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红“甲亢哥”如何在国内交税?---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2025-04-30【摘要】本文系统探讨了外籍个人所得税征管相关问题。首先,从纳税人身份判定标准及纳税义务出发,明确居民与非居民个人的核心差异;其次,结合典型案例详细阐述外籍人员各类所得的税务处理规则;再次,结合免税收入、专项附加扣除及税收协定,分析外籍人员的税收优惠空间;复次,聚焦外籍高管与跨国派遣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税务难点;最后,针对现行征管体系中的问题,提出完善建议,以期为外籍人员及其雇主提供清晰的税务合规指引,并为中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国际化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外籍人员 纳税义务 税务处理 税收征管
引言
近年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速和数字技术的广泛应用,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从事经济活动日益频繁。从跨国企业高管到短视频平台外籍主播,其收入形式多样且跨境属性显著,使得个人所得税征管面临复杂挑战。这一现象在2025年美国网红“甲亢哥”(IShowSpeed)的中国行中尤为凸显——其行程覆盖十余个城市,通过直播、商业合作等方式获得高额收入,但停留时间仅15天。这一案例引发公众对外籍人员纳税义务的广泛讨论:短期停留的外籍人员是否需在华缴税?其境内所得应如何界定?
事实上,外籍主播群体的税务问题更具代表性。数据显示,中国短视频平台上活跃着近千名外籍主播,其收入涵盖广告分成、直播打赏、跨境品牌合作等多种形式。然而,由于纳税人身份判定标准模糊、税收协定适用复杂、跨境支付隐匿性强等问题,外籍人员的个税合规长期存在争议。例如,部分外籍主播通过拆分境内外收入、利用“六年法则”延缓全球纳税义务,甚至借助加密货币逃避监管,进一步加剧了征管难度。
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以《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为框架,结合税收协定与典型案例,系统解析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边界与征管逻辑。全文首先厘清居民与非居民个人的判定标准,继而分类探讨综合所得、经营所得及特定所得的税务处理规则,并深入剖析免税政策与税收协定的适用空间。在此基础上,聚焦外籍高管、跨国派遣人员等特殊群体,揭示其跨境税务安排的潜在风险。最后,结合数字化征管趋势,提出优化纳税人身份认定、强化CRS数据应用等对策建议,以期为中国构建与国际接轨的个税征管体系提供参考。
一、纳税人身份判定及纳税义务
(一)判定标准

根据上述规定, 判断某外籍人员的纳税人身份有两个标准:1.住所标准;2.时间标准。

(二)纳税义务
根据上述纳税人身份的两个判定标准,外籍人员的纳税义务如下表所示(不考虑税收协定):

如果外籍人士作为纳税人符合居民个人的条件且在中国境内有住所,那么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外的全部所得(即全球所得)需缴纳个人所得税。而若其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实施条例》第四条明确指出,只要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连续未满6年,其来源于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支付的所得,在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后可享受免税待遇。不过,若在上述连续6年期间,某一年度中有一次离境时间超过30天,则其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年度将中断并重新开始计算。一旦其连续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83天的累计时间超过6年,且第7年仍达到183天,则其纳税义务与因住所标准构成的居民个人相同,即其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均需在中国纳税。这表明,无住所的外籍人员可以通过合理安排在华居住时间,避免形成连续6年每年居住满183天的情况,从而规避在中国成为全球所得纳税义务人的责任。
对于作为非居民个人的外籍人员,仅需就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实施条例》第五条,如果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或场所负担的部分可免税。但需要注意的是,这一规定仅适用于工资薪金所得。90天类似于起征点而非免征额概念,超过90天的全部纳税,以前享受免税的应重新作征税处理。
二、个税的税务处理
外籍人员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可分为以下9个项目,分别为:1.工资、薪金所得;2.劳务报酬所得;3.稿酬所得;4.特许权使用费所得;5.经营所得;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7.财产租赁所得;8.财产转让所得;9.偶然所得。第一到四项为综合所得;第五项为经营所得;第六到九项为特定所得。下文将对上述9个应税项目税务处理一一展开论述。
其中第一到四项为综合所得;第五项为经营所得;第六到九项为特定所得。
(一)综合所得
外籍人员综合所得的计税方式,因其纳税人身份的不同有所不同。
1.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并由扣缴义务人按月(如基本的工资薪金等按月发放的个人所得)或者按次(如稿酬等)进行扣缴税款,需要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1)每月(次)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工资、薪金所得: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
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累计收入-累计免税收入-累计减除费用-累计专项扣除-累计专项附加扣除-累计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本期应预扣预缴税额=(累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预扣率-速算扣除数)-累计减免税额-累计已预扣预缴税额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一(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支付时,按以下方法按次或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居民个人劳务报酬所得预扣预缴适用)

