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利益保护的仲裁维度
作者:杨斌 尹明 2026-09-26·本文转载自“中国外汇”
要点
海外利益保护的胜负,往往在争端发生之前即已决定。只有将条约映射、架构设计、合同条款与外汇合规这四件事做在前面,仲裁才是企业可用的武器;若做在后面,仲裁只是昂贵的仪式。
2025年至2026年上半年,中国企业海外利益受损事件集中爆发,干预形态发生结构性变化:经济安全审查、司法裁判、资源民族主义监管与政策回溯等新型干预普遍披上合法性外衣,传统的“直接征收”话语已难以直接套用。笔者以安世半导体案、巴拿马港口特许经营案、赣锋锂业诉墨西哥案、中山富诚诉尼日利亚案四起标志性争端为样本,比较投资条约仲裁与商事合同仲裁的相关差异,并提出可操作建议。海外利益保护的胜负,往往在争端发生之前即已决定,仲裁的有效性取决于前端准备的充分程度。
海外利益受损形态的结构性变化
根据中国商务部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统计数据,2025年我国全行业对外直接投资1743.8亿美元,同比增长7.1%。其中,对共建“一带一路”国家非金融类直接投资396.7亿美元,增长17.6%。截至2025年末,我国在境外设立企业超过5万家,遍布190个国家和地区,对外投资存量连续9年保持世界前三。
伴随规模扩张,海外利益受损形态也发生深刻变化。2025年至2026年上半年,多起标志性争端集中爆发:荷兰政府援引1952年《货物供应法》介入安世半导体治理,闻泰科技依据《中国—荷兰双边投资协定》发出争端通知并保留仲裁权利;巴拿马最高法院以“违宪”为由否定长和集团旗下巴拿马港口公司(PPC)已履行多年的港口特许经营合同;刚果(金)、津巴布韦等资源国密集出台原矿出口禁令和本地加工要求;美国《大而美法案》引入“受禁外国实体”(PFE)规则,实质性收窄中资背景企业在美清洁能源项目的税收抵免资格。
上述事件分别体现经济安全审查型控制权剥夺、司法裁判型权利否定、资源民族主义型监管征收和政策回溯型资格剥夺。其共同特点是形式合法、程序在地、动机复合,干预往往嵌入东道国立法、司法和监管程序。企业维权重心因而由事后交涉转向条约、合同及跨境执行。投资仲裁和商事仲裁虽是核心工具,但其作用边界何在,胜负取决于哪些前置条件,需要从近一年半的实证样本中寻找答案。
四起标志性争端的救济路径比较
安世半导体案:条约可用时,磋商期即准备期
2025年9月30日,荷兰经济事务与气候政策部援引1952年《货物供应法》(Wet Beschikbaarheid Goederen)对安世半导体发出部长令,这是该法自制定以来首次启用。次日,阿姆斯特丹上诉法院企业法庭应非中方董事申请,中止中方首席执行官的职务,并将母公司持有的股份交由独立管理人托管。中方随后对安世中国工厂实施出口管制,欧洲汽车产业迅速出现芯片短缺。2025年11月19日,荷方宣布暂停部长令,但企业法庭的公司治理措施继续有效。2026年2月11日,企业法庭进一步裁定就安世半导体涉嫌“管理不善”启动正式调查,并维持此前全部临时措施。闻泰科技对安世的控制权在调查期间持续受限,安世的欧洲与中国业务事实上分置运行。
闻泰科技于2025年10月15日向荷兰政府正式发出争端通知,触发《中国—荷兰双边投资协定》(2001年签署)项下的磋商程序;同日,其在香港的全资子公司裕成控股有限公司亦依据《中国—荷兰双边投资协定》发出争端通知,形成双主体、双条约的平行布局。闻泰科技声明,若六个月内无法达成解决方案,将依据该协定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条款提起国际仲裁,索赔金额不低于80亿美元。磋商期于2026年4月中旬届满后,双方转入商业谈判轨道;截至8月初,公开渠道未见权威信息确认闻泰科技已正式提起投资仲裁,其年报披露已启动国际仲裁维权程序,但仲裁机构与案号未见披露。无论如何,仲裁权利已经争端通知完整保全。