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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实务问题归集落地与补报攻坚——离岸信托涉税研究系列(六)

作者:全开明 谢美山 袁苇 孙博宁 2026-09-08

【摘要】2026年7月24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21号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5号正式施行,确立了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装入即转让、存续即穿透、终止即清算”的全面穿透征管模式,境内居民个人通过离岸信托持有财产所负有的税务义务,正在经历系统性规则重构。对于实务中的众多问题,应聚焦定性、计量与管理三条主线以审核是否满足规定要求。首先是在定性上,通过控制权配置与装入时点来判断其是否构成实际或视同装入,其次,在计量上,需明确部分处置计税基础的分摊、多层架构收益申报、市场价值扣减原值与合理费用的应税所得计算。最后在管理上,需加强证据链留存、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前置沟通以及存量信托首次申报。尤为紧迫的是,21号公告第十七条设立90日补报窗口,存量应缴未缴税款于2026年10月22日前申报可免予加收滞纳金。该主动补报窗口期距离届满已不足两个月,委托人亟须启动信托盘点、评估与申报准备,避免滞纳金、罚款及追征风险。


【关键词】离岸信托 个税新规 21号公告 15号公告 90天窗口期 多层SPV 架构跨境 亏损抵免


问题一:控制权配置的征管差异——可撤销、保护人高权力架构的税务定性


离岸信托能否被税务机关穿透至委托人个人,不能仅凭信托文件中的名义安排判断,核心仍在于委托人是否实际控制信托财产。若信托架构中保留了可撤销权或是由委托人担任保护人并赋予实质性权力,委托人可能被视为财产的实际控制人,构成21号公告第二条所称“由本人实际出资并控制”或第十四条规定的“实质控制”。可撤销安排、保护人高权限的设计,在离岸信托里并不少见,但放到这套新税制下,有可能直接被判定财产根本没有发生真实有效的转移。后果不仅是信托存续期间产生的收益,有可能全部算到委托人名下征税,还会出现重复征税,甚至要对过去年度做追溯调整。


尤其是2023‑2025年搭建类似架构的委托人,如果没能赶在2026年10月22日前完成补报,免滞纳金这个政策红利就直接没了,还可能触发征管法下的税款追缴、处罚风险。


基于此,可以从确保控制权配置的合规性与可辩护性着手,完成从自查、条款重构、证据固化、税企沟通及历史申报的工作。


问题二:部分处置的计税处理难题——部分分配、受益人中途退出、阶段性清算


信托实际运行当中,一部分资产先做分配、受益人中途退出、分阶段清算,都是很普遍的情况。但21号公告没有针对这类中间状态,给出计税基础分摊的明确操作指引。


在规则不够明确的情况下,纳税人自行选用公允价值比例法或账面净值比例法,都有可能不被税务机关所认可。那么,随之而来的就是纳税调整、税基对不上,可能还会引发重复征税等问题。底层资产种类多、多人共同设立信托、又或者碰到视同分配这类复杂情形,部分处置的税务处理难度会再上一个台阶。要是90天窗口期之内不能搭建清晰台账,也没有把历史处理口径梳理统一,历史处置行为很容易因为证据不足而面临稽查风险。


为提升申报的准确性,建议采取以下五项措施:全周期税基台账、预先确定分配方法、严格区分分配性质、固化退出时点证据及主动寻求税务确认,构建可追溯、可验证的计税处理机制。



问题三:资产装入时点的事实判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锚定


“装入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触发时点,直接决定了税基计量、原值重置与申报期限的起算。但21号公告未对“装入时”作出明确定义。


实务中,信托文件签署日、股东名册变更日、实际控制转移日等多个时点并存,导致同一笔交易在不同口径下可能产生显著税负差异。像签协议和实际过户间隔很久、分批次往信托放资产、通过多层架构间接转移财产这类场景,如果税务把“装入时”认定在2023‑2025年,又早于你的实际申报时间,就会产生逾期申报,连带滞纳金、罚款。因此,找一个法律和商业逻辑上都站得住脚的装入时点,不管是存量补报,还是以后的日常合规,都非常关键。


