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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除专利风险 走好上市之路

作者:齐宝鑫 曹嘉宸 2023-06-01

排除专利风险 走好上市之路


【《中国知识产权报》(2023-05-31 专利创投)】


前不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下称证监会)发布全面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相关制度规则,标志着我国30年的证监会发审委制度正式取消,我国的资本市场进入了深化改革新时代。全面注册制可以说真正将发行的权利交还给企业,定价的权力交还给投资者,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


虽然放管结合是推行全面注册制的题中应有之义,但是证监会也表示,“实行注册制,绝不意味着放松质量要求,审核把关将会更加严格。”只有在“放”的同时加大“管”的力度,才能确保资本市场健康平稳的运行。


多层次发展资本市场


纵观我国资本市场制度的发展历程,经历了从1990年至2000年的审批制,2004年2月1日起实行的核准制,2018年11月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2020年创业板注册制试点、2021年北交所注册制试点,再到现如今全面推行注册制。我国在一次次深化改革中吸取经验,逐步建立起一个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多层次资本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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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笔者自行绘制)


根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2006) 第二十八条“发行人不存在重大偿债风险,不存在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以及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的规定,对于上市企业的相关诉讼信息审核制度逐渐关注相关诉讼存在是否会影响持续经营、是否会构成上市的实质性障碍,这种审核逻辑的关注重点对存在未决诉讼的拟上市企业更为友好。随着全面注册制的推行,上市审核将会对拟上市企业存在未决诉讼这一重点关注事项更加包容。


科创板作为率先试点注册制的板块,为全面注册制下交易所审核思路提供了大量的“学习资料”。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 (下称上交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注册项目动态,截至2023年3月5日,已有871家企业选择向科创板提交上市申请,10家企业中止上市,188家企业终止上市,1家不予注册,516家企业注册生效。


笔者通过对上交所科创板官网披露的终止上市的企业问询回复进行统计分析,截至2023年3月5日,共有188家企业终止上市,其中63家企业被明确问询到未决诉讼问题,30家企业均存在知识产权诉讼,存在知识产权诉讼的企业在终止上市企业中的占比约为15.96%。由此可见,对于诉讼的审核发生了从形式审查到实质审查的转变,允许带诉过会的案件屡见不鲜,因此给予了科创板拟上市企业更多的信心。


虽然上交所在审核未决诉讼时对带诉过会的情形在定程度上予以包容,但是企业仍应警惕知识产权诉讼带来的潜在影响,尤其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提升企业创新力


随着企业上市、退市的通道进一步打通,部分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有可能会成为市场价格的“稳定器”,推进知识产权密集型企业的不断创新。然而,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可能会成为滥用权利的常见商业手段,“维权者”不正当维权,打乱上市企业的节奏,长此以往,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的健康平稳运行。


对此笔者建议,一方面,对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需要进一步压实其在企业上市辅导、帮助企业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市场机制的有效性,监管者在审核上市企业时,应当对上市过程中新发生的专利等知识产权诉讼加强识别。


全面注册制下,当监管者对于企业未决诉讼的审核重心放在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相关诉讼是否会对上市产生实质性障碍上时,无论首次公开募股(IPO) 进程中的企业是作为维权的原告,还是被诉讼的被告,都更加游刃有余。


从监管者角度看,要严厉打击知识产权恶意诉讼,对在IPO进程中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的商业手段进行有效整治。立法、司法、行政执法等多方面联合监管,提高“维权者”提起诉讼的门槛,避免无端诉讼。


《中国科创板企业诉讼分析报告 (2019 2021) 》显示: 2019年至2021年间,科创板上市企业共发生相关司法诉讼7839件。从立案案由来看,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为272件,占比3.5%,可见,科创板拟上市企业面临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风险较高。


若IPO进程中的企业尚未面临知识产权诉讼的困扰,则应当时刻警惕潜在诉讼风险。除了在科研创新方面加大投入,建立独立科研体系,提升科研水平,促进科研成果转化能力以外,企业管理者还应当建立知识产权战略思维,培育更多高价值专利。笔者认为,从以下几个角度可以减少被诉风险及潜在诉讼造成的影响。第一,在方案实施或产品售卖前在相关地区进行有针对性的自由实施 (FTO) 调查,通过专业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FTO法律意见书》客观准确评估某项技术或产品是否会因侵犯他人专利权而不得实施。第二,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实行知识产权布局多样化战略,从专利、版权、商标、数据安全、商业秘密等方面全面布局,通过打组合拳的方式形成坚实有效的“金钟罩”,进一步提高企业在相关纠纷中的议价能力。第三,加强对于科研人员的管理及培训。企业应定期培训提升科研人员保密意识和保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知识产权权属纠纷及商业秘密侵权纠纷的风险。


巧用专利“试金石


若IPO进程中的企业正在受到恶意诉讼的攻击,可以根据上市进程、诉讼影响等,决定积极应诉还是和解,亦或是通过反诉、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等方式来维护自身权益。通过专业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可以帮助企业预测相关知识产权诉讼的获胜几率,以及是否会对发行人的核心业务造成威胁,也可以通过类案的处理结果来说明相关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不会对企业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


笔者认为,专利诉讼一定程度上可成为市场创新的试金石”,但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绝不应当成为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绊脚石”。监管者不应当只对未决诉讼的存在进行形式审查,而是应当从诉讼的风险及可控性出发,实质性审查相关诉讼对发行人未来可持续发展的影响。


笔者认为,我国的科创企业应当在潜在专利诉讼风险的危机感下,专注自身科研,避免在上市过程中被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缠身。对于全面注册制下拟上市的科创企业来说,交易所审核的可预测性提高,提前做好知识产权诉讼的风险预案,有助于其稳步推动上市的进程。


(本文原文刊发于《中国知识产权报》,链接地址为:#小程序://知识产权报/deqBcgwfksjwnq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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