与此同时,2026年5月22日,闻泰科技及其子公司裕成控股有限公司以侵权责任纠纷为由,在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安世控股、安世有限公司及3名外籍高管等6名被告,主张荷兰方面的部长令与法院裁决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项下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要求赔偿经济损失暂计80亿美元并恢复对安世的控制权,法院已立案受理(案号:〔2026〕粤19民初117号)。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颁布实施以来,首次有A股上市公司在针对外国政府措施的民事诉讼中将其作为核心法律依据援引,其后续进展本身即具有重要的制度观察价值。
该案的实务价值有三。其一,条约决定救济上限。中荷双边投资协定(BIT)及其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使中方股东在东道国法院程序外仍有救济路径;即便最终不仲裁,可信的仲裁威胁也可成为谈判筹码。其二,磋商期是固定证据、评估管辖、量化损失、遴选仲裁员及安排资金的准备期。面对荷方关于经济安全、实质剥夺及行为归属的抗辩,公平公正待遇与合法预期可能比间接征收更具争议空间。其三,多线程序必须统一事实、损失和披露口径,避免被对方用作弹劾材料。
PPC案:条约缺位时,只剩合同
2026年1月29日,巴拿马最高法院全票裁定,1997年1月16日第5号法律及其修正、续期立法违宪,据以批准的PPC港口特许经营合同因此丧失法律基础。该特许经营权系PPC于1997年经国际公开招标取得,2021年经审计确认履约后依约自动续期25年至2047年,累计投资超过18亿美元。2026年2月23日,相关裁决经巴拿马官方公报公布,总统颁布行政法令正式撤销PPC对巴尔博亚港与克里斯托瓦尔港的特许经营权,由巴拿马海事局接管,马士基集团旗下公司参与过渡运营。PPC依据1997年特许合同的争议解决条款提起国际商会(ICC)仲裁。2026年2月12日,长江和记实业发布公告,披露已依据一份投资保护条约向巴拿马政府发出争议通知并邀请磋商,但公告未指明所依据的具体条约;PPC其后声明索偿金额至少20亿美元。2026年4月7日,PPC再次发布声明称已就其货柜码头被接管后续事件正式在伦敦对马士基启动仲裁程序。
本案最值得关注的不是判决本身,而是救济路径的狭窄。中国与巴拿马之间尚无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国香港亦未与巴拿马单独签署投资保护协定,巴拿马更已于2025年初退出共建“一带一路”合作。2026年2月12日的条约争议通知表明,长和系仍在尝试依托控股链条中的第三国实体开辟条约通道,但其条约基础未公开、管辖前景存在重大不确定性;已经落地并实质推进的救济,目前只有PPC依托特许经营合同仲裁条款提起的合同类投资仲裁。
条约仲裁与合同仲裁的差别在此被放大:前者可直接指控国家违反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拒绝司法等国际法义务,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裁决可依据《华盛顿公约》第54条获得与缔约国本国终审判决同等的承认与执行;后者的请求权受限于合同条款与准据法,被申请人可依据本国宪法判决主张合同无效或以公共利益免责,抗辩空间更大,执行还须回到《纽约公约》与东道国主权豁免规则。一言以蔽之,投资进入前未做条约映射,事后无法补救。
赣锋锂业诉墨西哥案:一个被验证的“双条约”架构
2022年4月,墨西哥《矿业法》改革将锂列为战略资源并确立国家专营,2023年5月通过配套修法;2023年8月,墨方以未达最低投资额为由撤销赣锋锂业9项锂矿特许权。2024年6月,案件在ICSID登记(案号ARB/24/21),申请人为在英国注册的Bacanora Lithium Limited、Sonora Lithium Ltd.与在中国注册的赣锋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同时援引《英国—墨西哥双边投资协定》(2007年生效)与《中国—墨西哥双边投资协定》(2009年生效)。仲裁庭于2025年1月组成;2025年3月28日第1号程序令确定适用ICSID 2022年仲裁规则,仲裁地为华盛顿特区,程序语言为英语与西班牙语;4月8日第2号程序令就程序透明度与保密安排作出规定。其后,墨西哥提出管辖异议并申请分程序审理。2025年8月25日,仲裁庭作出第3号程序令,认为管辖异议与实体问题高度交织,驳回分程序申请,案件进入实体审理轨道。
