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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是否成为所有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护身符”?

作者:赵海清 张颖 2020-02-29

2020年初始,全国范围内发生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或该事件),随着事态越来越严重,全国大部分省市都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机制,并纷纷采取了各种应对疫情扩展的防控措施,包含“封城”、迟延复工复学、交通管制、停办公共活动等,把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作为当前重中之重任务。



一、问题的提出



新冠疫情导致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物资运输及工厂复工等陷入窘境,很多企业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那么,新冠疫情是否能成为所有企业的“护身符”并使其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呢,答案是否定的。本文将具体探讨新冠疫情下不可抗力条款的正确适用。


【案例】2016年,乙方投资甲方公司,双方签署了对赌协议。2019年10月,因甲方公司业绩经营未达到对赌要求,乙方向甲方发出《律师函》要求甲方回购公司股权并支付回购款,但甲方公司并未履行义务。2019年11月,经双方进一步商谈,甲、乙双方签署了回购款支付协议。该协议约定甲方向乙方支付回购款的日期为2020年2月20日之前。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导致甲方的经营陷入困难,工厂不能在2月份内复工,甲方以发生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向乙方要求延期三个月支付股权回购款。问:甲方可否因疫情的发生要求延期履行支付回购款的义务?回复该问题之前,我们先了解以下内容。



二、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后段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的构成必须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大要素。不可预见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该三个要素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不可抗力。


(二)新冠疫情的定性


2020年2月17日,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问题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笔者亦认为,本次新冠疫情发生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相关部门均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包含迟延复工、交通管制、停办公共活动等),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及时行使权力的,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符合《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应属不可抗力。


(三)不可抗力适用的法律后果: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或解除合同


当事人适用不可抗力条款的可能产生如下两种法律后果:

1、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因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很多企业家以新冠疫情为由,也不管新冠疫情的发生与合同不能履行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否具备因果关系,一律的举起该“附身符”,要求解除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那么,受新冠疫情影响是否成为了所有企业家不予履行合同或者延期履行合同的“附身符”了呢?答案是否定的,笔者列举了以下情不予免责的情形。



三、不能以新冠疫情为由免责或解除合同的情形



(一)金钱债务合同


对于金钱给付义务,基于疫情防控措施一般不会影响金钱债务的履行,除非涉及金融市场延期开市等特殊情况,一般不能以新冠疫情为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耀声(厦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青岛海协信托投资有限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案,案号:(2007)民二终字第92号。物业公司向信托公司借款合同4000万元,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专项用于物业公司偿还银行款项及项目装修的流动资金,各方当事人均认可该笔借款系用于项目开发建设。后来,市政府为市政建设征用了开发项目部分用地,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建设进度。物业公司以政府征用土地属于不可抗力,作为逾期还款抗辩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政府征用行为与物业公司是否如期偿还借款无必然因果关系,不构成不可抗力,物业公司以此作为逾期还款抗辩理由,没有法律依据。故判决物业公司偿还信托公司欠款4000万元并支付罚息。


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也表明观点:对于金钱债务发生履行障碍的,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免责。虽然不构成不可抗力,但受疫情影响履行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参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


(二)非金钱债务合同:合同目的尚能实现,却要求整体解除合同


对于非金钱债务构成不可抗力情形的,当事人一般可以根据不可抗力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目的尚能实现时,当事人并不产生《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例如,某企业作为卖方与买方签署了一年的购销合同。要求卖方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10月之间,每月的1日前向买方交付一批特殊货物(该批货物无其他替代品)。按照该合同约定,卖方本应于2020年2月1日交付一批特殊货物,但因新冠疫情影响,政府封城及禁运导致交通运输停运,该批货物无法按期交付给买方的,属于因不可抗力导致卖方延期履行交付义务,当卖方及时通知买方后其延期履行的违约责任可以免除。若卖方因此要求解除该份购销合同,则卖方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再比如,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下,因为疫情防控要求停工或者迟延复工的,施工方可以主张免除的是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若施工方认为该项目的整体利润太低,想借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整体解除施工合同,则不能免除其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


(三)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例如:甲乙双方签署了货物买卖合同,乙方本应于2019年11月生产好货物并交付给甲方,然后,乙方却迟延履行义务,后来2020年初新冠疫情发生了,乙方工厂无法按时复工。乙方以新冠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要求甲方免除其违约责任,可以么?甲方当然是不会同意的,因为按照《合同法》明确规定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四、结论



我们了解了前述内容后,现在回复文首案例的问题,甲方可否因疫情的发生要求延期履行支付回购款的义务呢?新冠疫情能成为甲方的“护身符”么?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该合同的性质为金钱债务合同,如上所述,金钱债务合同一般不适用不可抗力要求免责。进一步分析:甲方虽受疫情影响导致停工等情况并非回购款协议无法履行的法律上的原因,公司因疫情导致的停工虽导致公司资金紧张,但与支付回购款无必然因果关系,甲方可以通过其他方式获得资金(比如向第三方借款等)支付乙方回购款,因此甲方不能以不可抗力作为延期支付回购款的免责事由。



五、结语



虽然新冠疫情确实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事件,但企业若要实现不可抗力的法律效果,尚需满足新冠疫情与合同不能履行、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新冠疫情并不当然成为所有企业不履行合同的“护身符”,一些企业以新冠疫情为由,要求适用不可抗力条款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并不当然有效。当企业家们面对对方无理要求延期或解除合同时,要看是否属于新冠疫情下不予免责的情形,要勇于行使自己的权利,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在处理涉及新冠疫情合同纠纷时,企业家们也需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共克时艰,共渡难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