(2)全年综合所得税务处理
应纳税所得额 = 年度收入额 - 基本扣除费用60000元 - 专项扣除- 专项附加扣除 - 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工资薪金所得的收入额按全额计算;劳务报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为实际收入的80%;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则在扣除20%费用后,再按70%计算,即实际收入的56%。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在预扣预缴与年度汇算清缴时存在以下差异:

2.非居民个人
对于非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根据其收入的不同特点分别进行计算:工资薪金所得依据每月收入情况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而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以及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通常按照每次收入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存在扣缴义务人,那么由扣缴义务人负责按照每月或者每次收入代为扣缴相应税款,且非居民个人无需办理年度汇算清缴。
(1)工资、薪金所得
应纳税所得额=每月收入额-5000元/月(起征点)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非居民个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

(3)经营所得
经营所得,采用按月度或者按季度进行预缴税款的纳税申报;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年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成本、费用以及损失
年经营所得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二(经营所得适用)

(二)特定所得
外籍人员取得特定所得,按月或者按次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特定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三)典型案例解析

三、税收优惠
(一)免税收入
1.外籍人员的“六年法则”

2.外籍人员八项免税补贴

对于享受上述外籍人员八项补贴政策纳税人,需要提供真实、有效、完整的发票、合同等凭证材料支持。
目前个税法及相关政策均未对外籍人员的每项免税津补贴项目设置金额标准,因此公司需要依照个税法及相关政策规则,制定符合自身企业情况的外籍免税福利指引和流程,进行有效的合规管理。比如明确免税津补贴项目和合理金额的统筹管理办法、凭证要求、支付方式及时间安排和年度调整的机制等。同时,公司应辅以充分的员工沟通、调动企业内部财务、人事等部门密切配合,以及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完成免税福利的税务备案(如需),从而整体提升公司和外籍员工的个税合规程度。
3.特定外籍专家的工资、薪金
以下外籍专家取得的工资、薪金可免征个人所得税:(1)世界银行、联合国直接派往中国工作的专家。(2)参与联合国援助项目或两国政府文化交流项目的专家(如文教专家,且工资由派遣国负担)。(3)通过民间科研协定来华工作且工资由外国政府负担的专家。
4.股息、红利所得
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短期停留人员的境外所得

