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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与税收法定的融合与统一---试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修订与实施

作者:全开明 袁苇 谢美山 王良 2024-12-28

【摘要】2024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表决通过,并将于2026年1月1日起实施,届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历经多年酝酿,该法律吸收巩固了增值税领域多年的行政成果和经验,规范了税收目的和范围、明确了税率、应纳税额、税收优惠、征收管理五大方面的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基础上,该法律结合实际情况进行了大量调整,旨在全面推进现代增值税制度的建设。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税收政策对于企业的运营和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增值税作为我国税收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法规的任何变革都可能对企业产生深远的影响。基于此,笔者将深入、系统地对增值税法的变革历程及其具体内容进行全面的解读分析,通过梳理关键条款的变化、剖析背后的政策意图以及探讨这些变革在实际业务场景中的应用,旨在为企业提供清晰、准确且实用的指导,助力企业更好地理解增值税法的新要求和新机遇,进而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优化自身的税务管理策略,提升财务管理水平,增强市场竞争力,实现可持续的稳健发展,从容应对税收政策调整带来的挑战与机遇,在行业竞争中脱颖而出,迈向更为广阔的发展前景。


【关键词】增值税法 税收法定 税收结构 税收征管现代化 税收政策


第一部分 增值税法的前世今生


增值税(Value-Added Tax,简称VAT)是一种广泛使用的间接税,在商品或服务的生产、流通过程中对增值部分征税。


我国于1979年开始引进增值税并在极少数地区试点,如湖北省襄樊市。1984年,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草案)》,标志着中国正式确定实行增值税制度。1994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开始实施,扩大了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增值税税制得到进一步完善。2004年7月,中国选择东北地区的部分行业试行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开始实施增值税转型试点,由生产型转向消费型。2009年1月1日,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固定资产(不含小汽车)进项税额可全额抵扣。2012年,中国开始在交通运输等部分行业进行“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全面试点,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全部企业新增不动产也纳入增值税抵扣范围。


2024年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后文简称《增值税法》),共6章38条,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增值税法》是我国关于增值税的法律法规,相较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后文简称为《暂行条例》),《增值税法》从体例、内容、格式等方面都作出了大量变动,更为完备。这是中国税收立法、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进展,体现了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全面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也是中国增值税制度改革的最新成果。增值税法的出台,标志着中国增值税制度从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实现了税收法定原则,是中国税制改革的重要里程碑。增值税法的实施将进一步健全现代增值税制度,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提升征管效率,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我国增值税税率的调整也经过了一个阶段。1994年至2011年,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7%,适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进口货物。2012年营改增试点开始,逐步扩大至全国各行业,税率有17%、13%、11%、6%四档。近年来,为完善税制,优惠民生,增值税的税率经历了从两档到四档,再到三档的调整,且税率不断下调。增值税的实施,不仅增加了财政收入,而且促进了第二产业的快速发展,对中国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第二部分 《增值税法》主要内容解读


1、规定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同时对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不属于应税交易的情形等作出规定。


2、明确税率和应纳税额。确立税率与税额计算规则。继续沿用当前的13%、9%、6%三档税率,并对特定货物、服务的出口实行零税率政策;明确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包括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及销售额的界定,同时规定简易计税方式的征收率以及进口货物税额的计算方式。


3、规范税收优惠。设定小规模纳税人的起征点,列举法定免税项目,并赋予国务院制定具体免税标准的权限;此外,授权国务院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并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4、规范征收管理。明确增值税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为征收。同时,对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计税期间以及扣缴义务人等关键要素进行明确规定。


5、做好与有关法律的衔接。与关税法相衔接,明确进口货物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定;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相关决定保持一致,对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作出具体规定,以确保法律体系的协调一致。


第三部分 《增值税法》对比《暂行条例》:蜕变中的税收规则


1.  总则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11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第七条 增值税为价外税,应税交易的销售额不包括增值税税额。增值税税额,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在交易凭证上单独列明。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增值税法》总则部分明确了本法的立法目的在于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同时相关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明确了境内销售货物等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细化了应税交易的界定及境内发生应税交易的情形,如销售货物的起运地或所在地等规定,使应税范围更清晰,减少征纳双方争议;列举了视同应税交易和非应税交易的具体情况,如单位自产货物用于福利等视同应税,员工受雇服务等不征税,增强了税收政策的确定性。


2.  计税方法和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11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二章  

第十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六。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第二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6%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第十二条 纳税人发生两项以上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三条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项目,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三条 纳税人发生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两个以上税率、征收率的,按照应税交易的主要业务适用税率、征收率。



