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度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十佳案例 | 涉案千万合同诈骗罪被绝对不起诉案
作者:锦天城刑事专业委员会 2026-10-30一、案情简介
张某以及其所在的B公司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侦查。B公司是环保行业龙头企业,张某是公司总经理,一旦张某及公司被认定为刑事犯罪,数千名员工的生计都会受到影响。
2019年,A公司将B公司、C公司告上法庭,声称B公司与自己签订了借款协议,如今欠款到期却无力偿还,而C公司作为担保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担保责任。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借款与担保事实成立,B、C公司败诉,随后依法冻结了C公司的账户资金。与此同时,福建的D公司突然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声称自己被公司诈骗,遭受了财产损失近两千万元。D公司就是本案的受害人。
签订借款协议时,A公司系B公司的关联控股公司,C公司系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但在A公司起诉B公司和C公司时,C公司已经是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了。起诉意见书表示张某指使了其法务经理起草了三份B公司与A公司等关联控股公司之间的虚假借款合同,并要求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因此该场诉讼中所谓的借款协议根本是子虚乌有。公安机关认为张某及B公司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指使他人伪造借款合同,通过虚假诉讼非法冻结C公司财产,成立合同诈骗罪。
二、辩护思路
(一)解析公司关系,还原案件事实
辩护人发现了一个疑问:民事借款协议及担保合同签订时,C公司还是B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张某为什么要指使法务经理签署这三份虚假合同?
根据梳理卷宗材料,B公司与D公司有项目合作,但项目合作没有顺利推进,B公司尚欠D公司几个亿的项目资金无法支付。在B公司与D公司的合同纠纷中,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还款责任,作为其子公司的C公司被拍卖,折价偿还给D公司,因此案发时,C公司是D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根据证人法务经理的证言,起草这三份借款合同并由C公司承担担保责任,是为了能让B公司获得由自己找买家处理云霄长业水务股权的机会,阻止B公司被司法拍卖。
(二)深挖提起诉讼动机,击碎“非法占有目的”的核心指控
第二个疑点成为案件的核心:既然当时是为了阻止C公司被拍卖才起草的借款协议,C公司已经被拍卖了,这三份借款协议的目的没达到,过了一年多后,B公司为什么又要提出这三份协议?
经过辩护人的调查取证,我们理清了以下商业纠葛:早前,B公司曾从D公司手中收购C公司100%股权,为此欠下D公司1.1亿元的债务,但现在B公司无力偿还该笔债务。B公司也在积极寻找其他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对方经过第三方评估,C公司股权价值高达1.6亿。然而,D公司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B公司偿还债务,后在执行程序中,经过司法拍卖,C公司股权以2000万元被折抵给D公司。由此一来,B公司不仅要转让C公司股权,还要继续偿还9000万元债务。为了以打促谈,提高C公司股权的折抵价格,B公司内部经过协商一致,不得已发起民事诉讼,暂时冻结了C公司资金账户,以此获取重新谈判的机会。
(三)明确张某本人职责权限,排除其直接责任人的地位
根据从公司调取的会议纪要和各部门权限指引汇总表,公司中所有与法律相关的文书、起诉、应诉的方案最终决定权在董事长。张某不是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
(四)剖析管辖问题
首先,犯罪行为地不是乙地。根据C公司总经理证言,加盖C公司公章时,他在B公司的甲地办公室,而不是在C公司所在的乙地,以伪造的借款合同提起的诉讼也不是发生在云霄县。其次,本案中D公司并未实际交付财物,未发生犯罪结果,也不存在犯罪结果地。
三、证据分析
在承办本案过程中,为了证明以上辩点,辩护人多次进行主动取证。
最主要的是要证明公司及张某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公诉机关的证据主要以言辞证据构筑证据链,如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但缺少相应的客观证据。经与张某核实,他供述中的部分内容是不真实的,他供述的对他有利的内容没有被记录,反而记录了部分他没有供述的内容。我们第一时间与检察官就这一情况进行了沟通,并与当事人系统地梳理了案件事实,提示当事人重视在审查起诉期间的笔录。
客观证据的证明力要强于言辞证据。为了查清这一事实,辩护人调取了大量B公司内部的会议纪要以及反映B公司财务状况的审计报告,还找到了B公司法务专员、法务总经理、董事长等核心证人核实情况,同时对照相关政府的常务会议纪要,通过书证和电子数据等客观证据证明,张某和B公司只是想借助冻结账户争取谈判权,通过“以打促谈”的商业手段在双方和平协商后便会撤诉,既不追求额外财产利益,也无意直接免除自身债务。
四、裁判结果
经检察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检察院仍然认为:
“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及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他人陷入错误认识从而处分财物,乙地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不起诉。”
五、典型意义
一场看似证据确凿的“铁案”,在何律师团队对细节的极致考究、对证据的扎实梳理、对法理与案件客观情节的精准结合下,终于拨开迷雾。每一起涉企经济犯罪案件的背后,都可能关系着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和数千名员工的生计出路。作为辩护律师,我们办理的不仅仅是一个案件,更是在参与定义刑法介入经济生活的边界。这份不起诉决定,既坚守了法律的底线——没有非法占有目的的商业行为不应被轻易入罪,也兼顾了案件背后的商业逻辑与客观事实,让司法公正既有力度,也有温度。它再次印证了一个朴素的法治真理:刑法是社会防卫的最后手段,凡是能用民事、行政手段有效调整和救济的社会关系,就不应轻易启动刑罚。
律师团队
本案张某辩护人为何兴驰律师及孙思佳律师,单位辩护人为刘维维律师。其中主办律师何兴驰律师是南京分所的合伙人,其自2006年执业以来,致力于发展刑事业务,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本团队主要业务为刑事辩护、刑事控告,仅2025年一年,就有6个案件获得不起诉决定,多个案件的量刑大幅度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