6.其他特殊免税项目
外交人员所得:各国驻华使领馆外交代表、领事官员的所得免税;公益性捐赠:通过境内公益组织的捐赠可税前扣除。
(二)专项附加扣除
外籍人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包括以下内容:
1.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符合条件的大病医疗支出;
2.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3.纳税人符合条件的公益性捐赠。
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外籍人员符合居民个人条件的,可以选择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也可以选择享受住房补贴、语言训练费、子女教育费等津补贴免税优惠政策,但不得同时享受。外籍人员一经选择,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三)税收协定的适用
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工作或取得收入时,需要缴纳中国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了双边税收协定,则可以根据协定条款享受税收优惠或避免双重征税。截至目前,我国已与110多个国家和港澳台地区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税收协定的核心作用在于划分征税权,明确收入来源国与居民国之间的税收分配。例如,某些情况下可避免对同一笔收入在两个国家重复征税,或对特定类型收入,如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降低税率。此外,协定还允许已在来源国缴纳的税款在居民国进行抵免,从而减轻整体税负。
要适用税收协定优惠,外籍人员需满足一定条件。首先,必须被认定为缔约国的税收居民,通常依据住所、居留时间等标准判定,并需提供缔约国税务当局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通常需公证或认证)。其次,协定优惠仅适用于协定中明确列出的收入类型,例如工资薪金、董事费、股息等。若收入类型或支付方式不符合协定规定,则可能无法享受优惠。
在具体条款上,不同收入类型的优惠规则有所差异。例如,工资薪金所得方面,若外籍人士在中国境内停留时间未超过协定规定的天数(通常为183天),且报酬由境外雇主支付且不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则可能无需在中国缴税。但需注意,部分协定对高管、艺术家、运动员等职业有特殊规定。董事费通常直接由中国征税,与停留时间无关。对于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协定税率可能低于中国国内法的标准税率(如5%、7%或10%)。养老金则可能根据协定仅由居民国征税。
操作流程上,外籍人士需先确认自己的税收居民身份,并准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劳动合同、收入凭证及停留时间记录等。在申报中国个人所得税时,需主动向税务机关提交材料申请协定待遇。某些情况下(如享受股息或利息优惠税率)需提前备案。需特别注意183天规则的计算方式,不同协定可能采用“任意12个月”或“公历年度”计算停留时间,且入境、离境当日均计为1天。
此外,若报酬由中国境内雇主支付或由中国境内机构负担,即使停留时间未超过183天,仍需在中国纳税。税收协定条款通常优先于国内法,但需纳税人主动申请适用。若对协定适用存在争议,可通过两国税务当局的相互协商程序(MAP)解决。例如,中德协定规定,德国居民在中国工作不超过183天且由德国雇主支付报酬时,工资可在中国免税;持股达一定比例的德国居民取得股息时,税率可降至5%。
我国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一览表(节选)


