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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暴力催收的刑事边界:恶势力认定与合法债权催收的界分—— 一起“恶势力犯罪集团”摘帽案的辩护观察

作者:周玉辉 谢宗瀚 2026-09-12

引言

2026年7月,党中央就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作出部署,从今年7月起利用一年左右时间在全国范围开展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既往以线下暴力、基层“村霸”“市霸”为重心的行动不同,本轮将利用网络平台有组织实施的非法放贷、非法催收,以及跟踪滋扰、威胁恐吓、敲诈勒索等“软暴力”明确列为打击重点,其中涉网黑恶势力被置于突出位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6年扫黑除恶工作部署亦提出,持续加强金融放贷、工程建设、市场流通等重点行业涉黑涉恶犯罪防治。


中央政法委负责同志在答记者问中强调,要坚持“是黑恶一个不漏、不是黑恶一个不凑”。这一表述点明了本轮专项斗争的方法论:依法严惩与精准认定并重,既不放纵真正的黑恶,也不将普通经济纠纷、合法经营活动拔高认定为黑恶。对长期处于灰色地带的催收行业而言,如何在打击网络非法催收的同时,为合法的贷后管理划定清晰的刑事边界,是企业与从业者共同面对的现实命题。


政策重心的转向,使催收业务的刑事风险进一步凸显。本文拟以笔者参与承办的一起案件为样本,对软暴力催收的定罪边界,以及“恶势力”认定的规范界分与辩护思路做一梳理,供催收机构、助贷平台及贷后管理从业者参考。为保护当事人及涉案企业,文中个案信息均已作脱敏处理。


一、案件基本情况与承办经过

本案当事人系某金融科技公司旗下一家专事贷后管理的子公司,在案发地设有一处贷后管理职场,业务范围限于该公司贷款产品的电话提醒催收。案发当天,该职场被侦查机关上门执法,一百余名贷后催收岗位的员工被带走,其中七人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刑事拘留,二十人被取保候审。侦查机关经审查,认定该职场构成“网络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全案被调查人员约两百人。


母公司于案发当天即向律师团队发出委托书。承办团队当晚完成初步研判,次日抵达案发地,随即展开会见、阅卷与案情沟通。


本案的辩护工作,由两家锦天城分所协同完成:牵头团队负责整体策略、法律论证与对公司的合规支持;一线团队负责会见、阅卷与日常沟通。两家分所团队以案情研判为纽带,统一辩护立场,在专业分工上各展所长。


二、本案的辩护思路:三个层面的统筹处理

刑事案件的办理,往往牵涉公司、涉案人员、家属与社会等多重利益,辩护的展开亦须统筹兼顾。本案中,团队从三个层面同时着手:母公司的风险隔离、事态的平稳处置,以及涉案人员个人罪责的厘清。


(一)母公司的风险隔离


承办团队经研判认为,本案公司的性质与一般催收公司存在区别:该公司只为母公司的贷款业务提供贷后管理,不对外承接第三方催收,不以催收为营利来源;公司对合规管理长期从严,设有话术规范、内控稽核、质检等多重风控,案发前还处分、开除了违规催收的员工。


据此,团队组织公司全面整理合规制度文件、管理台账与违规处置记录,主动向办案单位说明业务模式、合规安排与自查自纠情况。这一主动沟通取得了一定效果,办案单位认可公司的主动管理态度,明确公司不因子公司的个别违规行为而成为被调查对象。


这一结果背后,是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风险隔离。在刑事层面,母公司高管对子公司员工的行为承担责任,通常经由共同犯罪或组织认定的路径:要么被认定为对违规催收的授意、纵容,构成共同犯罪;要么被认定为催收组织的幕后组织者、领导者。本案中,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违规催收既未决策、未授意,亦无证据表明其知情后放任;其在案发前建立的合规制度、话术规范与违规处置机制,恰恰证明了母公司主观上反对、管控违规催收的态度。通过独立的法人治理、清晰的业务边界与留痕的合规记录,母公司在意志、行为两个维度上与子公司实现了分离,切断了刑事责任的传导路径。


