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党建工作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专业文章 > 直播电商监管专题之一:《直播电商六大违法行为案例剖析与法律适用》

直播电商监管专题之一:《直播电商六大违法行为案例剖析与法律适用》

作者:王良 2025-12-24

【编者按】为加强直播电商监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直播电商经营主体依法合规经营,共同营造网络交易良好生态,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在2025年度连续四次对外公布各地执法监管部门近两年查办的30起直播电商典型案例。


基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公布的典型案例,当前直播电商领域的违法经营行为主要集中表现为以下六大类型,包括:(1)各类虚假宣传(含虚构功效、数据、评价、场景等);(2)销售侵权假冒商品;(3)销售不合格产品;(4)广告违法(特别是医疗保健领域);(5)价格欺诈;(6)平台责任履行不到位。各地监管部门综合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电子商务法》《广告法》《产品质量法》《商标法》《价格法》等多部法律进行查处,体现了对直播营销活动“多法共治”、全链条监管的态势。现以上述30件案例为标本,从案件的地域分布、执法对象、产品/行业类型、处罚金额、违法类型与法律适用等角度进行分析如下文。


一、 地域分布:案件高度集中于产业发达地区


下图展示了30个案例在全国各省市的分布情况。


image.png


1. 高度集中的区域特点:浙江、广东、上海三地合计案件数达19起,占总数的63.3%。这直接反映了直播电商产业与监管案件数量的正相关关系:


(1)浙江省(8起):作为传统电商和“直播电商之都”(杭州)所在地,产业链完整,案件类型全面,覆盖了从虚假宣传、刷单炒信到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商标侵权的全链条问题。


(2)广东省(6起):尤其集中在广州白云区(4起),凸显了其作为美妆、服装等快消品供应链中心的地位。案件多涉及化妆品、服装等商品的虚假宣传和商标侵权。


(3)上海市(5起):案件体现出服务业与新型营销结合的特点,如VR体验、医疗服务等虚假宣传,以及针对老年人的保健品营销违法问题。


2. 其他地区案件特征:其余11起案件分布在9个省份,违法行为多与当地特色产业相关(如新疆和田的玉石造假、云南的茶叶虚假宣传),或具有普遍性(如全国性的食品、家电虚假宣传)。


二、 执法对象:企业是主要责任主体


下图区分了被执法对象是企业还是个人。


image.png


30起典型案例中,企业/公司作为被执法主体的案件高达25起,占比83.3%。这表明:


(1)违法行为组织化:当前的直播电商乱象已非个人主播的偶发行为,而多是由MCN机构、商家、运营公司等经营主体违法(如MCN机构策划虚假话术、公司组织刷单)。


(2)监管指向明确:监管执法的重点指向了具备更强责任能力和组织能力的市场主体,旨在压实市场主体责任,实现源头治理。


三、 产品/行业类型:日用消费品与食品保健品是“重灾区”


下图对涉案产品/行业类型进行了归纳统计。


image.png


1. 高频消费品风险突出:食品/保健品(7起)、服装/鞋帽(5起)、家居/电器(4起)三类产品合计16 起,占比超过一半。这些产品具有客单价相对较低、消费决策快、依赖视觉和口头描述的特点,极易成为虚假宣传和销售伪劣商品的“重灾区”。


2. 特殊品类问题显著:


(1)食品/保健品的“药食混淆”:主要违法问题是普通食品宣称保健或治疗功效(如减肥、降尿酸),以及保健品进行夸大和违法广告宣传。


(2)珠宝文玩/服装鞋帽的“假冒伪劣”:主要问题是虚构商品来源(如“现场挖玉”)和以假充真,利用信息不透明和消费者捡漏心理进行欺诈。


(3)服务类(培训、医疗、VR)的 “虚假承诺”:主要问题是虚构效果、编造虚假体验和承诺。


四、 处罚金额:悬殊巨大,体现过罚相当原则


下图按罚款区间展示了处罚金额的分布情况。


image.png


1. 梯度化处罚:处罚金额从3万元到560万元不等,跨度极大,体现了“过罚相当”的原则。15起案件罚款在20万元以下,多针对情节相对较轻或违法所得较少的违法行为(如个人售假、小规模虚假宣传)。


2. 巨额罚款案例:


其中4起案件罚款超过100万元,均涉及大规模、系统性、影响恶劣的违法行为。例如,山西老葛商贸因长期、多品类实施虚假宣传和价格欺诈被累计罚款560万元;海南聚广众达因虚构课程效果并造成大量投诉被罚款200万元并吊销执照。


