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出口欧洲碳税应对落地操作指引---碳税研究系列(七)
作者:全开明 洪一帆 袁苇 谢美山 2026-02-25【摘要】2026年1月1日,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正式实施。有的出口企业认为碳关税的纳税人是身在欧盟的进口方,与自己无关;有的出口企业认为即使碳关税转嫁到自己头上,好像也只能默默承受。无论是事不关己的态度还是自愿当“冤大头”的态度,都体现出一个共性问题——对碳关税规则不够熟悉。从表面来看,欧盟主导着现有碳关税的规则制定、数据核算标准、国际认证机构的身份确认,处于统治地位,拥有碳关税的绝对话语权。但是,在国际贸易市场中,自由逐利才是内核,所有的规则只是兜底和保障,这意味着出口企业并非毫无招架之力,只能被动承受所有成本。虽然碳关税的关键在于排碳数据的核算,但是深究其运行机理,实则是对出口企业的一场有关生产数据有效管理、生产技术升级换代、发展模式绿色低碳转型、贸易合作充分谈判协商的考验。综合以上因素,本文旨在为中国出口企业,特别是受CBAM重点覆盖的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等行业及其下游制造商,通过对碳数据管理核算、企业技术转型升级、尽可能占据一席碳关税话语权和风险应对四个方面进行剖析,并为出口企业分析适当的应对策略。
【关键词】欧盟碳关税 碳账本 核算管理 合规处置 合同条款 低碳转型 风险防范
一、构建清晰的“碳账本”
CBAM的核心在于“碳核算”。算不准、算不好,就需要采用欧盟的“默认值”,计算水平通常比实际排放高出30%—50%。为了避免这种额外负担,建议出口企业按照自身发展经营模式,同时结合国际核算标准,建立一套完整的排碳数据核算与管理体系,也就是一份清晰可追查的“碳账本”。碳数据管理是合规的基础。这不仅是一个技术活,更是一个法律活。所有数据和流程最终都要经得起外部的审计、质询与核查。具体而言,可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 厘清核算边界
企业需要进行核算的不是整个生产过程的总排放,而是有关出口产品生产链条上的碳排放含量,如果对一件产品的生产成本只是将之前的工序简单加总,并未区分不同加工程序中的细节成本,这套表面化的成本计算已然不适应于碳关税的要求,多计少计都会引发不必要的纠纷,若是引发“默认值”标准,企业则会面临更高的成本负担。这就要求出口企业准确识别出从原料到成品究竟有多少个环节、工序是属于CBAM管控的范围,需要进行排碳数据统计和核算,进而有针对性地转变原核算方式,如此高标准的要求对出口企业提出了一道现实难题,尤其是对本身核算成本就已经不小的企业来说,更是雪上加霜。为缓解这种压力,建议出口企业可以采取“外包”模式,将碳核算、数据管理和报告资料统一打包交给具有资质的、可信赖的第三方,虽然一开始资金成本会困难,但是从长期来看,盈利效能会逐渐增大,初期成本完全能够弥补。
(二) 正确选择核算方法
根据官方文件,欧盟在碳核算方式上主要有三种方法,包括排放因子法、质量平衡法或连续测量法,并且允许企业根据自身情况进行选择,条件相对宽松。为充分利用差异化标准机制,出口企业应对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系统评估分析,也可以寻求第三方帮助,选择最适合自身的碳核算标准,有效降低成本负担。为帮助企业理解其中差异,在这里可以举个例子,对于采用了先进节能技术或循环利用工艺的低碳环节,由于环节的排碳量显著低于行业平均值,企业采取质量平衡法能够优化成本,比排放因子法更能体现其减排成效。具体选择哪种方法进行计算,将直接影响核算结果和后续核查成本。需要出口企业结合生产实际与成本效益做合理判断,以确保最小化碳关税方面的成本支出。
(三) 借力完成合规认证
