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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货运业务的刑事虚开风险探析

作者:褚兴龙 王浩迪 秦进 2022-03-11
[摘要]从2016年开始,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以及规范性文件,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发展,之后以无车承运形式作为主要业务模式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不断涌现,促进了现代物流业的快速扩张。

引言


从2016年开始,交通运输部、国务院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出台一系列指导意见以及规范性文件,推动网络货运行业发展,之后以无车承运形式作为主要业务模式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不断涌现,促进了现代物流业的快速扩张。与此同时,税务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查办的网络货运平台企业虚开发票案件数量也在不断增加,这其中既有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利用新业务模式的监管漏洞谋取不法利益的情况,也有相关机关未能深入了解网络货运业务的经营模式、不当扩大打击面的因素。如何认定网络货运业务中的刑事虚开问题并对相应风险加以防范,是当下网络货运行业以及相关上下游企业需要解决的问题。


网络货运的概念演变与监管要求


网络货运的概念是与“互联网+”的行业升级风潮相伴而生的,最初是以“无车承运”的表述出现于交通运输部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进改革试点加快无车承运物流创新发展的意见》中,目的在于用互联网平台助推物流行业的现代化升级。2019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进一步明确“以冷链物流、零担货运、无车承运等为重点,加快培育道路货运龙头骨干示范企业,引导小微货运企业开展联盟合作,鼓励提供优质干线运力服务的大车队模式创新发展”。随后,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在2019年9月6日印发《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管理暂行办法(交运规〔2019〕12号)》(下称“暂行办法”)以规范网络货运平台运营。与此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9〕405号)》(下称“405号文”),进一步明确了网络货运平台代开增值税专票的要求。2021年12月31日,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延长该暂行办法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该暂行办法和405号文是目前网络货运行业的直接规范性文件。


根据暂行办法以及405号文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网络货运平台不能仅仅进行居间服务或中介服务,而应当通过互联网整合资源,并实质性承担运输业务的管理责任和相关风险;实际承运人应当在网络货运平台注册成为会员;如通过4.5吨以上车辆从事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网络货运平台还应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如满足以上前提条件,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可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并以自己名义对外开具发票。


现实操作中的不规范现象


在国务院、交通运输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机构的一系列公文和规范性文件支持下,各地相继涌现了一批网络货运平台企业,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原本零散的道路货运队伍整合,推动了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但对比暂行办法和405号文的监管要求,部分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存在以下不规范的操作:


1.平台未实质性提供运输服务和承担运输责任,仅提供开票通道


无论是船运还是道路运输,现实中普遍都仍然是由货车司机或船主以个体经营的形式开展运输服务,尽管近年来相关部门大力推动运输行业资源整合,从分散的个体向规模化企业转变,但具体到实践中仍然存在或多或少的障碍:一方面,新型平台企业取得承运人的信任并改变其既有的交易习惯需要一定条件;另一方面,有运输需求的企业往往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承运人,其对于网络货运平台的需求主要是解决自身增值税税负的问题,并无其他更多需求;此外,网络货运平台也缺乏管理承运人、承担运输责任的意愿和能力。因此,在以上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网络货运平台企业往往在事实上沦为了代开发票的通道,并未实际提供运输服务。


2.平台收取“点子费”后将资金回流至托运企业


如前所述,作为托运方的企业通常有长期稳定合作的承运人,在过往的合作过程中已经形成了稳定的交易习惯,而根据暂行办法、405号文以及其他税收法规的要求,网络货运平台需要取得相应资质、实质性进行运输管理并要求承运人注册成为平台会员,客观上增加了承运人的额外负担。因此,无论是托运企业、网络货运平台还是承运人均缺乏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的动力,在涉及到运输费用支付时尤其突出:承运人更倾向于按照既有的交易习惯按次立即支付,不愿承担资金积压的风险;网络货运平台出于减轻管理压力和支付压力的需要,也愿意配合托运企业和承运人的要求,扣除开票“点子费”后将剩余资金回流至托运企业或托运企业指定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或财务人员账户。


3.相关费用按周期滚动结算,发票、服务、资金支付无法一一对应


由于承运人通常较为分散,并且通常是由托运企业分别单独与承运人直接进行支付和结算,托运方和网络货运平台一般不会在每一次运输服务完成后就进行对账和开票,而是定期汇总后再进行开票,因此从形式上来看,发票的开具时间和运输服务的发生时间、资金的支付时间并不匹配。