针对跨时点装入的复杂情形,可以从信托文件条款设计、证据链固化及历史装入时点证据补强三个方面构建应对方案。


问题四:多层嵌套架构税务合并——多层架构下SPV损益归集、利润归属问题


不少居民个人会搭好几层BVI、开曼、香港SPV,再通过离岸信托间接持有底层资产。多层架构下损益怎么穿透汇总,算是新规里技术难度最高的一块。不同SPV投资标的不一样,有的赚钱有的亏钱,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经常会有分歧:到底是逐层穿透分别算,还是直接按合并报表核算?核心争议点在于多层实体之间盈亏能不能互相抵减,亏损能否年结转。


现行规则虽明确存续期间收益应由居民个人按年申报、两类所得不得互抵、损失不得结转,且受托人报酬等费用不得抵减所得,但对多层实体间损益合并的具体操作路径未作细化指引,实务中存在较大解释空间。


这点对靠多层SPV持股的高净值人群影响最大。如果架构里面有的SPV盈利、有的亏损,核算口径选得不一样,最终税负差异会非常大。税务机关如果坚持逐层独立核算,则亏损将无法与其他盈利相抵,委托人需就各层正向收益全额进行纳税,整体税负极有可能因此被抬高。反过来纳税人自行采用合并报表口径进行盈亏相抵,又可能因违反“不得跨类、跨层、跨年抵减”的要求,面临纳税调整、补税及滞纳金风险。此外,如果中间层SPV被认定为缺乏实质运营的导管公司,结合21号公告第十四条控制规则,持股比例相乘达50%即视为100%控制,可能触发对整个架构的重新定性,进而引发更广泛的税务稽查风险。


比较稳妥的思路是做到“逐层穿透、按层归集、年度锁定、证据留痕”。具体合规操作步骤如下:绘制架构图并并标注纳税义务、统一核算口径、建立分层损益台账、留存实质运营证据及事前沟通核算逻辑。


简单总结:委托人要把各层SPV当成独立核算单元,严格遵循年度锁定、亏损不得结转、所得不得互抵的规则。通过架构图、台账化管理与证据链固化,实现多层架构下利润归属的合规可控,避免因核算口径争议引发后续纳税调整。


问题五:资产注入估值难题——装入资产公允价值确定与争议处理


把非现金资产装进离岸信托,公允价值怎么定,直接决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基础,历来也是税企争议的高发地带:市场价值究竟如何界定、不同资产类型是否适用统一评估标准、申报价值偏低时税务机关有无核定权,实务中均缺乏统一答案。


条文层面,21号公告第三条明确,装入财产以“装入时市场价值”扣除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完税后计税基础调整为该市场价值;第十六条进一步规定,纳税人无法提供或所提供价值不合理的,税务机关可转请政府价格成本和认证机构评估;15号公告第十二条进一步要求申报财产价值并允许税务机关核定。然而,对于“市场价值”的评估方法选择(市场法、收益法或资产基础法)、评估机构资质要求及评估时点与装入时点的衔接,尚无统一细化标准,导致实务中评估结论不一定会被认可。


该问题普遍适用于以非上市股权、不动产、艺术品或加密货币等复杂资产注入离岸信托的纳税人。委托人自行申报的价值明显低于公允水平,或缺乏权威评估支持,税务机关可依据21号公告第十六条启动价值重估程序,调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追溯补税、加收滞纳金。如果是2023—2025年发生的业务,且未在窗口期内纠正,可能有被定性为偷逃税的风险。此外,初始价值一旦发生认定偏差,后续年度的存续收益计算与终止清算时的税基都会受到影响,风险会传导全流程。


为预防估值争议并锁定税基,建议采取“前置评估、方法书面化、时点锁定、双轨留存、税企前置沟通”的五步方案。


总而言之,委托人应在资产装入前完成合规评估流程,通过资质合规的第三方报告,把评估逻辑书面固化,提前和税务沟通,构建具有说服力的价值认定链条,有效防范因估值争议引发一连串税务风险。


问题六:跨境损失的抵减认定——境外信托亏损抵减与跨境税收抵免的适用


境外信托在投资或运营过程中产生亏损,能否用于抵减境内其他所得?21号公告第四条明确禁止两类所得互抵、亏损不得结转以后年度,且受托人报酬、管理费等也不得抵减所得;第十条规定,仅在境外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性质税款可依法抵免。


把条文摊开来看,信托的未实现浮亏、已实现投资亏损、经营性费用超支,均不得用于冲减境内工资薪金、经营所得或其他类别的个人所得,信托内部不同类别的所得之间也不允许相互抵减。尽管如此,实务中仍有纳税人混淆“亏损”与“可抵免税款”,错误利用跨境亏损进行抵减以降低整体税负,由此产生纳税调整风险。


