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深度解读——构建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体系
作者:吴卫明 吴纯佩 2025-09-18一、立法背景与深远意义——从“分散报告”到“统一管理”
随着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网络安全事件已成为影响国家安全、经济运行和社会稳定的重要因素。《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25年9月11日正式发布,2025年11月1日实施。根据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就《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答记者问的官方说明,其立法背景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应对网络安全威胁的现实急需,二是落实上位法规定的必然要求,三是建立统一报告制度的内在需要。
同时,《办法》第一条明确:“为规范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及时控制网络安全事件造成的损失和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这表明《办法》的制定具有充分的上位法依据,是对既有法律框架的细化和补充。例如:《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国家建立网络安全监测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数据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要求数据处理者发生安全事件时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并按规定上报;《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五十七条也规定了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时的告知与报告义务;《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则专门针对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要求其发生重大网络安全事件时向保护工作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办法》则是对这些上位法规定的具体化和操作化,形成了完整的事件报告管理框架。
二、适用范围与主体:从“模糊”到“清晰”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其适用范围涵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运营网络或者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网络运营者”。并且,根据《办法》第十二条阐述的“网络运营者”的定义,与《网络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网络运营者”的定义完全呼应,指“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这意味着,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作为网络运营者(即网络的所有者、管理者和网络服务提供者)建设、运营网络或通过网络提供服务的主体,包括关键信息基础设施运营者、各级国家机关、各类企事业单位以及网络平台等,均适用《办法》。
《办法》第六条更是创新性地规定:“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报告所获悉的较大以上网络安全事件。”该条款体现了我国网络安全治理模式从单纯依靠政府行政监管向构建多方参与的社会化治理体系的重大转变。该规定与经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批准、由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的我国网络空间安全领域纲领性文件《国家网络空间安全战略》所提出的“多方参与、协同治理”原则一脉相承,通过建立制度化的社会力量参与渠道,将网络安全企业、研究机构、专业技术群体及广大网民纳入国家网络安全防护体系,进一步丰富了网络安全治理主体的构成,强化了社会协同共治的制度基础。
三、报告的客体对象:网络安全事件
《办法》答记者问明确指出,《办法》所指“网络安全事件”是指由于人为原因、网络遭受攻击、网络存在漏洞隐患、软硬件缺陷或故障、不可抗力等因素,对网络和信息系统或其中的数据和业务应用造成危害,对国家、社会、经济造成负面影响的事件。
四、报告流程:按照主体类型及事件级别分不同路径

五、核心创新:新旧制度对比分析
《办法》的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通过下表可以清晰看到其与既往规定的对比:
表1:报告时限要求对比

根据运营主体类型和事件级别的不同,报告时限从1小时到4小时不等,并分层级优化信息流转路径,体现了精准化、差异化的监管思路。
表2:事件分级标准对比

表3:法律责任对比

六、《办法》与《指南》的关系:行政监管与技术标准的协同
要准确理解《办法》,须厘清其与GB/T 20986-2023《信息安全技术 网络安全事件分类分级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的关系。从法律体系角度分析,《办法》属于部门规章,具有强制执行力;而《指南》是国家推荐性标准,提供技术指导。这种“规章+标准”的立法模式也符合我国网络安全立法的创新特色。通过《办法》第十二条对《指南》的援引,实际上赋予了部分技术标准以法律约束力,形成了“技术为体、法律为用”的规范体系。


七、《办法》附件规定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要点
《办法》构建了“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网络安全事件分级体系,笔者总结其中核心的判定因素如下表。我们建议企业不仅关注表格中的量化红线,更需重视其对核心数据、重要数据安全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的定性要求,从而构建切实有效的定级与响应能力。

八、《办法》核心内容逐条解读

九、总结与企业治理建议
《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的出台是我国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事件报告工作进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精细化的新阶段。《办法》通过与GB/T 20986-2023的有机结合,构建了协同监管框架,既保持了法律规定的稳定性,又赋予了技术标准的灵活性。从立法技术角度看,《办法》的创新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采用了量化分级指标,增强了法律规定执行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建立了差异化的报告时限制度,体现了以风险为基础的监管原则;三是设定了严厉的法律责任,通过明确违法成本来激励合规。
面对《国家网络安全事件报告管理办法》确立的法律义务,企业需建立系统化的实施框架,将合规要求转化为可操作的治理实践。以下是基于《办法》要求的实施建议:
(一) 管理体系建设
1. 制度与流程完善(实施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等)
建立事件分类分级机制,严格参照《GB/T 20986-2023》标准界定事件类型与等级;
制定详细应急预案,明确不同级别事件的报告流程、责任人和时限要求;
建立事件总结机制,按要求在处置结束后30日内完成分析报告。
2. 第三方管理(实施依据:《办法》第五条等)
在服务合同中明确约定第三方的事件监测与报告义务;
建立供应商安全评估机制,将安全事件报告能力纳入评估指标;
定期审查第三方安全状况,确保其持续符合要求。
3. 培训与演练(实施依据:《办法》第十一条等)
开展分层级培训,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事件判定标准和报告流程;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重点提升1小时等高压环境下的快速响应能力;
建立演练评估机制,持续优化应急预案和处置流程。
(二) 技术能力建设
1. 监测预警能力(实施依据:《办法》第四条、第七条等)
如有条件,建设实现自动化监测和告警的系统,确保能在法定时限的早期阶段发现并内部确认潜在事件;
系统应支持保存网络日志、操作记录等电子证据,确保报告信息可溯源、可分析。
2. 报告支持能力(实施依据:《办法》第七条、第九条等)
开发标准化报告模板,确保包含法规要求的8项核心要素;
在系统及数据层面能够支持评估事件的影响及级别,避免因错误定级导致未报、错报;
如有条件,建立内部报告流程自动化工具,将宝贵的响应时间最大限度用于决策,压缩内部流程耗时。
3. 持续改进机制(实施依据:《办法》第八条、第十一条等)
建立事件处置评估体系,定期分析演练和实际处置效果;
实施监测指标,持续监测和优化响应能力;
建立经验反馈机制,将改进措施纳入管理制度和技术体系。
(三) 合规保障措施
1. 证据留存机制(实施依据:《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等)
建立完整的审计日志记录体系,或实施报告过程全流程记录,避免未报、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情况;
定期开展合规性自查评估。
2. 法律风险防控(实施依据:《办法》第十条等)
鼓励法律顾问参与,制定法律风险应对预案,跟进法规实施节点,定期进行合规风险评估。
笔者建议各网络运营者将《办法》2025年11月1日实施前的窗口期视为提升自身网络安全应急响应能力和整体安全水平的重要契机,对照法规要求开展差距分析,完善制度机制,加强能力建设,开展培训演练。需要特别强调的是,网络安全事件报告不仅是法律义务,更是控制损失、消除危害、提升能力的重要措施,且良好的事件报告记录也将是企业网络安全能力和合规水平的重要证明之一。
注释
1.《网络安全法》第五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不履行本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网络安全保护义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导致危害网络安全等后果的,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