第二章税率部分,《增值税法》调整了部分税率,销售货物等一般税率为13%,交通运输等部分为9%,服务无形资产多为6%等,体现产业导向,对农产品等关乎民生和基础产业的货物给予较低税率,并确保了税率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简易计税征收率为3%,对涉及多税率、征收率交易明确核算与适用规则,督促纳税人准确计税,防止税率错用避税。


3.  应纳税额计算与抵扣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11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章 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

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为当期销售额乘以征收率

进口货物,按照本法规定的组成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组成计税价格,为关税计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应税销售行为),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当期销项税额小于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时,其不足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第十六条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销售额乘以本法规定的税率计算的增值税税额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纳税人应当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进项税额。

第五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第十八条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六条 销售额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第七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

第二十一条 当期进项税额大于当期销项税额的部分,纳税人可以按照国务院的规定选择结转下期继续抵扣或者申请退还。

第八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

下列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二)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三)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1%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进项税额计算公式: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

(四)自境外单位或者个人购进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境内的不动产,从税务机关或者扣缴义务人取得的代扣代缴税款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准予抵扣的项目和扣除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第九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的下列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二)免征增值税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三)非正常损失项目对应的进项税额;

(四)购进并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

(五)购进并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对应的进项税额;

(六)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进项税额。

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一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二条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以外的纳税人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按照组成计税价格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税额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第三章应纳税额部分,《增值税法》明确一般计税按销项减进项,进口货物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且明确各组成部分;简易计税按销售额乘征收率,公式简洁明了,便于操作;详细规定了可抵扣进项税额凭证及不得抵扣情形,如专票、海关缴款书等可抵,简易计税、免税等项目对应进项不可抵,保障税款计算准确合理;纳税人可依规选择结转下期抵扣或申请退还进项大于销项部分税额,缓解企业资金压力,促进企业发展。


4.  税收优惠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11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章 税收优惠

第二十三条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法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前款规定的起征点标准由国务院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四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

(二)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三)古旧图书,自然人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残疾人个人提供的服务;

(七)托儿所、幼儿园、养老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提供的育养服务,婚姻介绍服务,殡葬服务;

(八)学校提供的学历教育服务,学生勤工俭学提供的服务;

(九)纪念馆、博物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

前款规定的免税项目具体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扶持重点产业、鼓励创新创业就业、公益事业捐赠等情形可以制定增值税专项优惠政策,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国务院应当对增值税优惠政策适时开展评估、调整。

第十五 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一)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

(二)避孕药品和用具;

(三)古旧图书;

(四)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和教学的进口仪器、设备;

(五)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的进口物资和设备;

(六)由残疾人的组织直接进口供残疾人专用的物品;

(七)销售的自己使用过的物品。

除前款规定外,增值税的免税、减税项目由国务院规定。任何地区、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第二十六 纳税人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的,应当单独核算增值税优惠项目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项目,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可以放弃增值税优惠;放弃优惠的,在三十六个月内不得享受该项税收优惠,小规模纳税人除外。

第十六条 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十七条 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本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销售劳务,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第四章税收优惠部分,《增值税法》中明确小规模纳税人有起征点规定,未达起征点免税,达起征点全额纳税。对于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法》中免征增值税意味着他们无需承担这部分税收负担,从而减轻了经营压力,有助于其更好地发展。特别是对于初创企业、小微企业以及个体工商户等,这一规定能够降低其创业和运营成本,增强其市场竞争力,鼓励其更多地投入创新和技术升级等领域,从而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同时,《增值税法》列举了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等多项免税项目,并可依经济社会需求设专项优惠,体现对特定行业和群体扶持。农业生产者、医疗机构、学校、文化机构等代表了社会福利,对其免征增值税体现了国家对基础建设等行业的大力扶持,有助于社会建设。此外,对于农业的政策倾斜有助于保障国家的粮食安全,还能推动农业现代化进程;对医疗机构免征增值税,可以降低其运营成本,使其能够将更多的资源投入到提高医疗服务质量和水平上,有助于推动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降低学校的运营成本,能使其更多地投入到教学质量和教育资源的提升上,有助于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培养更多的人才;对文化机构免征增值税,可以减轻其经济负担,鼓励其更多地开展文化活动,推动文化事业的繁荣发展,有助于丰富人民群众的精神文化生活,提高国家的文化软实力。


同时,《增值税法》规定兼营优惠项目需单独核算销售额,否则不能享受优惠;纳税人可放弃优惠,但36个月内受限(小规模纳税人除外),确保优惠精准实施,防止滥用。这一要求有助于税务部门准确掌握纳税人的经营情况,防止纳税人通过混淆销售额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来滥用优惠政策、获取税收优惠,确保优惠政策的精准实施,维护了税收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5.  征收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20241225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一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199312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4号公布 200811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根据20162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11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章 征收管理

第二十八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发生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销售款项索取凭据的当;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二)发生视同应税交易,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视同应税交易的当日。