对中国投资者而言,本案的启示十分具体:赣锋通过收购英国上市公司取得索诺拉锂矿权益,使同一投资同时受中墨与英墨两项条约保护。两项条约提供不同的待遇标准、管辖门槛和论证路径;一项条约的投资定义、准入前提或可仲裁范围受到挑战时,另一项仍可能支撑管辖。
需要强调的是,条约择购(Treaty Shopping)存在严格的时间边界。仲裁实践普遍认为,在争议已经发生或可合理预见之后,为获得条约保护而重组持股结构,构成权利滥用,仲裁庭将拒绝管辖。架构安排必须前置于风险,而非追随风险。
中山富诚诉尼日利亚案:胜诉之后,执行才是主战场
中山富诚案是中国内地投资者首次在针对非洲主权国家的投资条约仲裁中获得胜诉裁决。争议源于奥贡广东自贸区项目。中山富诚2018年依据《中国—尼日利亚双边投资协定》(2001年签署)向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提起临时仲裁,仲裁地为伦敦,由常设仲裁院提供案件管理服务,首席仲裁员为英国最高法院前院长纽伯格勋爵。2021年3月26日,仲裁庭裁决认定尼日利亚违反条约义务,判付损害赔偿5500余万美元,连同裁决前利息与费用合计约7000万美元。
真正的考验发生在裁决之后。尼日利亚拒付,中山富诚在多个法域同时推进执行:英格兰及威尔士高等法院于2024年6月14日裁定,尼日利亚在英相关财产用于商业目的,不享有执行豁免;美国哥伦比亚特区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于2024年8月9日维持《外国主权豁免法》仲裁例外适用的认定;英属维尔京群岛商事法庭于2024年11月8日裁定,中尼BIT第9条关于缔约方承诺执行裁决的约定构成尼日利亚对执行豁免的放弃,准许中山富诚扣押P&ID公司依另案判决应付尼日利亚的2000万英镑款项——这是BIT执行承诺条款被认定为执行豁免放弃依据的标志性判决;尼日利亚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申请调卷令后,双方于2025年3月25日共同申请撤回。据公开报道,执行行动还延伸至法国、瑞士等地的国家关联资产。
从2018年启动仲裁到2025年美国最高法院程序终结,7年时间线本身就是最好的实务教材:对中国企业而言,“能不能赢”与“赢了能不能拿到钱”是两个独立问题,必须在立案之初一并规划。
两类正在发酵的存量风险
其一是资源民族主义。刚果(金)自2025年2月禁止钴原矿出口,同年10月转为配额管理,2026—2027年度钴出口配额被压缩至每年9.66万吨,仅约为其2024年产量(约23万吨)的四成;2026年6月29日,其战略矿产监管机构进一步宣布,上半年未完成报关发运的配额自动收回,纳入国家战略配额重新分配,并优先分配给投资本地精炼加工的企业。同期,刚果(金)矿业、外贸、经济三部长于6月29日联合签署命令,禁止铜精矿与钴精矿出口,禁令立即生效,仅在战略情形下可给予最长一年的豁免,该命令于8月6日经报道公开;鉴于该国钴出口的主要形态为氢氧化钴,禁令的直接冲击落在铜精矿,但其政策信号意义不容低估。津巴布韦于2026年2月25日暂停全部锂原矿及锂精矿出口(含在途货物),5月22日签署《矿产分类与宣言》,将锂、钴、镍、石墨等14种矿产列为国家战略矿产并强制政府持股。莫桑比克议会2026年5月通过矿业法修订案(6月3日经总统签署生效),未经主管部长许可不得出口未加工或半加工矿产品,并要求国家通过国有矿业公司享有不低于15%的免费附带且不可稀释权益;几内亚等国亦有类似动作,肯尼亚2016年《矿业法》即已确立国家10%免费附带权益。此类措施在国际投资法上属于典型的“监管型征收”争议:东道国享有资源主权与产业政策空间,但若措施对既有投资造成实质剥夺且未予以充分补偿,仍可能构成间接征收或违反公平公正待遇。索赔能否成立,高度依赖矿业协议中有无稳定条款与法律变更补偿条款,以及配额分配是否非歧视。
