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RS信息申报瑕疵的合规救济与法律责任界定---CRS系列(七)
作者:全开明 谢美山 袁苇 孙博宁 2026-07-09【摘要】在CRS规则下,纳税人享有知情权、异议权与救济权,在存在申报有误的情况下可依程序申请更正。不申报或申报不实将面临补税、滞纳金、行政处罚及信用惩戒等风险,本文结合跨境电商的场景梳理合规推进路径,提出跨境电商主体应当夯实基础合规管理、合理设计组织架构、保障交易定价的合理与合规,以此降低CRS下信息申报带来的合规风险。
【关键词】CRS 信息申报 跨境税务救济 税务合规
一、CRS下非居民纳税人申报异议与救济路径
根据CRS规则与国内法,非居民在境内账户信息被申报与交换的过程中,依法享有异议权、知情权与救济权,这是跨境税收公平的重要法律体现。
知情权的法律保障体现在两个环节。一是开户时,境内金融机构需明确告知非居民“其账户信息将按CRS要求申报”,并出示《CRS信息申报告知书》,未履行告知义务的,非居民可拒绝签署声明表。二是信息报送后,非居民可向账户所在地的税务机关申请查询“信息交换对象与内容”,税务机关需在1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但需保密接收国的后续处理信息。若非居民认为申报信息有误(如税务居民国被错填、账户余额计算错误),可在收到金融机构的信息确认通知后30日内,向金融机构提交《CRS信息异议申请表》及证明材料,例如居民国税务机关出具的身份证明、账户对账单等。金融机构需在20日内核查,确有错误的,重新报送信息。异议成立但金融机构拒不更正的,非居民可向当地税务局投诉,税务局有权责令金融机构限期整改。
跨境救济路径主要适用于“信息被错误交换至第三国”的情形,根据《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相关规定,非居民可以通过中国的税务机关向接收信息的他国税务机关提出信息更正请求,并且中国税务机关也有义务协助非居民与他国税务机关进行沟通协调。2024年,曾有一名新加坡籍的非居民,因境内银行将其税务居民国错误地登记成了马来西亚,经过中国税务机关与马来西亚税务机关的协商,将信息更正至正确的接收方即新加坡,从而有效避免了非居民被重复征税的可能性。这一案件展示了跨境救济的必要性和积极意义,有效保护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当然,在启动跨境救济路径前,纳税人必须确保自己提供的身份信息是真实有效的,而非为了逃避缴纳税款随意捏造身份,这将面临税务惩罚和信用风险。同时,如果纳税人本人有意隐瞒真实身份,导致其信息申报出现错误或偏差,此时纳税人无权提出异议及更正请求。
二、不申报CRS的法律后果
可以通过一个案例生动地展现不申报CRS的法律后果:郑先生是一名广东广州人,在2020年,郑先生于新加坡境内某银行持有30万美金的存款,但这笔存款并未按照CRS的相关要求如实进行申报,税务部门追查到这笔未申报存款资金,在2023年,税务部门对郑先生就这笔资金进行了税务约谈。经过沟通与协调,这笔未申报资金不仅让郑先生按照20%的税率补缴了对应的境外存款利息个人所得税税额,而且税务机关对其加收了2000多元滞纳金。
“CRS只是信息交换,不申报也没有实质影响”,这是对CRS的最大误解,税务机关不是查不到,只是给纳税人留足时间自行主动承认并申报,引导纳税人合规申报,但这留白期间常常让纳税人产生侥幸心理,等税务机关找上门来,其实已经来不及了,从法律角度看,未按规定进行合规申报极有可能引发以下三类责任,纳税人应当予以充分的重视。
第一类是税务补缴责任。如果纳税人拥有的或者控制的境外金融资产产生了一定的收益,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利息、股票分红、保单红利等,但是又没有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中国税务机关如实申报并缴纳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税务部门追查到此类未申报资金,有权依法要求其结清未缴纳的税款,同时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处以最高五倍的罚款。滞纳金看似不起眼,比例也不多,但是其年化率相当于18.25%,以郑先生为例,假设其新加坡存款每年产生1万美金利息,连续三年未申报的情况下,仅滞纳金就将超过5000元人民币。
第二类是行政处罚责任。根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若纳税人的相关行为被认定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或“逃避缴纳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若情节严重,例如未申报金额超过10万元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2022年,深圳曾有一居民因没有按照规定如实申报其境外股票所得收益,被税务机关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类是信用惩戒责任。未合规申报CRS相关的税务信息可能被列入“纳税信用D级”,影响个人征信——比如无法申请银行贷款、限制出境(需缴清税款和罚款才能解除)、影响子女升学(部分地区将纳税信用与教育资格挂钩)。这类影响比罚款更长远,却往往被忽视。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CRS信息交换后,税务局能精准掌握个人境外金融资产情况,“不申报就查不到”的想法已不现实。对个人而言,合规申报不是可选动作,而是法律义务,因此必须及时梳理境外资产、按要求申报,才能避免后续的法律风险。