(三)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货物报关进口的当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

第十九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


第二十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个人携带或者邮寄进境自用物品的增值税,连同关税一并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二十一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二)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第二十 增值税纳税地点,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省级以上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应当向其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自然人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提供建筑服务,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进口货物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地点申报纳税。

(五)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境外的,应当向应税交易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外出经营事项,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报告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三十 增值税的税期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个月或者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以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的,自次月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计税期间和申报纳税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按照海关规定的期限申报并缴纳税款。

第三十一条 纳税人以十日或者十五日为一个计税期间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

法律、行政法规对纳税人预缴税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 增值税的税期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税期,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依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

第三十二条 增值税由税务机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由海关代征。

海关应当将代征增值税和货物出口报关的信息提供给税务机关。

个人携带或者寄递进境物品增值税的计征办法由国务院制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三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零税率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出口退(免)税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出口货物适用退(免)税规定的,应当向海关办理出口手续,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在规定的出口退(免)税申报期内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该项出口货物的退(免)税;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适用退(免)税规定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出口货物办理退税后发生退货或者退关的,纳税人应当依法补缴已退的税款。

第三十四条 纳税人应当依法开具和使用增值税发票。增值税发票包括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国家积极推广使用电子发票。


第三十五条 税务机关与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海关、市场监督管理、人民银行、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建立增值税涉税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配合机制。

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支持、协助税务机关开展增值税征收管理。


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纳税人缴纳增值税的有关事项,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经国务院同意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六章  

第三十八条 本法自20261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条例200911起施行。


第五章征收管理部分,《增值税法》明确应税交易、视同应税交易及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发票以发票开具日为准;扣缴义务与纳税义务同日发生,保障税款及时确认与征收;依纳税人类型、交易性质确定纳税地点,如固定业户向机构所在地或经批准汇总纳税,不动产相关向不动产所在地等,防止税收征管漏洞;设置了多种计税期间,依纳税额核定,明确不同期间申报纳税及预缴税款规则,规范纳税申报流程,提高征管效率;强调依法开具使用发票,推广电子发票;税务机关与多部门建立信息共享与协作机制,强化征管力度,确保税收征管全面准确。


第四部分 《增值税法》施行亮点全解析:照亮营商环境的灯塔之光


一、完善税收法制体系


增值税是我国第一大税种,2023年增值税的总收入约占我国全部税收收入的39%。增值税针对货物、服务、无形资产及不动产在流转环节中产生的增值部分进行征税,其独特的“上游征税、下游抵扣”机制有效防止了重复征税的现象。早在2008年,包括增值税在内的多个税种立法已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议程。然而,由于税收立法的复杂性,涉及多方利益关系的调整,加之2011年启动的“营改增”试点工作,增值税的立法进程有所延缓。此次增值税法的立法实施,标志着增值税从遵循《暂行条例》及相关法规的层面跃升至法律高度,不仅提升了税收制度的权威性,还彰显了更高的指导意义,是我国税收法定原则得以落实的关键一步。


二、维持税收框架,稳定市场预期


《增值税法》对《暂行条例》进行了多项变革,但总体税制框架和税收负担水平将保持不变,确保了市场预期和税收稳定性。在快速变化的市场环境中,稳定的税制框架能够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一个清晰、可预期的政策环境。这不仅有助于降低企业的决策成本,还能增强市场信心,促进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这一举措旨在维持市场收入预期,避免税收波动带来的利润波动,维持市场经营者、投资管理者等市场经济参与者的预期,将精力投注于深耕主营业务,而不是过分关注政策变动带来的短期影响。


三、优化税收结构,赋能经济发展


通过明确税收优惠的特定领域,为农业、医疗、文化产品等项目提供支持,减轻了相关行业的税务负担,有助于进一步发展民生,促进经济的高质量发展,特别是科技强国背景下对科技创新型企业的税收优惠,更加增强了企业的投资创新活力,有助于我国在关键领域开创新的成果,推动企业向高精尖方向努力,取得更大的科技突破。


四、细化税收管理,降低税收争议


通过细化税收优惠政策、调整进项税抵扣、细化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事项等方式,有效解决了税收争议中的焦点问题,减少了税收争议与纠纷,强化了税收管理,营造了一个更加规范、公正、公平的税收环境,提高了税收的精确度和效率,降低了行政行为干预的不确定性,有效减轻了税务纷争,进一步保障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总体而言,《增值税法》的发布施行有助于巩固近年来增值税改革的成果,并进一步健全现代增值税制度,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保障,也为市场注入一针强心剂;同时,我们也期待相关部门能够进一步完善实施细则和配套措施,加强税收征管和服务,确保《增值税法》的有效实施。我们也将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学习完善,应对税务市场新局面。


本文撰写陶晓琪亦、钱思涵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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