根据欧盟规定,出口企业提供的碳排放数据需经独立的第三方核查机构出具验证报告,否则不予认可。目前全球符合资质的机构稀缺且费用高昂。我们的建议是提前规划,尽早接触有资质的机构,把核查要求融入日常管理,避免临时抱佛脚。同时,出口企业需要按照欧盟标准提供报告,严格按照CBAM季度报告要求准备信息,包括产品数量、原产国、生产工艺、直接与间接排放量、已支付的碳价等,确保报告顺利通过,避免因反复修改产生额外成本。
二、实现减排,降低税基
如果碳数据核算管理是基础,那么技术转型升级就是关键。技术升级是能从根本上降低税基的路径。尤其在2026年初开始施行碳关税到2034年完全取消免费碳配额的将近十年的这段时间是出口企业的关键窗口期,是进行技术转型升级布局的关键时期,企业应准确把握。
(一)高碳直排行业的工艺革新与替代
碳排放量较高的直接排放行业企业可以进行生产工艺革新,比如钢铁行业,短期来看,企业可以通过改造或更新生产设备降低生产过程的能耗;中长期来看,企业可以对生产技术进行调整。同时,采用氢基直接还原铁结合电炉炼钢技术路线,可达到近零碳排放的预期。虽然目前绿氢成本较高,但从长期来看,随着技术不断进步,其盈利效益的上升趋势值得关注。
(二)绿色化能源结构
除了高碳直排行业,也存在着许多进行间接碳排放的出口企业,主要是生产耗电产生的排放。这些企业虽然并未直接排碳,但是其生产中也存在着用碳行为,而且对于企业自身来说,排碳数据的计算更为艰难——并无直接数据来源。但是根据CBAM要求,间接排碳企业也需要提供数据和资料。对于间接排放,欧盟的要求是企业需上报每种进口产品的耗电量并乘以相关电力排放系数。外购电力可使用欧盟基于国际能源署数据公布的第三国或地区的电力排放因子、欧盟电网的排放因子、亦可使用所在国官方披露的排放系数。很明显的是,对于间接排碳企业,欧盟更希望其降低电的使用。建议想要降低自身成本的间接排碳企业增加绿电使用,这是最直接的方式。可以考虑增加对“光伏+储能”的投资和使用,从现实情况来看,具有一定的可行性。
除此策略,企业还可以尝试采购绿电协议。欧盟方对绿电采购协议作为间接排放的抵扣凭证持认可态度。出口企业应积极主动与国内新能源发电企业签订中长期绿电协议,以确保绿电供应使用的稳定性和合规性,符合欧盟标准。需要注意的是,许多企业在技术投入上很积极,但在绿电采购的合同设计和国际认证衔接上容易留下模糊地带,导致后续抵扣凭证不被认可。建议在在前期交易时提前把控此类问题,避免因前期设计缺陷导致后期巨额调整。同时,这能够将中国丰富且巨大的可再生能源优势,有效转化为出口产品碳竞争力新优势。
三、寻找掌握碳关税话语权的机会
目前欧盟拥有单方面制定碳关税的话语权,这对参与对欧出口的中国企业来说其实并非利事。同时,出口方提供的数据和资料如果不事先和进口方沟通协商,很有可能会在实际贸易中吃亏。事实上,成本最终都需要通过商业合同进行分摊。被动承受的结果只会让应得利润被侵蚀。出口企业可以从以下方面斟酌:
(一)充分利用“抵扣”权利
依照现有规定,CBAM机制允许抵扣在原产国已支付的碳价。中国出口企业应正确计算国内碳成本,准确记录在国内碳市场购买的配额成本、缴纳的环保税等相关成本数据和资料,准备好可靠合规的支付凭证,以便后续在CBAM中进行抵扣。为了保障抵扣权利不被侵蚀,企业需要规范自身凭证管理,同时提前和进口商在交易合同中进行书面明确,对于约定这部分抵扣带来的利益,在价格中如何反映。避免应得利益白白损失
(二)尝试“碳价分离”的报价模式
欧盟碳价波动较大,尤其是免费配额的逐年下降会导致碳价持续上升,虽然目前大体趋势是90欧每吨,但是预测至2030年碳价会突破100欧每吨,碳价的提升超过20%,若未在贸易合同中提前约定,出口企业面临的碳价波动风险较大。建议企业在出口报价中采用“碳价分离”的报价模式,将涉及的碳关税成本单独列明,将产品报价分为两个部分——基础价和附加预估碳价,类似增值税的价外税模式。同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税费部分按照欧盟周期碳价进行多退少补。这样能将碳价波动的风险,相对公平地在双方之间分摊。
(三)追求绿色溢价
