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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争夺之法定代表人变更

作者:何周 姚娟 2023-05-06
[摘要]在《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一文的案例中,法院以学校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由驳回了举办者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的诉讼请求。该案学校举办者又另案提起了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请求确认李某某为新任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滕某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下面就科苑培训学校控制权争夺引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争议所涉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案例解读民办学校“控制权”之证照争夺(二)》一文的案例中,法院以学校未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为由驳回了举办者要求法定代表人返还证照的诉讼请求。该案学校举办者又另案提起了变更公司登记纠纷,请求确认李某某为新任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滕某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下面就科苑培训学校控制权争夺引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争议所涉法律问题进行简要探析,总结案件经验,供民办学校及相关方参考。


一、案情简介


科苑培训学校系营利性民办学校,于2018年8月8日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取得了营业执照。科苑公司为学校的唯一股东,滕某担任学校校长、法定代表人等职务。2018年10月26日,科苑公司向滕某寄送通知函,主要内容为滕某作为学校员工,不按学校要求打卡上班,作为学校法定代表人及执行董事给学校带来不良的影响等,故决定免除滕某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滕某在签收本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返还学校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滕某未按照科苑公司要求返还前述的公章及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等。此后,科苑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李某某为新任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原法定代表人滕某协助原告办理工商变更。诉讼过程中,培训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未进行变更。


注: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部分,在认定滕某为科苑培训学校举办者的情况下,又认定科苑公司为学校股东,因二审判决书披露的内容有限,无法了解其中原由。本文以科苑培训学校工商登记的信息为准,认定科苑公司为学校的举办者(“股东”)。


二、裁判结果


本案经历了一审、二审,举办者科苑公司均以败诉告终。

(一)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2019)辽0602民初44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科苑培训学校工商登记的变更应依法履行前置程序,即在相关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对办学许可证的变更进行审批,获批之后才能进行相关的工商登记变更。本案现有证据表明,科苑培训学校未对其办学许可证进行变更,故其请求法院判令滕某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已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将办学许可证依法变更后再行主张权利。公司任免法定代表人应当属于公司意思自治的范畴,故原告请求确认案外人李某某为涉案学校法定代表人一节,本院无法支持。判决:驳回科苑公司的诉讼请求。


(二)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06民终678号民事判决书


法院认为,科苑培训学校是民办学校,已经丹东市元宝区教育局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且在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法人登记。现该民办学校的股东科苑公司申请对该民办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进行变更登记,亦应按照前述规定,先向丹东市元宝区教育局申请变更其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审批后再进行工商变更登记。一审法院以其未办理办学许可证变更为由,驳回科苑公司要求滕某配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请求,并无不当。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条、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确认与变更须经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故对大连科苑的该项请求,本院不予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


根据上述案情介绍,下面就科苑公司提出的两项诉讼请求进行简要探析:


(一)确认李某某为新任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科苑培训学校作为营利性民办学校,依法取得了丹东市元宝区教育局颁发的民办学校许可证,并取得了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市场主体的一般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主体类型;(三)经营范围;(四)住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五)注册资本或者出资额;(六)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科苑培训学校作为商事主体,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以商事登记为准,不宜由人民法院代行行政职权确认李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身份。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科苑培训学校内部自治事项,内部就法定代表人变更事宜形成有效决议后,可自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利害关系人如若对商事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信息有异议的,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方式寻求司法救济。因此,我们认为,确认李某某为新任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本案二审法院以举办者变更属于行政审批事项为由,不予审理科苑公司的该项诉讼。可见,二审法院混淆了举办者变更与法定代表人变更。关于举办者变更和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的问题,教育部政策法规司曾作出答复:“《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四条是对民办学校变更举办者的规定,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无关。《民办教育促进法》对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规定得相对比较灵活,可以由理事长(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具体由民办学校自主决定,一般应在学校章程中明确,如需变更,由学校根据章程规定的程序决定并按规定进行变更登记。”前述答复也再次印证了“民办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属于内部自治事项”的观点。


(二)要求滕某协助科苑公司办理工商变更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科苑公司的该项请求涉及两个问题:一是科苑公司是否是该项诉讼请求的适格主体,二是请求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1、科苑公司是否是该项诉讼请求的适格主体


我们认为,科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诉讼主体,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科苑公司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条件之一是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本案中,科苑公司作为科苑培训学校的股东主张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其与本案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其次,科苑培训学校是办理变更登记事项的义务主体。《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规定,“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经批准的,申请人应当在批准文件有效期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根据该规定,科苑公司不是办理科苑培训学校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


最后,科苑公司未举证证明滕某存在损害公司利益,且履行了《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的前置程序或举证证明存在免除前置程序的例外情形。科苑公司不得以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提起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2、请求协助办理工商变更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


关于民办学校相关登记变更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法院,各地法院观点不一。这类案件往往在立案阶段就会受到很多阻力,法院会以涉及行政审批事项为由进行婉言相劝。即便顺利立案,法院事后也会以前述理由裁定驳回起诉,如: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1民初1493号判决书中,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规定,张某某起诉要求变更涉外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及返还相关证照的相关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应由其他机关依法处理。相比而言,本案的两审法院则较为开明。因科苑培训学校未对其办学许可证进行变更,科苑公司要求滕某协助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无法律依据,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我们认为,涉及民办学校登记变更纠纷是否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关键在于诉讼请求是否具体、具有可执行性。就本案而言,科苑公司的诉讼请求包含的内容较为宽泛。联系科苑公司提起的另一起证照返还纠纷,其要求滕某协助办理工商登记的诉讼请求包括了滕某交还公章、营业执照或/及在相关文件签字等内容。因科苑公司的该项诉讼请求的不具体,即便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胜诉判决也难以得到执行。因此,诉讼请求也是决定案件走向的因素之一。此类案件的诉讼请求要力求具体化,兼具可操作性。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15)鼓商初字第2308号判决书中第二项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清河幼儿园、邢某某办理清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包括但不限于:1、配合会计事务所出具原法定代表人的离任财务审计报告;2、提交书面变更法定代表人申请;3、到南京市鼓楼区民政局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该种写法值得我们学习借鉴。


3、科苑公司是否有权免去滕某法定代表人身份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营利性民办学校决策机构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法工委复〔2020〕5号)等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最高决策机构是董事会,而非股东(会)。在本案中,科苑培训学校不同于一般的公司,其不适用于《公司法》相关规定。科苑培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董事等人员的任免应当由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科苑公司虽作为股东,但仍无权决定前述人员的任免。因此,科苑公司向滕某发送免除其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职务的通知书,不发生法律效力。在科苑培训学校董事会未免去滕某法定代表人职务前,无论是科苑公司还是科苑培训学校要求滕某协助办理工商登记均缺乏事实依据。


四、经验总结


本案系控制权之争引发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纠纷。科苑公司作为科苑培训学校唯一股东,既不掌握学校的公章、营业执照,又与学校法定代表人存在内部矛盾,直接导致科苑公司在这场控制权争夺战中处于劣势地位。科苑公司忽略了其作为民办学校的特殊性,完全按照公司法的理解,认为其作为唯一股东可以决定法定代表人任免,试图通过免去滕某法定代表人身份的方式以实现证照返还、变更法定代表人的目的,结果双双落空。本案也反映了科苑公司疏于科苑培训学校内部治理,无形之中埋下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