四、特殊群体的税务处理
外籍董事、高管及跨国派遣人员的税务处理因其职务性质与收入来源的复杂性而具有特殊要求。
(一)外籍高管
1.取得报酬所得来源地
对于担任境内居民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层管理职务的个人(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无论是否在境内履行职务,取得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董事费、监事费、工资薪金或者其他类似报酬(以下统称高管人员报酬,包含数月奖金和股权激励),属于来源于境内的所得,需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普通外籍人员在境外履职,由境内居民企业支付或者负担的工资薪金或劳务报酬所得无纳税义务。高层管理职务包括企业正、副(总)经理、各职能总师、总监及其他类似公司管理层的职务。
2.在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
若一个纳税年度,外籍高管在我国境内居住不超过90天,其取得属于在我国境内工作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为来源于我国境内所得,需在我国纳税,但不需按其在境内和境外的工作天数进行划分。对于一个纳税年度内在我国境内居住超过90天的,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除归属于境外工作期间且不是由境内雇主支付或负担的部分,应当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也不再按境内和境外的工作天数进行划分。
3.税收协定条款的适用
由于各国国内税法的差异,外籍高管可能构成多国税收居民的,若其被认定为缔约国的税收居民,则优先适用双边税收协定中的特殊条款。若税收协定中规定有董事费条款,则适用该条款,由所任职公司的居民国优先征税;若未有董事费条款,或者有董事费条款,但该高管人员不属于董事费条款定义的高管范围从而不适用该条款的,高管人员所取得的报酬应适用“受雇所得”条款,也可适用独立个人劳务、非独立个人劳务等其他条款。以工资薪金为例,依据税收协定非独立个人劳务的常规条款,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83天的,中国只就源自中国境内且由中国境内单位或个人支付或负担的征税(等同于实施条例第五条90天延长至183天);居住满183天的,中国对源自中国境外且由境外单位支付的不征税。再以劳务报酬为例,依据税收协定独立个人劳务的常规条款,无住所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固定基地或未设立固定基地,但停留时间超过183天的,中国有权依据中国税法课税。
(二)跨国派遣人员
跨国派遣人员的税务问题则更多涉及跨境支付与税收协定的适用。若派遣人员的津贴由境外雇主直接支付且未通过境内机构负担,可依据相关税收协定申请免税。例如,中德税收协定规定,符合条件的外派人员津贴(如住房补贴)可免于在中国纳税,但需提供境外支付凭证、租房合同等材料以证明费用未由境内企业承担。然而,这种免税并非绝对——若派遣项目构成“常设机构”(如工程持续超过9个月),境外企业可能需在华缴纳企业所得税,进而影响个人的税务安排。
若跨国派遣人员次年在华累计居住时间超过183天,其税务身份可能被重新判定为居民纳税人,需追溯调整此前年度的纳税义务。此外,境外已缴税款可在境内抵免,但抵免限额为按中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乘以境外所得占比。长期派遣人员若连续六年居住满183天,则需承担全球纳税义务,但通过合理中断居住天数(如单次离境超30天),可重置六年周期以延缓全面征税。
总之,外籍董事、高管及劳务派遣人员的税务处理因其跨境属性与收入结构的复杂性,成为国际税收领域的重要议题。这类群体的税务义务不仅涉及中国的本土税法,还需兼顾国际税收协定、跨境支付规则以及全球反避税趋势的影响,稍有不慎即可能引发双重征税或合规风险。
五、个税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居民身份认定复杂化
1.判定标准与国际规则衔接不足。现行“住所”和“时间”标准未充分纳入“重要利益中心”原则,如家庭成员居住地、主要资产所在地,导致双重居民身份争议增多。
2.滥用税收协定风险。部分外籍人员通过第三国身份享受不当税收优惠,或利用协定中“教师条款”“艺术家条款”规避境内纳税义务。
(二)居住时间判定与跨境流动性管理难题
1.短期停留人员时间追踪困难。临时来华外籍人员(如技术专家、演艺人员)在不同地区频繁流动,传统人工登记方式难以实时掌握其实际停留天数,部分人员通过“短期离境”策略规避“183天规则”,如利用自然年与滚动年计算差异。
2.数字时代下的新型就业模式挑战。远程办公、跨境数字服务,如在线咨询、平台经济的兴起,外籍人员可能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但通过境外平台收款,导致居住时间与收入来源地判定模糊。
(三)扣缴义务履行与多主体协作漏洞
1.企业代扣代缴执行不到位。外资企业中外籍高管因语言障碍或税法认知不足,未能准确计算应税收入如误将境外社保费用作为税前扣除项。部分企业协助外籍员工拆分收入,如境内低薪+境外高额补贴,逃避代扣义务。
2.多收入来源监管盲区。外籍人员在华同时受雇于多个企业或取得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等非工资性收入,扣缴义务人信息不互通,易出现重复扣除或漏报。
(四)跨境收入隐匿与新型支付手段逃避税
1.境外收入隐匿现象仍存。尽管CRS推进了跨境信息交换,但部分外籍人员通过境外关联企业支付薪酬、虚增成本(如高报差旅费)转移收入,境内税务机关难以追溯完整资金链。
2.加密货币与数字支付工具挑战。外籍人员使用加密货币、境外电子钱包等接收报酬,交易匿名性高,传统税务稽查手段难以有效追踪
(五)信息共享与协同监管短板
1.境内部门数据整合滞后。税务、出入境、银行等部门信息未完全打通,外籍人员出入境记录、境内银行账户变动等数据未能实时同步,影响居住时间与收入核查效率。