三、合规工作推进——以跨境电商为例
在平台信息报送与CRS两套机制的协同作用下,税务机关已开始对部分不合规安排采取监管措施,相关补税通知也逐渐出现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社交平台上。一方面,税务部门通过申报信息与平台报送收入的对比,要求跨境电商经营者开展自查,例如深圳已有经营者收到税务机关的自查短信。另一方面,在CRS信息交换机制下,各地税务机关正稳步推进相关数据的核查工作,除了常见的境外资本市场交易和理财产品收益外,税务部门还发现部分跨境电商经营者将销售货物产生的收益资金长期留存于香港公司账户,并已就此展开相应的纳税辅导。
面对日趋严格的税务监管环境,跨境电商经营者不宜再采取被动应对的方式,而应主动构建系统化的合规管理机制。结合现行政策和实操经验,可以从以下三个维度着手推进。
(一)夯实基础合规管理
经营者应明确自身的税收居民身份,确保按照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如实申报,杜绝出现故意不报或少报漏报收入的虚报情况,同时,还应当规范资金的流转和管理,避免发生个人账户与公司账户混用的模糊情况,高度重视离岸实体的相关合规要求,经营者可以委派他人或组建专门小组进行经营记录的妥善完整保存,确保自身经营业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追溯性,以便不时之需。
例如部分跨境电商经营者习惯将境外平台的销售收入直接提现至个人境内或离岸账户,既不进入经营主体对公账户,也不进行入账申报,这种操作本身就属于违规的资金运用,一旦监管部门通过CRS信息交换查询到个人账户的境外收入流水,就会直接引发补税、罚款甚至信用惩戒风险。在此基础上,经营者还应当定期开展CRS相关信息的自主核查,核对已申报的身份信息、账户信息、收入数据是否准确,若发现存在信息错漏及时主动更正,降低信息瑕疵引发的合规风险。
(二)合理设计组织架构
经营者应避免采取单一的壳公司模式,建议结合专业意见搭建合规的股权结构,确保各主体具备独立的法律人格和实质运营能力,从而实现整体经营的合规性。
实践中部分跨境电商经营者为了方便资金流转,会直接在离岸金融中心设立仅持有资产、无实际经营活动的壳公司,这种架构很容易被认定为“空壳实体”,在CRS规则下会被直接穿透识别实际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不仅无法实现合理税务规划的目的,还会因为架构不合规引发监管关注。经营者应当根据业务实际开展的需求,在不同区域合理布局采购、运营、销售等不同功能的主体,明确各主体的经营职责、业务边界,留存对应实质经营的凭证,比如办公场所租赁材料、人员雇佣记录、业务合同等,证明各主体存在真实的经营活动,满足CRS下实体身份认定的合规要求。同时,应当结合实际控制人的税收居民身份,明确各实体的申报义务,提前梳理对应主体的CRS申报要求,安排专人跟进完成身份声明与信息报送,避免因架构混乱引发漏报、错报问题。
(三)保障交易定价的合理与合规
跨境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独立交易原则,防止因定价不公允而触发税务机关的纳税调整。
实务操作中,不少跨境电商会通过离岸关联主体开展采购、结算等业务,部分经营者会通过抬高采购成本、压低销售收入的方式,将利润转移至离岸主体,减少境内应纳税所得额,这种转让定价安排会直接违反独立交易原则,在CRS信息交换后,境内税务机关可通过交换获得的离岸账户信息、交易数据核查定价异常,进而启动纳税调整,要求补缴税款并加收利息,严重的还会引发反避税调查。经营者应当提前梳理境内外关联主体之间的各类交易,结合各主体承担的功能、风险,合理确定交易价格,同时按照我国税收法规要求准备并留存同期资料,证明交易定价符合独立交易原则,避免因定价不合规引发反避税风险。此外,经营者也可以就存在不确定性的关联交易定价,主动向税务机关申请预约定价安排,提前确定未来一定时期内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从源头消除定价合规风险,在满足CRS合规要求的同时,保障业务开展的稳定性。

四、结语
在CRS2.0不断推进与国内税收法律法规的共同监管和要求下,信息申报的准确合规越来越重要,对于需要申报的个人或企业来说,已经不再是可选项,而是其实现可持续健康发展的必要前提和基础,主动拥抱合规,以“四独立”原则夯实运营实质,将是企业和个人在激烈的全球化竞争中行稳致远的关键出路。
本文撰写季若琳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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