3.高额罚单案例传递出监管部门的执法态度:对于主观恶意明显、危害范围广的违法行为,将施以严惩,大幅提高其违法成本。


五、 违法类型与法律适用:虚假宣传是核心问题


下图统计了各类违法行为的出现频次。


image.png


1. “各类虚假宣传”24次的频次(在30个案例中占比80%)成为直播电商领域最核心、最普遍的乱象。此类违法行为呈现多元化、场景化特征,是扰乱市场秩序、欺骗误导消费者的首要问题。它具体表现为:

(1)虚构功效与效果:尤其是食品宣称医疗效果、化妆品夸大功效。

(2)伪造数据与评价:刷单、刷好评、虚构销量排名。

(3)编造场景与故事:如虚假“工厂价”、“源头挖玉”、摆拍医疗剧情。

(4)虚假承诺与荣誉:如无法兑现的退款承诺、“十大品牌”称号等。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禁止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八条(列举网络虚假宣传具体情形)。


2. “产品质量违法”,直接关乎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违法行为从民事侵权延伸至刑事犯罪边界。主要形态包括:(1)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产品;(2)以假充真,涉嫌犯罪;(3)产品标识(厂名厂址)违法。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健康、财产安全标准的产品)、第三十九条(禁止以假充真);《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3. “商标侵权”,从生产到引流的全链条违法,且在网络直播的放大效应下,商标侵权行为危害更甚,且衍生出新型帮助侵权模式。主要形态包括:(1)生产、销售侵权商品;(2)为侵权行为提供实质性帮助(引流)。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第六十条(侵权责任及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责任)。


4. “违法广告”。医药用语与虚假承诺在健康、美妆等领域尤为突出,常涉及对产品性质的虚假陈述和对功效的违法断言。主要形态包括:(1)非医疗、药品广告使用医疗用语;(2)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疾病治疗功能;(3)保健食品广告含有虚假功效断言和违法承诺。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非医疗广告不得使用医疗用语)、第十八条(保健食品广告禁止声称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第五十八条(对应罚则)。


5. “不正当竞争”:数据造假与规则滥用。此类行为破坏公平竞争环境,扭曲市场信号,侵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主要形态包括:(1)虚构数据(刷量控评);(2)不正当有奖销售;(3)价格欺诈。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虚假宣传)、第二十二条(不正当有奖销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禁止价格欺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禁止虚构交易数据)。


6. “平台责任缺失”。随着监管深入,平台特别是私域直播平台的主体责任被进一步压实。例如监管部门认定“小鹅通”私域直播平台未尽到资质审核与安全保障义务,处以36万元罚款,进而明确此类私域直播平台不属于“技术中立”的避风港,同样适用《电子商务法》规定的平台责任。


核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平台安全保障义务)、第八十三条(对应罚则)。


总结


当前直播电商监管已进入“精准化、常态化、规范化”的新阶段。针对直播电商领域的行业乱象,监管部门的执法行动已呈现“全链条追溯”(从生产、销售到推广、引流)、“多法律并用”(竞争法、广告法、质量法、知识产权法、电商法协同)和“行刑衔接”(行政处罚与刑事司法联动)的鲜明特征。对从业者而言,建立覆盖商品准入、宣传内容审核、数据真实、知识产权管理及平台合规的全方位合规体系,已成为企业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


未来,随着《直播电商监督管理办法》的正式出台,对MCN机构、直播间运营者主体责任的压实,以及对AI虚拟营销、种草软文等新形态的规制,将成为深化治理的关键方向。


附:直播电商典型案例汇总一览表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2025年发布的四批30件直播电商领域典型案例整理。其中,2025年4月1日发布了第一批10件;7月8日发布了第二批7件;9月2日发布了第三批6件;11月28日发布了第四批7件。

序号

案件名称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

行政处罚

案件类型

1

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萱妍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为其提供直播间增加人气、互动评论等服务,在当事人直播时,该微信用户先后通过数十个账户在当事人直播间互动评论1500余次,系虚假用户评价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四项、《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虚假宣传

2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杭州杰福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无法提供与口播话术中相关功效对应的证明材料,构成了虚假宣传商品性能的违法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

罚款20万元

虚假宣传

3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创梵速品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签约主播在某平台直播带货销售商品过程中,为提高商品销售量,采取虚构或夸大商品功能及性能等宣传方式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