(二)维稳与社会效果


案发之初,当地正对网络贷款“软暴力催收”问题开展集中整治,同类案件在多地被侦办。涉案员工及家属情绪激动,向公司施压;公司亦担忧该案被评价为内部的、有组织的行为,进而面临黑恶势力定性的风险。面对这一局面,团队首先建议公司做好危机应对:对涉案员工及家属主动承担安抚责任,说明案件性质、法律程序与公司立场,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激化对立。员工及家属的情绪稳定,直接影响涉案人员能否在讯问中如实、客观地陈述事实;公司在此刻展现的担当,也使员工与公司、公司与辩护人之间建立起信任,三方得以朝同一方向努力。


在处置方式上,团队建议由公司为涉案员工统一聘请辩护人,在押人员的辩护人由一线团队的律师担任,明确公司与员工在事实层面始终处于同一立场,既回应了员工的合理关切,也为后续统一、协调的辩护奠定了基础。需要说明的是,尽管公司与员工的整体立场一致,团队仍严格区分各当事人的独立利益:每一名在押人员均有各自独立的辩护人,会见、阅卷、意见发表均以各自当事人的事实与辩解为依据;公司与员工之间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在委托之初即作书面披露与处理。


(三)个人的罪责

在厘清公司层面问题的同时,涉案人员个人的罪责,同样是辩护的核心内容。催收行为是否构成“软暴力”、公司化组织是否构成“恶势力”、指控范围与在案证据是否对应、管理者是否具有主观故意,均须逐一论证。对此,辩护意见围绕手段、组织、证据、责任四个层面展开。


三、辩护意见的具体展开

辩护意见的形成,以阅卷为基础。团队对在案证据的审查,并非笼统地核对事实,而是围绕定罪要件逐项比对:先审查指控的对象范围,再审查每一对象是否有证据支撑,最后衡量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与指控事实之间的落差。这一过程决定了辩护的主攻方向——不在罪名之辩,而在定性之辩与证据之辩。


(一)手段层面:催收合法债权,是否构成“软暴力”


案涉催收管理系统一度存在技术漏洞,主管级以上的员工可通过某种操作调取欠款人的手机号码,个别主管将号码交由一线员工,授意其私下联系。由此产生的越线催收,系零星、个别的违规,而非自上而下、有组织的大规模行为。


关于“软暴力”的认定,现行规范分为两个层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在法律层面规定:“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实施“软暴力”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则将“软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为谋取不法利益或形成非法影响,对他人或者在有关场所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足以使他人产生恐惧、恐慌进而形成心理强制,或者足以影响、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生活、工作、生产、经营的违法犯罪手段。两者相较,《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以“有组织地”实施为法定要件,将“有组织”由办案指引上升为法律要求,这也是本轮专项斗争强调打击“有组织实施”的软暴力黑恶犯罪的规范出处。


该定义包含目的与手段两项要件,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十三条,软暴力尚须“有组织地”实施。就目的要件而言,“为谋取不法利益”与“形成非法影响”系择一关系,须分别审查。本案催收的债权源于持牌金融机构的助贷放款,系真实发生的合法债务,具有民法上的请求权基础,所追求的是合法利益的实现,通常不满足“谋取不法利益”的要件。而“形成非法影响”的判断,不能仅以债权合法当然阻断,仍需结合催收行为的规模、方式与后果单独考察:本案催收以债权实现为目的,案涉越线催收系零星、个别的违规,而非自上而下、有组织的大规模行为,亦未采取聚众造势、有组织滋扰等方式,其后果未在特定区域或行业内形成非法威慑,故不具备“形成非法影响”所要求的组织性、规模性与危害性。就手段要件而言,滋扰、纠缠等行为须“足以”使人产生心理强制或影响正常生活经营,而本案个别主管授意下的零星违规,缺乏有组织的统一安排,与“有组织地”实施的法定要件亦不相符。据此,本案目的要件难以成立。


