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规下的企业信用修复指南
作者:奚正辉 吴珂 2026-02-11
一、新规的出台
2025年11月2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36号),并将自2026年4月1日起实施《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58号)同时废止。
2025年11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07号),并自2025年12月25日起施行。
《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发布,确立了全国统一、各领域必须遵循的信用修复基本框架和原则。《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的发布,为市场主体监管领域制定了具体、高效、可操作的信用修复实施细则。
二、信用修复和失信信息的界定
信用修复,是指信用主体为积极改善自身信用状况,在纠正失信行为、履行相关义务后,有关方面按照规定终止公示、停止共享和使用失信信息,同步依法依规解除失信惩戒措施的活动。
终止公示,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包括“信用中国”网站在内的各领域信用信息系统不再公开信用主体的已修复失信信息。
停止共享和使用,是指信用主体完成信用修复后,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停止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地方政府和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共享已修复的失信信息并更新信用主体的信用状态。有关方面应当更新信用评价结果,依法依规解除相关失信惩戒措施。
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行政处罚信息
异常名录信息
其他失信信息
三、失信信息的分类标准及公示期限
失信信息按照失信严重程度实行分类管理,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分别设置不同的公示期限,公示期限自司法、行政公务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一)轻微失信信息
1、原则性标准:
以简易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信息;
以普通程序对信用主体作出的警告、通报批评行政处罚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小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以及异常名录等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轻微失信的情形。
轻微失信信息原则上不予公示;行业主管部门认为确有必要公示的,公示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且法定责任履行完毕即可申请修复。一般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3个月,最长为1年。严重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1年,最长为3年。
2、市场监管领域的专门规则:
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
仅受到通报批评的行政处罚信息;
仅受到较低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较低数额罚款”,是指按照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裁量阶次,对经营主体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仅受到警告的行政处罚信息不予公示。其他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公示期满三个月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停止公示。
(二)一般失信信息
1、原则性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符合一般失信的情形。
2、市场监管领域的专门规则:
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和严重违法失信信息外的其他行政处罚信息。
一般违法失信信息最短公示期为三个月,最长公示期为一年。
(三)严重失信信息
1、原则性标准:
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受到巨额罚款的行政处罚信息;
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屡禁不止、屡罚不改”信息;
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认定的其它符合严重失信的情形。
2、市场监管领域的专门规则:
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特种设备、重点工业产品领域中除轻微违法失信信息外的行政处罚信息;
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信息;
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行政处罚信息;
列入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
严重违法失信信息的最短公示期为一年,最长公示期为三年。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限制期限超过三年的,公示期以实际限制期限为准。
四、信用修复的条件与流程
(一)信用修复的条件
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纠正失信行为,完全履行失信行为涉及的行政处罚、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等规定的义务;
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信用修复的流程
1、信用修复申请材料
纠正失信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等证明材料;
信用承诺书;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信用修复办理期限
一般应当自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信用修复结果。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自受理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结果提供给“信用中国”网站。
因案情复杂或需进行核查,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3、异议申诉处理
信用修复不予受理决定
不予修复决定
失信信息公示内容有误
公示期限不符合规定等
通过“信用中国”网站或直接向失信信息认定单位提出异议申诉。“信用中国”网站收到异议申诉申请后,应在1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受理异议申诉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
五、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企业信用修复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期间
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提出信用修复申请。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最小必要原则,临时屏蔽违法失信信息,临时解除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的限制措施。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未执行成功
失信信息认定单位应当恢复其原有违法失信信息公示状态。
重整计划或和解协议执行完毕
重整企业或管理人可以持人民法院确认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执行完毕的裁定书,向“信用中国”网站申请信用修复。
六、律师服务要点
新规的出台,为企业信用修复提供了更为清晰完善的制度规则。对于企业而言,这无疑是重塑信用、重返市场竞争的关键机会。
在信用修复过程中,律师能够为企业客户准确判断失信信息类型、公示期及修复可行性,从专业角度准备信用修复申请材料,全流程代理申请、跟踪进度、协调沟通、异议申诉等。律师将通过专业化、流程化服务,将抽象的制度规则落实到实践中,帮助企业合法合规地实现信用修复,实现可持续性发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