其二是政策回溯。美国《大而美法案》于2025年7月4日签署,对《国内收入法典》第45条Y款、第48条E款、第45条X款清洁能源税收抵免叠加“受关注外国实体(FEOC)”限制,核心是否定获得“受禁外国实体”“实质性协助”的项目的抵免资格,主要适用于2025年12月31日后开工建设的设施;美国财政部与国税局于2026年2月12日发布第2026-15号通知(Notice 2026-15),就“实质性协助成本比例(MACR)”给出计算方法与过渡安全港。已依据原规则作出投资决策的中资背景企业,面临抵免资格丧失与供应链重构的双重压力。然而中美之间迄今没有生效的双边投资协定,中资企业在美既无条约仲裁路径,也难以就合法预期落空主张国际法上的赔偿,可用工具主要是美国国内行政与司法程序、合同层面的税收变更条款以及交易对价调整机制。条约缺位的代价,再次显现。
从投资架构到裁决执行的七个环节
投资前:把“条约体检”写进立项文件
建议在可行性研究或立项阶段完成三项确认,并将结论量化进入项目风险定价与保险方案,而不是停留在法律意见书的附录。
第一,中国与东道国之间是否存在生效BIT或含投资章节的自贸协定,是否包含投资者—国家仲裁条款。第一代BIT的可仲裁范围往往较窄,部分仅允许就“征收补偿数额”仲裁,个别早期协定还须依赖后续议定书补充,方可覆盖完整的投资者—国家争端解决机制。
第二,若条约缺位或保护过窄,是否存在可合法利用的第三法域条约路径(如经中国香港、新加坡、荷兰、英国等设立中间控股平台),并确保结构在争议可预见之前完成该步骤。
第三,东道国是否为《华盛顿公约》与《纽约公约》缔约国,有无国家豁免立法,其法院对执行豁免的既往实践如何。
合同层:三组条款决定谈判筹码
与东道国政府或国有企业签约时,以下三组条款的价值往往在争议爆发后才被真正认识。
一是争议解决条款。坚持机构仲裁加中立仲裁地,并争取明确放弃管辖豁免与执行豁免。PPC案表明,在没有BIT时,特许经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可能是唯一的救济基础。
二是稳定条款与法律变更补偿条款。约定东道国法律、税制、出口配额、外汇管制发生不利变更时的补偿或经济平衡恢复机制,并明确“不利变更”的判定基准日与举证责任分配。面对非洲“锁矿潮”,这一条款的有无直接决定索赔能否成立。
三是政治风险触发的退出与买断条款。定义触发事件(许可吊销、强制持股、出口禁令、超过约定期限的运营中断),并预设估值方法(现金流折现或已投入成本加成)、支付货币与支付地点。
程序阶段:把“磋商期”与“当地救济”用足
多数中国BIT要求先行友好协商(通常为6个月),部分要求先诉诸东道国行政复议或司法程序。赣锋锂业在提请仲裁前已先行寻求墨西哥国内行政与司法救济——尽管英墨、中墨BIT均未将当地救济设为前置条件,此举仍既保留了国内程序翻盘的可能,也固定了东道国行为的书面证据。企业应测算争端通知时点,避免过早暴露立场或触及时效;同步搭建损失模型、询价第三方资助、评估仲裁员并保全官员往来和会议纪要;谨慎签署和解备忘录或“临时安排”,避免被解释为同意相关措施。中国信保海外投资保险条款亦可能将被保险人或项目企业同意的东道国政府行为列为免责情形。
执行导向:从立案第一天倒推
中山富诚案的教训应当被前置到立案阶段。建议立案前完成东道国主权资产的初步测绘,重点识别商业性资产(国家航空公司航空器、船舶、境外银行账户、大宗商品应收款、国有企业股权);选择仲裁地时优先考虑对执行友好、司法审查克制的法域;ICSID裁决享有自动承认机制,非ICSID裁决则依赖《纽约公约》与执行地豁免法,二者的执行成本差异应计入路径选择;多法域并行施压比单点突破更有效,但费用高昂,宜尽早引入胜诉酬金或第三方资助安排。《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国家豁免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确立限制豁免原则,亦为在境内针对外国国家财产的执行程序提供了本土法律框架,可作为组合策略的一环加以评估。