风险最集中的,是在境外SPV或信托层面出现投资亏损的居民个人,以及境内持有大额资产或高额境内收入的群体。典型触发情形包括境外证券投资亏损、底层项目公司经营亏损、债券违约损失等。若委托人错误地拿SPV-A的亏损用于抵减SPV-B的利息收入,或将境外亏损冲减境内综合所得,税务机关可依据21号公告第四条认定其违反所得分类与亏损限制规则,追缴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涉及2023年至2025年存量期间的,若未在2026年10月22日补报窗口内按第十七条完成收益申报,把亏损处理方式交代清楚,逾期将不再享有窗口期优待待遇。此外,借人为拆分实体或错开收益实现时序来制造“亏损抵减”效果的安排,一旦缺乏合理商业目的,很容易被认定为避税安排。


问题七:存量架构核查——90日窗口内的全架构梳理与三套口径对齐


2026年7月24日起开启的90日补报窗口,你准备好了吗?21号公告第十七条规定,自该日起90日内,居民个人须就2023年1月1日截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装入离岸信托所产生的应缴未缴税款,以及2026年1月1日前信托存续产生的收益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办理补申报,窗口期内合规补报有机会不予加收滞纳金,逾期将面临滞纳金追征甚至存在被认定为偷逃税的风险。同时,15号公告第十五条要求办理首次信托专项申报时,需要提交信托设立年度、2025年度《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年度报告表》及信托相关财务资料。


同一离岸信托架构,同时还涉及另外两套义务——CRS金融账户信息交换、境内企业受益所有人备案。三套制度立法目的不同、信息颗粒度不同、报送口径上也存在本质差异——CRS聚焦账户控制人与年末余额;受益所有人备案要识别最终持股主体;税务申报以居民个人纳税义务展开。由此产生的冲突显而易见:受益人名单对不上、控制人认定打架、财产价值的取数时点不一致。税务机关一旦把多源数据拿来交叉比对,这些差异极易触发预警,而现行规则又没有提供明确的协调路径,纳税人只能独自消化高企的解释成本与合规不确定性。


受影响最大的,是2023年1月1日之前已设立离岸信托,却始终未完整申报装入所得或存续收益的居民委托人,尤其是嵌套多层SPV、持有境内企业股权或金融资产,同时CRS信息已回传的家族信托。若CRS信息显示账户控制人为居民个人,但专项申报为零申报;或受益所有人备案显示间接持股超25%,却没有披露对应的控制关系,相关主体可能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税、加收滞纳金,甚至开展涉税核查。此外,三套信息口径不一致,还会抬高境外税收抵免的举证难度:抵免适用不上,事实上的重复征税便随之而来。


问题八:新设架构前置评估——纳税义务归属预判与实质控制人风险防控


新设一只离岸信托,税务风险是从资产装入那一刻才开始吗?并不是。真正的风险从设立阶段对纳税义务归属的误判就已埋下。21号公告第三条规定,居民个人装入财产即构成“财产转让所得”纳税义务;第八条明确非居民个人装入原则上仅就境内来源征税,但信托若由居民个人实际控制,则视为居民个人装入;第九条进一步规定,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装入同一信托,全部视为由居民个人装入;第十一条则对取得境外身份,但主要经济利益来源于境内的个人推定为有住所居民身份。在上述多项规则共同作用下,如果委托人在架构设计阶段未能准确预判自身身份状态、财产性质及控制权边界,原本计划适用非居民相关规则的架构安排,有可能被认定需要承担全额居民个人纳税义务。


这一风险主要落在拟于2026年7月24日之后新设离岸信托的高净值人士,尤其是以下这几类人最需要警惕:已取得或计划取得境外身份、家庭成员税务身份混合、拟装入境内外混合资产或拟保留重大决策控制权的委托人。若设立可撤销信托、保留投资或分配决定权,信托可能被认定为“视为本人装入”;若居民与非居民共同装入,将触发“全部视为居民装入”规则。持有外国护照的同时仍在境内任职或持股,亦有可能被推定为有住所居民,导致全球所得纳入征税范围。该情形下不仅前期税务安排预期落空,还可能因为架构重组产生额外跨境成本,引发二次纳税。


