


其三,对中国企业与涉外律师而言,对这类风险防控的重点应当提前前移。在进入跨境谈判或诉讼之前,形成可复用的“SEP风险包”,包括(1)关键标准与专利地图;(2)必要性与替代方案的专家意见框架;(3)可规避成本与重设计周期的量化评估;(4)各法域禁令与费率裁判倾向的策略预判;并在谈判中以证据包为基础形成可持续的费率锚定与和解路径。只有当实体与程序两端的风险同时被量化并纳入策略,跨境SEP纠纷的涉外风险才可能被有效控制。


六、结语


人工智能技术正在显著降低技术方案搜索与设计绕开的边际成本,从而动摇标准必要专利制度所依赖的“必要性”稳定性。在跨境SEP纠纷语境下,这一变化会直接投射为可争点的增加与证据结构的重塑:实施者更容易围绕“可行替代方案”“规避成本”“工程可实施性”等提出抗辩与谈判主张,权利人则需要以更可验证的技术贡献与程序行为证明其权利主张的正当性。由此,FRAND费率的评估基础、禁令救济的谈判杠杆以及跨法域程序战的激励结构均会发生相应变化。


在制度回应层面,未来的规则调整可以沿着三个方向展开:其一,在维持权利要求—标准映射为基础框架的同时,将替代方案的可行性与规避成本纳入必要性事实评价的证据体系,以提升认定的可解释性与可预期性;其二,在FRAND费率确定中引入“可规避成本锚定”、动态复核条款及整体许可机制,以降低费率争议的高杠杆化并减少许可费堆叠风险;其三,在跨境争议治理中强化规则对话与程序边界,降低禁诉令/反禁诉令的连锁反应与全球费率“锚定”所引发的管辖冲突。


对中国企业与涉外律师而言,人工智能时代的关键不仅在于“技术变革”,而在于把风险前移并证据化,通过围绕关键标准建立专利地图与必要性分析框架,形成可复用的替代方案与规避成本证据,并将各主要法域的费率方法与禁令救济倾向纳入谈判与诉讼策略。只有当实体与程序两端的风险能够被量化、可解释且可复用,跨境SEP纠纷中的涉外不确定性才可能被有效控制。


本文荣获由中国知识产权报社和上海大学主办的”第二届新时代知识产权强国建设主题征文“一等奖。为便于阅读,已省略原文注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