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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监管与交易结构研究(一):监管重心迁移,从事后审查到源头管控

作者:张乐 邵帅 2026-04-02

作为资本市场资源配置的核心手段,上市公司并购重组的监管逻辑始终与市场发展同频迭代。从2014年市场化松绑到2025年“并购六条”落地,监管维度已从传统的“事后审查补漏”全面转向“源头引导+精准治理”,通过交易结构设计端的规则创新,实现对产业整合的激励与对套利投机的约束。本文结合最新监管规则、实操案例,拆解并购重组监管的范式转型,为市场主体提供合规实操指引。


目录

  1. 并购重组监管的三阶段演进:从市场化松绑到精准化治理

  2. 当下监管核心特征:关口前移,以精细化工具塑造交易行为

  3. 监管转型核心结论:从“守门人”到“市场塑造者”


一、并购重组监管的三阶段演进:从市场化松绑到精准化治理


回顾2014-2024年十年监管演进,A股并购重组监管可以划分为松绑与市场化、收紧与补漏、分化与精准三大阶段,核心逻辑从“放活市场”到“防控风险”,再到“适配注册制的差异化监管”,每一次调整均紧扣市场痛点。


(一)2014-2016:松绑与市场化,让渡决策权于市场 


这一阶段的核心是“去审批化”,监管从“逐案核准”转向“信息披露+事后监管”,彻底改变并购重组的行政主导逻辑。


1. 取消非借壳重组事前核准


2014年修订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1明确,对不构成借壳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再经证监会事前核准,交易是否可行由上市公司、交易对方及市场自主判断,大幅压缩交易周期、降低制度摩擦。


2. 市场化控制权取得规则


《管理办法》引入“爬行增持”规则(股份每变动1%即披露),协议收购与要约收购成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主流路径,无实质性审批门槛,激活了上市公司控制权相关的资本博弈。


3. 交易所承接监管抓手


同步完善的交易所信息披露规则,细化披露要求、强化董监高及中介机构责任,以规则替代审批,保障“去审批化”后的监管有效性。


(二)2016-2018:收紧与补漏,封堵套利与防控风险


市场化松绑后,借壳规避IPO、高杠杆并购、短期套现等问题集中暴露,监管重心转向制度补漏与风险防控,通过抬高认定标准、约束资金来源、限制减持实现全维度收紧。


1. 收紧借壳与重组认定


2016年《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2修订引入“首次累计原则”,将借壳认定追溯期延长至60个月,纳入营收、净利润、发行股份等多指标综合判断,明确“类借壳”适用IPO审核标准,彻底封堵了拆分交易规避监管的路径。


2. 约束高杠杆并购与资金来源


审核中重点关注并购资金结构。对于并购基金、结构化融资等工具,监管保持审慎态度,要求交易与上市公司财务承受能力匹配,防止风险向上市公司传导。


3. 从退出端限制短期套利


2017年公布的《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3对大股东、董监高的减持比例、节奏作出严格限制,延长并购相关股份锁定期,大幅提高控股股东短期套现成本,有利于稳定市场预期。


(三)2019-2024:分化与精准,适配注册制的差异化监管

注册制改革背景下,监管打破“统一尺度”,转向分板块、分类型、分交易性质的差异化管理,审核权下沉与持续监管成为核心特征。


1. 审核权全面下沉交易所


2019年科创板、2020年创业板重组审核规则先后落地,将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权陆续从证监会转移至交易所,交易所负责信息披露充分性、交易结构合理性的实质审核,审核效率提升的同时,弱化了行政审批色彩。


2. 板块化差异化监管


对主业协同、产业整合导向的并购给予制度支持,对跨界并购、壳资源交易保持审慎,推动并购重组从“规模导向”转向“质量导向”,强化与板块定位、产业属性的匹配。


3. 全周期持续监管


将监管视角从交易时点延伸至并购后,强化业绩承诺履行披露、商誉减值风险监管,倒逼上市公司审慎设计交易结构,防止并购风险事后集中暴露。


二、当下监管核心特征:关口前移,以精细化工具塑造交易行为


2025年以来,在“并购六条”政策框架下,并购重组监管将关口进一步前移至交易源头,通过简易审核、股份分期支付、锁定期差异化等创新安排,实现“激励产业整合、约束短期投机”的监管目标。以下结合2025-2026年间部分实操案例,解析监管落地细节。


(一)简易审核程序:产业整合并购的“快车道”,并非“无审核”


2025年监管明确简易审核程序适用条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交易结构清晰、主体资质优质的并购项目压缩审核时限,核心适用于市值超百亿、信披评级连续两年为A的上市公司,是对产业整合型并购的直接激励。


典型案例:中国神华1335.98亿能源资产整合4


2025年底,中国神华启动向控股股东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收购12家核心企业股权的重大重组,作为A股首个适用简易审核的千亿级项目,该交易因属于央国企能源保供与产业链整合,完全契合“产业政策清晰、交易结构简明”要求。


本次交易2026年1月30日获上交所受理5,5个工作日完成交易所审核并提交注册,从受理到批复仅13个自然日,问询轮次压缩至2轮,大幅提升了产业整合的效率。本次交易支付方式为"30%发行股份+70%现金支付",现金支付对价约935.19亿元,发行股份价格为29.40元/股6