问题九:关键证据链留存——信托档案管理与证据建设


离岸信托的税务合规,是否仅完成一次申报即可高枕无忧?答案是否定的。税务稽查的最终结果,核心取决于相关证据链是否完整、可追溯。15号公告在这方面的要求写得很具体:第十条要求外文资料须附中文翻译件;第十一条规定首次申报须报送信托协议、财产清单、组织架构等资料;第九条明确受托人负有收益核算、协助纳税人完成纳税申报的义务。上述条款搭建起一条证据链:以受托人收益核算为基础,纳税人承担申报主体责任,外文材料配套中文翻译作为法定形式要件。


现实却不那么理想,实务中不少离岸信托设立年代久远、服务机构散落在多个司法辖区、原始凭证语种不一、档案分散保管,导致装入环节评估报告缺失、信托分配流水不全、内部决议与资产转移凭证脱节等问题。一旦税务机关依据21号公告第十六条启动第三方评估,税基确定权将归属于税务机关,纳税人再想守住自己的计税口径,往往为时已晚。


该风险覆盖所有已设立或拟设立离岸信托的居民个人,尤其适用于设立时间较早、经历过受托人变更、存在多次资产装入或收益分配、底层嵌套多层SPV的复杂架构。


证据缺失的实务风险后果如下:


一、无法提供装入时点评估报告的,对应资产原值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历年收益资料不全,所得可能被全额核定为“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计税;


三、外文配套文件缺少中文翻译,申报材料可能不被受理;


四、受托人不予配合提供资料,还会拖慢申报进度、让申报数据前后矛盾,滞纳金随之而来,税务机关甚至可能据此作出不利的事实推定。


为此,建议搭建覆盖“全周期、全要素”的标准证据管理体系,包括六大档案管理、双地保管、三重备份、四项交叉核验、资料协助专项协议及申报前质量复核等具体措施。


落到行动上,建议委托人应尽快开展信托档案归集管理,划定六大类归档范围,实行“双地保管、三重备份”保管规则,对2023–2025年资料单独建档标注“过渡补报专档”,并通过《证据链完整性检查表》实施“四项交叉核验”动态核查,每次申报之前,由税务律师对照15号公告开展质量复核,确保申报资料在形式与实质上都具备充分证明力,最终形成可持续应对未来稽查的完整证据链。


从现在到2026年10月22日,21号公告给出的90日补报窗口只剩不足八周。时间紧、程序繁,委托人须立即启动倒排计划,以周为单位推进合规工作。鉴于补报涉及存量信托的全面核查、三套口径比对、资产价值评估补正以及多份表单填报。一旦发生延误,可能导致申报资料不完整或口径冲突,随之而来的便是纳税调整和税务机关的持续关注。


系统总结


把离岸信托个人所得税新规下的九大实务问题放在一起看,核心矛盾始终是同一个:规则要确定性、个案要复杂性,两者天然存在张力。现行21号公告与15号公告虽确立了“装入即转让、存续即穿透、终止即清算”的基本征税逻辑,但在控制权判定标准、部分处置计税方法、多层嵌套结构处理及跨境损失抵扣等环节,执行口径都还留有模糊地带,纳税人很难拿捏自己的合规边界。在此情形下,尽早行动并聘请专业税务法律团队,是降低不确定性风险的关键。由于存量信托主动补报实务窗口期仅90日,且涉及三类申报信息的交叉比对与历史资料回溯,若迟延启动,不仅难以完成证据链补强,更可能错失与主管税务机关事前沟通的机会。因此,建议委托人在剩余时间里先把存量架构彻查一遍,依循税收法定与实质课税原则统一申报口径,对拿不准的事项通过书面咨询把税务处理问清楚,免得日后规则细化时被追溯征税。


本律师团队长期专注于跨境财富管理与税务合规领域,可为高净值人士及家族办公室提供离岸信托存量架构核查、补报资料准备与代理申报、新设架构合规性评估等全流程法律服务。团队依据21号公告及15号公告构建了标准化台账体系与档案管理模板,协助客户实现计税基础可追溯、控制关系可验证、申报数据可比对的合规目标。对于即将届满的90日补报窗口,建议尚未启动行动的委托人尽快联系专业机构介入。如需进一步沟通具体安排,欢迎通过公众号后台留言或联系团队获取联系方式,我们将结合您的具体架构提供针对性方案。


本文撰写张亚飞、王萌、鲁小寒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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