罚款51万元

虚假宣传

4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辛选网络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在直播推广商品的过程中,存在夸大宣传、虚构商品功能性能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

罚款175万元

虚假宣传

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地区墨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和田圣贤珠宝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设置虚假挖玉场景欺骗直播间观众,提高直播间人气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罚款3万元

虚假宣传

6

海南省市场监管局查处海南聚广众达电子商务咨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直播宣传时,打造女主播虚假人设;全额退款承诺也无法兑现;使用虚假的学员成功案例截图及现场办公照片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0万元、吊销营业执照

虚假宣传

7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广州芝源供应链有限公司不依法公示证照信息和虚假宣传案

未在平台账号的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其营业执照信息;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采取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表述,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商业宣传

《电子商务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一个月内改正未在账号首页显著位置持续公示营业执照信息的行为、责令停止虚假及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0万元的行政处罚

平台责任履行不到位、虚假宣传

8

浙江省宁波市奉化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市优多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不正当有奖销售和利用格式条款排除消费者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

罚没11.79万元

平台责任履行不到位

9

湖南省衡阳市衡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何某某虚构观看量的网络不正当竞争案

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为多个直播间虚构网络观看量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九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18.45万元

虚假宣传

10

四川省成都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成都樊星传媒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在直播带货中,主播宣称该品牌“全网销量第一”,却未说明“全网销量第一”的数据来源和范围。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罚款28万元

虚假宣传

11

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潘某某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某直播平台上,通过其运营的店铺及账号销售某品牌羽绒被,对其销售的羽绒被面料、填充物、原料产地等作虚假宣传,并对其曾获荣誉作虚假宣传。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虚假宣传

12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德馨医院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自行招募169名达人在某平台发布商业宣传短视频186条,上述达人实际均未接受团购套餐内医疗服务,视频展示套餐销售情况系虚假交易,视频中所涉套餐的体验评价系编造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虚假宣传

13

上海市黄浦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沉浸机遇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云剪视频中包含了达人出镜的画面和达人以自身形象作推荐的用户评价,但出镜达人实际未到店体验,发布视频中所涉体验评价系虚假

《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虚假宣传

14

福建省厦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厦门鲜喵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直播过程中虚假宣传项目“获得政府帮扶”“政府帮扶的五免政策”、虚构“五免政策”名额的紧缺性、虚构合作股东及战略合作伙伴、夸大宣传“项目预期收益”且存在招商承诺内容与合作协议内容不一致的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45万元

虚假宣传

15

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镇平县卓志玉玉器销售铺虚假宣传案

在直播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通过低价限量抢购的模式,欺骗、误导消费者;当事人利用直播间悬挂拼图合影等相关宣传信息,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下单购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虚假宣传

16

云南省昆明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南时和茶业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当事人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直播中采取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表述,对商品的质量、性能、功效进行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虚假宣传

17

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州禾兰仕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通过直播带货的形式对外销售某品牌取暖器,经检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没3.84万元

销售不合格产品

18

浙江省诸暨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阮某某直播销售以假充真珍珠案

在某平台直播销售中,将仿珍珠产品和仿珍珠项链充当真珍珠进行销售,相应珍珠鉴定证书均属伪造

涉嫌违反《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销售不合格产品

19

浙江省丽水市云和县市场监管局查处云和县东轩工艺玩具厂、云和县启育玩具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案

通过直播平台销售的产品经检测机械与物理性能(可预见的合理滥用)中的“可触及的锐利尖端”以及“木制玩具”两个项目不符合要求,可能导致儿童划伤、误吞等风险,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对销售者云和县启育玩具有限公司和生产者云和县东轩工艺玩具厂分别作出罚没4877.6元和25600元

销售不合格产品

20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炫美琳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产品案

通过某直播平台对外销售的台灯经检验,其中结构项目不符合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

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没收不合格台灯37台,并处罚没6.1万元

销售不合格产品

21

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海曙孙丽服装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生产并通过某直播平台销售了一批仿冒某知名品牌注册商标的服装。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没收侵权服装1016件,罚款10.7万元

销售侵权假冒商品

22

湖北省仙桃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由带货主播在直播间销售上述绣制有近似某知名品牌标识的羽绒服。当事人不能提供该知名品牌的商标标识授权使用证明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责令当事人停止侵权行为,没收侵权羽绒服并处罚款20万元

销售侵权假冒商品

23

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青岛科曼奇商贸有限公司发布非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使用医药用语行为案

