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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那些事儿

作者:赵海清 张颖 2020-04-21

2020年初始,由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以下简称“新冠疫情”或“新冠肺炎疫情”或“疫情”)的持续蔓延,全国大部分地区的物资运输及工厂复工等陷入窘境,各行各业均遭受了不同程度的影响,营业收入下滑,用工成本、租赁成本依旧居高不下等,导致合同履行受到严重影响,从而合同纠纷越来越多。如何在合同解除纠纷中,最大程度减少企业的损失或维护好企业的合法权益呢?本文主要探讨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中常见的7类法律问题,以帮企业家们提供解决方案。



一、合同解除的定义



(一)合同解除的定义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的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三)合同解除的重要性


合同解除是我国合同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合法有效的合同,既对当事人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又可以依据合同法中的规定解除有效成立的合同。


合同解除作为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终止合同的履行,最终达到维护社会正常交易的目的。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



(一)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1、单方解除,是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


它不必经过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要解除权人将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通知对方,或经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向对方主张,即可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2、协议解除,是指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同意将合同解除的行为。《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二)约定解除与法定解除


1、约定解除,是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法》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2、法定解除,指合同解除的条件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解除的生效时间


由上可知,单方解除指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将合同解除的行为,解除权包含两种: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因此,单方解除的生效时间为协议解除或法定解除的生效时间。


协议解除和法定解除的生效时间:《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协议解除)、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协议解除的生效时间,自协议达成之日起生效。



三、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一)是否可以新冠肺炎疫情属于不可抗力为由,解除所有(不想履行)合同?


1、不可抗力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可见,不可抗力的构成必须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三大要素。不可预见指根据现有的技术水平,对某事件的发生没有预知能力;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指当事人已经尽到最大努力和采取一切可以采取的措施,仍不能避免某种事件的发生并不能克服事件所造成的后果,该三个要素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不可抗力。


2、新冠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


2020年2月17日,上海高院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二)问题2新冠肺炎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的规定,新冠肺炎疫情被认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后,为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或不能及时行使权利的,新冠肺炎疫情发生宜认定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


3、不可抗力的法律后果


(1)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4、不能以新冠疫情为由解除合同的情形


(1)合同目的尚能实现,却要求整体解除合同


对于因新冠疫情原因造成合同履行障碍时,当事人一般可以根据新冠疫情原因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若合同目的尚能实现时,当事人并不产生《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法定解除权,当事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当事人迟延后发生不可抗力的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结论:不能以新冠疫情为由,解除所有(不想履行)合同。只有当事人未迟延履行,且因新冠疫情的发生以及政府及有关部门采取的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才可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二)发出解除通知后,合同就解除了么?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法定解除)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九民纪要》第46条【通知解除的条件】规定:审判实践中,部分人民法院对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存在偏差,认为不论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有无解除权,只要另一方未在异议期限内以起诉方式提出异议,就判令解除合同,这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的有关规定。对该条的准确理解是,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不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向另一方发出解除通知,另一方即便未在异议期限内提起诉讼,也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审查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是否享有约定或者法定的解除权来决定合同应否解除,不能仅以受通知一方在约定或者法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内未起诉这一事实就认定合同已经解除。


结论:只有享有法定或者约定解除权的当事人才能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发出解除通知且另一方当事人收到后,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就一定能解除么?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九民纪要》第47条【约定解除条件】规定: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守约方以此为由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是否显著轻微,是否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确定合同应否解除。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守约方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反之,则依法予以支持。


结论: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若违约方的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即使守约方发出解约通知并起诉到法院,若违约方不同意解除,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四)违约方有起诉解除合同的权利么?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规定: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


(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


(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


结论: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依法可以予以支持解除合同。


(五)如何确定合同解除的时间?


《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因此,双方当事人就是否有合同解除权产生争议时,经法院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确有解除权的,有解除权一方的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权即产生效力,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经审查认为一方当事人无解除权的,则通知到达对方时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继续履行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就解除合同达成一致。


一般情况下,合同解除的时间可以分为四种情况:


1、协商解除:诉讼之前,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租赁合同的,协商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2、有权解除: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行使合同解除权并无不当的,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3、无权解除: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通知到达对方时并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均同意解除合同的,可以在判决或调解书中明确合意解除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


4、特殊情形——无权解除:一方当事人行使合同解除权,对方有异议提起诉讼,经法院审理认为该当事人无合同解除权,即违约方提起的通过诉讼解除合同,但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就解除合同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守约方不同意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的时间由法院酌情考虑并判决。


结论:一方当事人有解除权的,解除通知送达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的(无论有无诉讼),协商确定之日为合同解除之日;一方当事人无解除权的,解除通知不发生效力,合同应当继续履行;特殊情况下,符合《九民纪要》第48条违约方起诉解除合同的,合同解除时间由法院酌情考虑并判决。


(六)合同解除权,会消灭么?


权利因主张而成就,因放弃而消灭,合同解除权同样如此。《合同法》第九十五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处理房屋租赁纠纷若干法律适用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2010〕2号文34条】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有哪些规定,在判断合同解除权是否已经消灭,主要从以下四种情形分析:1、双方当事人对合同解除权约定了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权利人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2、双方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解除权,解除权消灭;3、双方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对方亦未催告的,权利人未在合理期限内主张解除权的,解除权消灭,该合理期限一般掌握在一年;4、由于未按时支付租金而使出租人具有合同解除权,但承租人表示支付后期租金而出租人同意的,解除权消灭。


结论:合同解除权会消灭,解除权人行使解除权需要在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及时行使,否则,若逾期行使,不发生合同解除的效果。


(七)合同解除中,守约方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扩大的损失谁承担?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结论:合同解除中,守约方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根据减损规则,如果造成相关损失或导致损失扩大,依法应由守约方自行承担。



四、合同解除中的注意事项



新冠疫情后,当事人在处理合同解除纠纷中,首先双方应当坚持合同严守原则,鼓励合同按约正常履行;其次要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若双方当事人双方确实无法协商,双方均需积极行使相关权利:有解除权的守约方应积极行使合同解除权;同时,无解除权的违约方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再者,守约方一定要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否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扩大的损失需由守约方自行承担。



五、结语



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纠纷越来越多。在处理合同解除纠纷中,合同当事人双方应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坚持利益衡平原则,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共克时艰,共渡难关。笔者曾于今年4月16日以直播方式播出了《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那些事儿》,该直播中,笔者通过列举了10个经典案例的形式,深入浅出地分析了新冠疫情后,合同解除中的该7类常见法律问题。若大家有兴趣,可以观看直播回放,网址http://www.faweiedu.com/course/234。当然,合同解除纠纷中出现的法律问题层出不穷,笔者没能列举出所有的法律问题,若大家在后续中,有其他合同法律问题需要讨论的,欢迎和笔者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