2.CRS数据应用深度不足。境外金融机构报送的CRS(共同申报准则)信息与国内征管系统匹配度低,人工核查成本高,尚未建立自动化风险预警机制。
(六)税法遵从度与跨境服务能力待提升
1.多语种纳税服务覆盖不全。偏远地区或中小城市缺乏双语税务咨询渠道,外籍人员因语言障碍误读政策,导致非故意性偷逃税。
2.短期来华群体监管薄弱。外籍讲学人员、临时演出团体等流动性强的群体,主办方未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备案,薪酬支付信息不透明。
当前外籍人员个税征管问题已从传统的“居住时间判定”“扣缴执行”扩展至“跨境数字收入监管”“加密货币隐匿”等新领域。需以CRS为纽带,结合数字化技术与国际协作,系统性解决信息不对称、规则滞后及执行漏洞,构建与新经济形态适配的税收治理体系。
六、外籍人员个税征管的完善建议
(一)优化纳税主体判定标准与申报制度
1. 细化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在现行“住所”和“时间”标准基础上,引入“重要利益中心”判定原则(如家庭关系、经济活动重心等),并明确“183天规则”的具体实施细则,如按自然年或滚动年计算,避免外籍人员通过短期离境规避纳税义务。
2. 推行“一人一码”全周期管理。以外籍人员护照号码为唯一标识,建立全国统一的税务档案系统,整合出入境记录、境内雇佣信息、CRS跨境数据等,实现跨地区、跨部门信息实时共享。要求企业在外籍人员入职30日内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动态更新其薪酬结构(含境内外支付比例)。
(二)强化扣缴义务人责任与监管措施
1. 压实企业代扣代缴责任。修订《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明确外资企业高管及财务人员的纳税辅导义务,对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企业加大处罚力度,如按未扣税款1-3倍罚款。针对语言障碍问题,税务部门可提供多语种申报指南和在线辅导工具。
2. 建立“信用评级+联合惩戒”机制。将企业代扣代缴合规情况纳入信用评价体系,对违规企业限制税收优惠、外汇结算等权限;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协助外籍人员虚列费用(如住房、差旅补贴)的企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并公示。
(三)结合CRS完善跨境信息共享机制
1. 强化CRS框架下的税务信息交换。中国已加入《共同申报准则》(CRS),税务机关应充分利用该机制获取外籍人员在境外金融机构的账户信息、收入来源及资产状况。建议建立跨境收入监测系统,定期与CRS成员国交换涉税数据,重点核查外籍人员未申报的境外收入,堵塞跨境逃税漏洞。
2. 构建“境内+境外”一体化征管网络。将CRS数据与国内税务申报系统对接,实现外籍人员境内外收入的联动核查。对于在境内企业领取部分工资、境外关联企业支付大额薪酬的情况,要求企业提供境外支付凭证,并与CRS数据进行比对,确保收入全额申报。
(四)利用数字化技术提升征管效率
1. 推广区块链技术应用。在跨境支付场景中试点区块链技术,实现外籍人员薪酬支付的全程可追溯,确保境内企业与境外关联企业的支付数据实时同步至税务系统。
2. 开发智能风险预警模型。基于大数据分析,构建外籍人员偷逃税风险指标,如境内外收入比例异常、频繁出入境等,自动触发税务稽查程序,提升对隐匿收入的识别能力。
(五)加强精准宣传与跨境协作
1. 开展靶向化税法宣传。在外籍人员聚集的涉外社区、国际学校、口岸等地设立双语税收服务站,定期举办政策宣讲会;通过“国际税收服务APP”推送个性化申报提醒,并提供英文版政策解读和申报模板。
2. 深化国际税收征管合作。依托“一带一路”税收征管合作机制,与主要外籍人员来源国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完善争议解决与情报交换条款;针对演艺人员、短期讲学人员等流动性强的群体,建立跨境临时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活动主办方预扣税款并申报人员信息。
结语
当前,中国正通过CRS参与全球税收治理,并借助数字化手段强化外籍人员税收监管。建议以“信息共享+技术赋能+国际协作”为核心,构建全链条、多维度的征管体系,同时平衡税收合规与营商环境优化,推动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管理向精细化、国际化方向发展。
本文撰写郑毓梅、孙嘉浩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18年修正)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令第707号)
[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居住时间判定标准的公告》(2019年第34号)
[4] 《关于非居民个人和无住所居民个人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5号)
[5] 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对税收协定条款解读
https://www.chinatax.gov.cn/search5/html/searchResult.html?siteCode=bm29000002&searchWord=税收协定条款解读&left_right_index=0&searchSource=0
[6] 原铁忠,汪蔚青.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征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J].税务研究,2016,(04):92-9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