当事人在直播销售普通产品过程中提及产品疾病治疗功能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并处罚款10万元

广告违法

24

山西省太原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山西老葛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系列案

在直播营销中使用无法证明或夸大的宣传用语,以无法证明的价格进行比较,诱导消费者交易,构成虚假宣传或价格欺诈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三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累计罚款560万元

虚假宣传、价格欺诈

25

广东省深圳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深圳小鹅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未尽资质审核、安全保障义务案

作为私域直播平台经营者,未设立针对保健品、食品类虚假宣传的敏感词库,对平台内经营者资质未尽审核义务,对消费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

《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36万元

平台责任履行不到位

26

山东省东营市市场监管局查处东营荣灿商贸有限公司发布违法广告案

直播中展示虚假瘦身效果,使用绝对化用语、诅咒性言论,宣传保健食品具有减肥疗效,误导消费者

《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

责令停止发布违法广告,消除影响,罚款10万元

广告违法

27

四川省南充市西充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李某、黄某某、张某某、张某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案

通过投放手机、使用他人实名账号,为电商经营者虚增粉丝关注量,制造虚假粉丝数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十条第一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罚没27万元

虚假宣传

28

浙江省宁波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波晗阳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产品质量违法案

未经许可生产销售仿冒注册商标的鞋子,商品及包装未标注或冒用厂名厂址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条第二款;《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侵权商品,罚没102.3万元

销售侵权假冒商品

29

重庆市璧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成某通过直播引流为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提供便利条件案

明知他人销售假冒手表,仍在直播中为其微信账号引流,引导粉丝添加账号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侵权行为,罚没10.05万元

销售侵权假冒商品

30

上海市静安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市静安区伦伦食品店虚假宣传案

向老年消费者宣传保健食品具有“降尿酸”“防癌抗癌”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不实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并改正违法行为、消除影响,罚款20万元

虚假宣传




《网络直播营销法律监管与合规指南》由王良所著,2025年7月由法律出版社出版。本书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落地的企业合规工具,具备很强的实用价值。作者系统梳理了网络直播营销涉及的21类资质许可清单,并针对不同主体(平台、MCN机构、主播)列明申领条件与合规要点。作者还进一步梳理了网络直播各参与主体的法律定位,解析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归纳了网络直播营销中常见的纠纷类型。通过精选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包括虚假宣传、平台责任、直播打赏、税收合规等高频风险领域,并通过“案情简介—争议焦点—裁判要旨—启示建议”的标准化解析,帮助企业将司法裁判规则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管理标准,从而实现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的转变。期待本书的出版,有助于从业者们运用书中提供的合规工具,将合规的刚性要求转化为企业的管理优势。


image.png


《网络直播营销法律监管与合规指南》目录


第一章 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状况

 第一节 网络直播概述

 第二节 网络直播电商的商业发展历程

第二章 网络直播领域的立法与监管

 第一节 网络直播政策法律:信息内容生态治理

 第二节 网络直播政策法律:直播营销管理

 第三节 网络直播政策法律:监管与市场准入

第三章 网络直播参与主体法律关系

 第一节 网络直播参与主体的法律定位

 第二节 网络主播与MCN机构的法律关系

 第三节 网络直播参与主体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网络直播营销常见纠纷类型

 第一节 网络直播营销中的合同纠纷

 第二节 直播营销中的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

第五章 网络直播领域经典案例解析

 案例一 “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吴某宁坠亡案——花某直播平台发布危险性视频存在过错

 案例二 熊某公司诉知名主播李某追索“巨额保证金”案

 案例三 违反公序良俗向主播打赏被判令返还案

 案例四 网络直播带货主播商业诋毁第一案——好某牌婴儿纸尿裤遭恶意贬低构成商业诋毁

 案例五 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的侵害商标权案——赛某公司与弘某公司、微某公司商标权纠纷案

 案例六 知名主播薇某逃税行政处罚案

 案例七 电商头部主播李某琦与海氏“底价协议”事件

 案例八 “秦某”作业本遗失事件——网络谣言传播的法律边界与责任

 案例九 直播巨头三某羊公司因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第六章 欧美直播电商立法发展趋势与展望

 第一节 美国直播电商立法趋势与展望

 第二节 欧盟直播电商立法趋势与展望

附录1 网络直播营销涉及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等目录

附录2 网络直播营销涉及重要法律、法规、规章等摘录

附录3 各省市直播营销相关规范性文件(部分)

后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