此外,由于托运方与实际承运人的沟通方式较为灵活,存在通过微信、电话或口头方式告知运输地点、运输货物数量、具体价款的情况,支付方式也难以统一,运输业务的真实交易情况往往在事后难以一一梳理清楚,容易被认定为缺乏真实交易的虚开。


不规范开票问题简析


从暂行办法和405号文的规定来看,网络货运业务中平台居间、资金回流、滚动结算开票、付款与运单不匹配等操作存在不合规的嫌疑,如果因此遭受税务稽查,有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进项税额转出、补缴滞纳金乃至罚款。与此同时,实践中也不乏以上述不合规行为作为虚开的犯罪线索移送至经侦部门的情况,导致网络货运业务的上下游企业均受到牵连。但笔者认为,违反税法规定开票和虚开刑事犯罪并不仅仅是金额、数量上的差异,而是在证据标准上有实质性的区别,网络货运业务中平台居间、资金回流、滚动开票、付款与运单不匹配等操作不宜认定为虚开犯罪,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1.尽管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均属于刑法中的虚开行为,未将危害后果作为构成要件,但实践中一般认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并不属于简单的行为犯,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的《〈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法研〔2015〕58号)即认为挂靠经营开票的行为主观上并没有骗税故意、客观上未造成税款损失,不宜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之后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保护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典型案例(第二批)》“张某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裁判观点进一步明确: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构成要件之一为以骗取税款为目的。借用其他企业名义为其自己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虽不符合当时的税收法律规定,但行为人并不具有偷逃税收的目的,其行为未对国家造成税收损失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构成犯罪。


因此,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时主观上需要有骗取国家税款的故意,客观上造成了国家税款的损失。落实到证据标准上,则是需要证明受票方不存在真实交易。在受票方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挂靠开票、违规代开等行为不宜进行刑法上的评价。


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相较于虚开普通发票属于重罪,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方法,虚开普通发票也应当考虑主观故意和客观后果,在受票方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2.资金回流、滚动开票、付款与运单不匹配等事实只能作为虚开犯罪的线索,不能直接作为虚开犯罪的证据。

尽管暂行办法和405号文对网络货运平台的开票从行政法角度提出了特定的监管要求,但是网络货运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构成要件与其他行业的标准并无区别。回归到虚开类犯罪的具体证明标准中,如证明网络货运业务发票属于虚开,同样需要证明受票方不存在真实交易。

具体而言,网络货运业务中资金回流、滚动开票、付款与运单不匹配等事实有其客观的行业背景和交易习惯,尽管此类事实增加了侦查部门查明真实交易的难度,但无论是定罪还是量刑,区分有无真实交易仍是办案的必需。简单地以有无资金回流、发票与付款、业务是否一致来定罪量刑,实际上是仅从形式和外观上评判网络货运业务,回避了业务的经营实质。


网络货运业务的刑事虚开风险防范


如前文所述,网络货运业务的不规范操作容易被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开,但是回归到网络货运业务的实质和虚开犯罪的判断标准,有真实交易情况下网络货运平台代为开票的行为只是行政违法行为,并非刑法上的虚开。但为避免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的误认,防范刑事犯罪风险,托运企业在通过网络货运平台进行运输活动时,建议注意以下事项:


1.在与网络货运平台建立业务合作时,注意审查网络货运平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并确认其具备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信息交互处理及全程跟踪记录等线上服务能力;


2.在运输开展前核实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确认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驾驶员是否一致。同时注意,网络货运平台委托运输不得超越实际承运人的经营范围;


3.要求网络货运平台按照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上传运单数据至省级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托运企业同时在每次运输时尽量以文字形式固定路线、运输量、运输货物、收货方信息,与实际承运留痕确认,以便佐证运输业务的真实合理性;


4.付款至网络货运平台后,尽量通过网络货运平台统一支付实际承运人费用,避免资金直接回流至托运企业。如网络货运平台结算管理能力有限,亦应当尽量让网络货运平台企业支付至实际进行运输管理的人员账户。在最终向实际承运人付款时,尽量通过转账、移动支付等能够留痕的方式完成,避免现金交易。


总结


网络货运业务是近年来伴随互联网兴起的现代物流服务,诞生之后受到了国家各部门的发文支持,但现实中的不规范操作在客观上容易被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认定为虚开犯罪。由于虚开犯罪以受票方没有真实交易为前提,托运企业可从审查网络货运平台资质和线上服务能力、审核车辆和驾驶员信息、留存运输业务单据、规范资金支付等角度入手,防范相关刑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