对于已经具备低碳优势(产品碳含量低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不应仅仅着眼于节省碳关税成本,而应主动将这部分转化为“绿色溢价”。在谈判中,可以清晰地展示自身产品相较于行业平均水平或默认值的碳减排量,并将由此节省的CBAM成本部分转化为利润,即绿色溢价。将成本优势转化为实质经济利润,是出口企业提升自身国际竞争力的一大战略。
四、构建风险防火墙
在复杂的国际贸易和监管环境下,随着贸易市场的扩大,不确定因素增多,而且新的规则常常会带来新的风险,作为CBAM规则下的参与者,出口企业必须在法律层面构筑防火墙,树立风险防范意识。
(一)精心设计合同条款
1. 明确责任界定条款
针对进出口双方的责任与义务,需要在贸易合同中提前协商一致。无论是数据提供还是申报纳税,都需要各自明确自身的责任,包括因为一方的责任未完全履行导致的不良后果的处理方法等都需要在合同签订时就予以明确,以防后续出现变故难以厘清责任。对于出口企业来说,责任通常在于提供准确、可追溯的碳排放数据以及相关资料报告,以便进口商后续的申报纳税。出口方需要履行好提供的自身责任,避免产生额外纠纷成本。
2. 法律适用与管辖
在涉及跨区域的事务中,法律适用与管辖通常是博弈的关键点。尤其是跨境纠纷,往往涉及两个国家或地区(及以上)的法律管辖问题。任何一方都更倾向于在自己所处领地进行沟通,然而这是极为困难的。站在中国出口企业角度,极力争取适用中国法律,并由中国仲裁机构(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管辖无疑是最佳选择。这能在发生争议时,为企业提供熟悉的法域和相对公平的裁判环境。但是需要注意,如果实际情况不允许或者对方提出要求,也可以考虑选择新加坡、中国香港等中立法域,确保双方处于平等地位。尽量避免在欧盟成员国法院进行诉讼,不熟悉的环境下极易可能产生不公平甚至是歧视对待,其中牵扯的不必要成本也会增加企业的负担。
3.价格调整机制
出口企业应将前文所提的“碳价分离”详细规则写入双方交易合同中,具体内容包括计价基础、计算调整周期和多退少补的结算方式等核心要素。这也对中国出口企业及时跟进欧盟碳关税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准确把握碳价风向,建议企业设置专门人员进行风险应对。
(二)优化全链条生产布局
按照欧盟的官方报告,CBAM的覆盖范围会逐步扩大,从2026年初的六大行业逐步扩展至2030年包括EU-ETS覆盖的所有商品。范围的延申意味着,出口企业想要通过在各生产链进行成本转嫁规避税负的可能性进一步缩小。企业可以考虑从国家或地区优惠方面入手,优化全球产业链布局,明晰欧盟原产地规则要求,评估在东盟等与欧盟有优惠贸易协定的地区设立供应链的可能性。需要注意的是,在有贸易协定优惠的国家或地区,企业需要达到“实质性加工”的标准,从而合法获得税收优惠待遇。同时,为实现碳排放数据全链条的透明和可追溯,中国企业可以拓宽与前端供应商的合作方式,共同投资开发低碳技术,发展绿色生产模式,将节约的碳关税成本进一步转化为收益,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升级和改善。
五、结语
欧盟的CBAM机制,本质是想用碳成本压力促进环境治理,这与我国“双碳”目标方向其实是一致的。建议出口企业无需把碳关税只看成成本负担,可以将其当作重塑竞争力的契机——理清碳核算管理体系、升级改善生产技术、书面明确合同条款、筑牢风险防控底线。碳数据是基础,技术创新是根本,合同谈判是关键一环,风控则是守住底线的保障。关于这背后牵扯的法律定性、财税处理、合规认证、跨境交易等一系列复杂问题,企业需要早做打算,准备好系统性方案,从被动应对转向主动布局,把挑战转化为机遇。
本文撰写季若琳、孙博宁亦有贡献
参考文献:
[1] 何亚轩、廖文强、池之恒。细说欧盟碳关税下我国的挑战与机遇。国盛证券。2023年12月26日

图:锦天城合伙人全开明、洪一帆“ESG合规(碳关税)解决方案”斩获上海合规大赛两项大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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