退一步而言,即便催收手段存在失当,亦难以径行评价为寻衅滋事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的催收非法债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催收高利放贷等产生的非法债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二)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三)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该罪以催收“非法债务”为入罪前提。举轻以明重:催收非法债务尚需以债务非法为前提,对合法债权的催收,更不应径行认定为处罚更重的寻衅滋事罪。


(二)组织层面:公司化组织,是否构成“恶势力”


关于“恶势力”的认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在法律层面将恶势力组织界定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18〕1号)第14条亦作相同实质界定。


其中“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是恶势力区别于普通共同犯罪的实质特征。两高两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进一步明确:“单纯为牟取不法经济利益而实施的“黄、赌、毒、盗、抢、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的,或者因本人及近亲属的婚恋纠纷、家庭纠纷、邻里纠纷、劳动纠纷、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以及其他确属事出有因的违法犯罪活动,不应作为恶势力案件处理。"


本案催收的是合法债权,属于“合法债务纠纷而引发”“事出有因”的情形,依其排除规则,不应作为恶势力处理。而部门设置、层级分工、业绩考核,是任何具备一定规模企业都具备的管理要素,不能据以满足恶势力的组织特征。


(三)证据层面:指控范围与实际证据的落差


针对指控范围,辩护人并非笼统地主张证据不足,而是对在案扣押设备中的电子数据与起诉意见书所列对象逐项比对。比对揭示了指控范围与在案证据之间的明显落差:共提取150人的被催收记录,其中与起诉意见书所列被催收对象相符的仅10人;卷宗所列“关联人”中,与客户预留紧急联系人能够匹配的仅26人。


为进一步动摇“多次实施”“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认定基础,辩护人调取了涉案欠款人的风控数据。数据显示,涉案欠款人多头借贷情况突出:当月平均多头借贷8.4家机构,近三个月平均17.6家,近十二个月平均33.9家,人均借款六万元以上,逾七成存在逾期。这些欠款人在本案平台逾期之外,往往在多家机构同时逾期,多家机构并行催收,具体行为究竟源于哪一平台,存在无法排除的合理怀疑。以数据呈现合理怀疑,而非仅作概括性质疑,是本案证据之辩的关键所在。


(四)责任层面:管理者的主观故意审查


在责任层面,辩护意见补充论证了管理者的主观故意。被指控的首要分子由总部派驻,工资由总部支出且相对固定,与职场催收结果不挂钩,缺乏通过违法催收逐利的主观动机;案发期间系统出现技术漏洞导致部分信息泄露后,其主动向总部反馈、要求修复,并启动专项整改、处分违规员工。管理者依据制度履职、发现故障主动纠错,与“纵容、指使”之间存在本质区别,不能以管理失职的过失,径行推定为共同犯罪的故意。


办理过程中,定性并非一成不变。在团队与公司、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办案机关一度认可本案系少数员工零星违规、不构成有组织行为,并拟仅追究达到入罪标准的个人责任。此后,办案机关基于对全案的不同认识,提出该案属于自上而下的有组织行为、具有恶势力犯罪集团性质,要求自总经理以下各级管理者分别承担组织、领导责任,并重新开展调查、核实各涉案人员与上级之间的指使关系。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达三十六人,并定性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面对这一变化,团队坚持回到证据与法律本身,围绕前述争点持续发表意见。


四、办理结果与合规建议

辩护策略的设定,须兼顾目标与可行性。全案被调查人员众多、层级复杂,若自始坚持全案无罪,不仅难以实现,还可能错失争取有利处理结果的时机。团队因此采取分阶段的策略:审查起诉阶段集中力量于定性之辩,争取不起诉或降格处理;在定性争点逐一厘清后,审判阶段转为认罪认罚的量刑辩护,争取最有利的量刑结果。这一策略的核心,是根据案件的证据基础与现实条件,确定每一阶段可实现的最优目标。