商事仲裁:不要低估“合同对手方”这条线
海外利益受损未必都指向国家。诸如合资伙伴违约、工程总承包(EPC)业主拖欠、供应链中断索赔、并购交割争议等,绝大多数落入商事仲裁范畴,且发生频率远高于投资仲裁。2025年,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新受理案件5736件,争议金额2286亿元,首次突破两千亿元关口;其中涉外案件806件、争议金额880.75亿元,均创历史新高;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新受理案件582件(其中仲裁388件),仲裁案件争议总额达1262亿港元(约162亿美元),84.3%的仲裁案件为国际案件,当事人来自61个法域,案件数与争议金额同创纪录。
中国企业的商事仲裁条款常见三类疏漏:机构及规则表述不准确,引发效力争议;混同仲裁地与开庭地,未明确程序法;在EPC、供应链等多合同结构中,未约定合并仲裁和追加当事人机制。建议完整约定机构、仲裁地、规则版本、语言、仲裁员人数及国籍、紧急仲裁员适用与否,并在同一项目的关联合同中保持一致,以保留合并审理的可能。
保险与代位:把中国信保接入救济链条
中国信保海外投资保险承保征收、汇兑限制、战争及政治暴乱、政府违约四类政治风险,并设代位求偿机制。投保与仲裁应当衔接:投保时如实披露项目结构及东道国承诺;出险后及时通知并配合定损,避免因“怠于寻求救济”影响理赔;赔付后协调代位权行使,防止双重求偿或请求权割裂。高风险国别的重大项目还可考虑叠加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担保,以其多边属性降低政治敏感性。
外汇维度:三个容易被忽略的合规节点
海外维权还有一条贯穿始终的外汇合规线,实践中常被低估。
第一,投资端须真实合规。境外投资应依法办理发改、商务程序及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登记完整、资金路径清晰,有助于证明投资、投入金额和权益归属;体外资金安排不仅增加举证难度,还可能引发投资合法性方面的管辖异议。对外直接投资(ODI)登记既是国内合规义务,也是国际仲裁证据链的起点。
第二,争议成本的跨境支付。机构费、仲裁员报酬、律师费和专家费通常以美元或欧元计价,且跨越多个年度。上述支出属于服务贸易项下经常项目支出,企业应提前与银行沟通单证要求,并将多年期费用纳入外汇资金计划。引入第三方资助的,还需设计资助款入境与收益出境的合规路径。
第三,规划赔偿款回流和货币风险。股权投资损失补偿通常涉及减资、清算或境外权益变动登记;合同违约赔偿则更接近贸易或服务收入,二者的登记、税务和结汇路径不同。企业应在构造仲裁请求时即统一法律、财务和税务口径,并尽量以可自由兑换货币计价,主张裁决货币及裁决后利息,防止汇率贬值或汇兑限制侵蚀胜诉成果。
制度层面的完善方向
企业层面的准备还需制度供给支撑。2025年10月,商务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海外综合服务体系的指导意见》(商合发〔2025〕207号),明确运用调解、仲裁等多元争端解决机制,并提升律师事务所和仲裁机构的国际化服务能力。在此框架下,仍应持续推进三项工作:升级早期BIT,扩大可仲裁范围并明确公平公正待遇、间接征收标准;加快与重要投资目的地的条约谈判,填补保护空白;提升中国仲裁机构和中国籍仲裁员参与国际投资争端的能力。
ICSID统计显示,截至2025年末,其累计登记案件1085件;2025年新登记63件,为历史第二高,其中58%依据BIT提起。而ICSID历年的结果统计也提示另一面:在由仲裁庭实体裁决的案件中,不足半数的裁决全部或部分支持投资者请求,最终实际判付损害赔偿的仅约三成。这组数据说明,投资仲裁有效但并非“稳赢的保险”,它奖励准备充分的当事人。海外利益保护的胜负,往往在争端发生前即已决定。条约映射、架构设计、合同条款与外汇合规做在前面,仲裁才是可用的武器;做在后面,仲裁只是昂贵的仪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