律师实操要点:简易程序并非“不审”,而是聚焦核心风险点审核。本案例中,交易所重点问询三大问题:(1)标的资产评估方法的统一性;(2)现金支付资金来源合规性;(3)交易后煤炭产能与“双碳”政策的协调性。这也是后续产业并购适用简易程序需提前核查的核心要点。


(二)股份分期支付+业绩挂钩:绑定长期价值,规避估值与整合风险


2025年监管正式明确股份对价分期交割规则,支持对价与标的未来业绩挂钩,从交易结构层面实现风险共担、价值绑定,缓解了传统一次性支付下的估值偏差、整合动力不足等问题。


典型案例:奥浦迈收购澎立生物,A股首个分期支付实操案例7


奥浦迈以12.3亿元收购澎立生物,成为A股首个完整应用“股份分期支付+业绩挂钩”机制的案例8,核心设计为:


1.分期支付结构:股份对价分3期支付,首期60%完成资产过户,剩余40%按业绩实现情况分两期解锁;


2.业绩挂钩机制:第二期与澎立生物2025年净利润达成率挂钩,第三期与2026年累计净利润挂钩,未达标则对应股份不予解锁9


律师实操要点:该机制设计需关注监管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审查,交易所重点问询:(1)分期支付是否构成“变相业绩承诺”;(2)业绩考核指标是否客观可验证;(3)分期期间标的资产控制权安排。实务中需明确业绩指标的可量化性,避免控制权模糊导致的合规风险。


(三)私募基金锁定期差异化:区分长期资本与短期套利,引导“投早投长”


2025年监管创新将私募基金持股标的资产的期限与换股后锁定期挂钩,持股时间越长,锁定期越短,从规则层面激励长期产业资本,抑制“Pre-IPO突击入股+并购套现”的短期行为。


典型案例:芯联集成收购芯联越州,锁定期差异化落地10


芯联集成上市前夕收购芯联越州,交易中对参与换股的私募基金实施差异化锁定期:(1)持股芯联越州满36个月的基金,换股后锁定期缩短至12个月;(2)持股不足12个月的基金,换股后锁定期维持36个月。


律师实操要点:监管对该机制的审查核心是穿透核查基金出资结构,要求核查是否存在结构化融资、短期赎回条款,防止基金通过“通道式持股”规避锁定期,实操中需完整穿透基金底层出资人,确认无短期套利安排。


(四)监管条例固化:控制权与资金源头前置审查,压实实控人责任


2025年《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11进一步系统规定控股股东、实控人责任,将资金占用、财务造假、关联交易纳入并购重组前置审查范围,为源头风控提供上位法依据,尤其针对跨界并购,强化实控人合规承诺与标的资产核查。


典型案例:松发股份跨界并购恒力重工,实控人责任前置12


松发股份拟以57.8亿元收购恒力重工控股权,从陶瓷餐具业务跨界至船舶制造与航运,作为跨界并购新规实操案例,监管审核重点聚焦:(1)要求实控人出具“不通过本次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正式承诺函;(2)对恒力重工历史关联交易进行专项核查,防止收购后成为资金占用通道;(3)要求公司详细论证跨行业经营的可行性与管理能力,包括核心团队、业务协同机制等。


律师实操要点:跨界并购的核心合规门槛是实控人责任压实与标的资产干净度核查,实操中需对标的历史关联交易、资金流水、担保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同时协助上市公司制定清晰的跨行业整合方案,满足监管论证要求。


三、监管转型核心结论:从“守门人”到“市场塑造者”


当前A股并购重组监管已形成“源头引导、过程分类、事后持续”的立体监管框架,核心变化体现在三个层面:


1. 监管重心


从事后审查、风险处置,全面前移至交易结构设计阶段,通过规则创新让市场主体在设计交易方案时即贴合监管导向;


2. 监管工具


从单一的“审批/禁止”,转向精细化的激励与约束工具,如简易审核、锁定期差异化、分期支付等,实现“好交易快审快过,坏交易提高成本”;


3. 监管角色


从传统的市场“守门人”,演变为引导资源配置的“市场塑造者”,通过规则设计推动并购重组从“制度套利驱动”转向“产业价值驱动”。


对市场主体而言,未来并购重组的合规核心是“贴合产业逻辑、夯实交易结构、压实主体责任”,无论是上市公司、交易对方还是中介机构,均需在交易设计初期即融入监管视角,聚焦产业协同与长期价值,才能实现交易的高效落地与合规运行。



注释

1.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号,2014年10月23日发布。

2.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27号,2016年9月8日发布。

3.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7〕9号,2017年5月26日发布。

4. 《关于同意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6〕280号,2026年2月11日发布。

5.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的申请文件获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受理的公告》(临2026-008),2026年1月31日发布。

6.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报告书》,2026年02月13日发布。

7.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之标的资产过户完成的公告》(2026-007),2026年1月15日发布。

8. 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上海奥浦迈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实施情况之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2026年2月9日发布。

9. 毛艺融:《“反向挂钩”等机制落地 将重塑并购重组市场生态》,载《证券日报》2025年12月11日,https://stcn.com/article/detail/3534820.html。

10. 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芯联集成电路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报告书(草案)修订说明的公告》,2025年6月13日发布。

11. 《关于就〈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网站,https://www.csrc.gov.cn/csrc/c101981/c7599967/content.shtml。

12. 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松发陶瓷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置换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申请的审核问询函》有关评估问题回复的专项说明(修订稿),2025年4月9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