审查起诉阶段,团队先后提交多轮法律意见,主张不构成寻衅滋事罪、建议不起诉。两次听证会前,团队就“软暴力”“恶势力”的定性分别形成书面意见,并围绕证据比对结果制作对照材料;听证会上,围绕催收行为的性质、组织的认定、证据的对应关系逐一发表意见,为检察机关的审查判断提供充分的事实与规范依据。


回顾全案进程,辩护的成果体现为三个层层递进的节点。批捕阶段,第一批被刑事拘留的七名人员均未获批准逮捕,全部转为取保候审;侦查终结时,全案被调查的约两百人中,移送审查起诉的仅三十六人;审查起诉阶段,经多轮法律意见与两次听证,检察机关最终仅以寻衅滋事罪对五名管理人员提起公诉,并提出可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五名被告人多次滋扰、辱骂、威胁他人构成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六个月,均适用缓刑,“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定性未被采纳。由被调查的约两百人,到最终被公诉的五人,指控范围与责任主体逐级收缩,辩护的成效由此得以显现。


需要说明的是,本案并非全案无罪,最终仍以寻衅滋事罪定罪。这一结果的含义在于:即便催收对象系合法债权,催收手段一旦逾越“滋扰、辱骂、威胁”的限度,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标准,仍可构成寻衅滋事罪。本案辩护的价值,在于将评价从“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整体加重,回调至“普通共同犯罪”的个别认定,从而为全案人员争取到缓刑的空间。


本案定性前后的变化,可归纳如下:



侦查阶段

审查起诉/判决阶段

组织定性

网络非法催收恶势力犯罪集团

未认定恶势力,普通共同犯罪

责任评价

首要分子+骨干+积极参加者+一般参加者

5名管理人员分别认定

处理结果

全案被调查约两百人

5人被诉,均适用缓刑


对催收机构而言,联系对象应限于债务人本人及具备书面授权的共同还款人、担保人,不得骚扰亲友、同事及所在单位;呼叫应在合理时段内并控制频次,杜绝循环骚扰;话术须设白名单,严禁辱骂、威胁、恐吓、冒充公检法;投诉处理与整改全程留痕。


对助贷平台与放贷机构而言,催收外包并非免责金牌,应在外包协议中明确禁止软暴力催收、列明违约责任,建立对合作催收机构的准入审查、定期巡查与投诉回访机制。


对管理层与从业人员而言,绩效、提成若与违规催收回款直接挂钩,易被评价为对“软暴力”的“纵容、默许”,应留存合规培训、制度宣导与违规处置记录。


对集团型企业而言,母子公司的风险隔离尤为关键。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业务应保持清晰的治理边界:不直接参与子公司的具体催收作业,不以任何形式授意、纵容违规催收;同时以合规制度、定期巡查与违规处置留痕,形成母公司主观上反对违规行为的证据链。唯有如此,方能在子公司涉案时,证明母公司不存在意志关联与共同故意,避免刑事责任的向上传导。


本案的办理,是两家锦天城分所协同作业的结果。从案发当日的跨区域响应,到审查起诉阶段的两次听证,牵头团队与一线团队的各位律师在策略研判、证据梳理、意见撰写上始终保持同步。在此,谨向本案中并肩作战的各位合作律师致以谢意。


本案的结果,是“精准定性”这一法治要求的具体注脚。在深化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背景下,精准定性意味着一种平衡:既确保真正的黑恶受到依法打击,也防止普通的经济纠纷、合法的经营活动被不当拔高。对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而言,合法经营的刑事边界得以厘清,正是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体现。


软暴力与非法催收被纳入常态化打击后,催收行业的刑事风险已从“个案违法”上升为“定性之争”。风险不在催收本身,而在以何种方式催收。如贵机构正在开展或委托开展贷后催收业务,或已面临相关刑事调查,欢迎就具体业务模式作进一步交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