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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比较探究

作者:罗民 邵晓莹 2025-08-28

摘要: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租赁业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在服务实体经济、促进设备流通等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本文基于《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从定义性质、设立准入、业务范围、监管框架、法律关系及财税处理等维度,系统比较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差异,分析二者在经济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为行业规范发展提供参考。


引言

租赁作为连接资金与资产的重要纽带,已成为企业融资与设备更新的核心方式。我国租赁市场呈现“双轨制”发展格局,以金融租赁公司为代表的金融机构类租赁主体与以融资租赁公司为代表的商事主体类租赁机构并行发展。二者虽同属“融资租赁”业务范畴,却因主体属性、监管规则等差异,形成了不同的业务模式与市场定位。厘清二者的本质区别,对于优化资源配置、防范行业风险具有实践意义。


一、定义与性质的本质差异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的核心区别源于主体属性的不同,这种差异决定了二者在功能定位与监管逻辑上的根本分野。

(一)金融租赁公司: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金融+租赁”属性

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金融租赁公司是经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批准设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需持有金融许可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下简称《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监管。其核心功能是通过金融机构的资金优势,为承租人提供大型设备、基础设施等长期租赁服务,兼具“融资杠杆”与“资产运营”双重属性。例如,在航空租赁领域,金融租赁公司可凭借充足的资金实力,购入价值数亿元的飞机,通过长期租赁实现资产增值与资金回笼。根据《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2024)》,未经批准不得设立金融租赁公司,也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金融租赁”字样。

(二)融资租赁公司:普通商事主体的“融物+融资”属性

融资租赁公司的法律定义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三十五条¹,其本质是通过“融物”实现“融资”的商事服务主体,无需金融牌照,受《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范。这类公司主要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设备购置需求,例如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生产线租赁、为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设备租赁等,直接对接实体经济的普惠性融资需求。


二、设立与准入的门槛差异

两类公司的设立审批、注册资本及股东资质要求存在显著层级差异,反映了监管对其风险控制的不同标准。

(一)审批与注册资本

金融租赁公司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原银保监会)审批,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实缴);而融资租赁公司由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审批,内资试点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7亿元人民币(实缴),外资公司为1000万美元(实缴),门槛明显低于金融租赁公司。这种差异体现了金融租赁公司作为金融机构的更高风险管控要求。

(二)股东与治理要求

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股东应为商业银行、大型租赁公司或产业龙头企业,并具备持续盈利能力、良好信誉和充足的资本实力。例如,若主要股东为商业银行,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10%。此外,金融租赁公司应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机制,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和风险管理委员会,并制定健全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需具备5年以上金融或租赁行业相关经验,符合金融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要求,且无不良信用记录和违法违规行为。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公司的股东资质要求较为宽松。内资试点公司的主要股东可为大型企业(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金融机构;外资公司的主要股东则可为境外金融机构或大型企业(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美元)。


三、业务范围与模式的市场分野

基于主体属性与资源禀赋的差异,两类公司形成了互补的业务格局。

(一)业务定位与租赁物

金融租赁公司聚焦大型、长期、专业化项目,租赁物多为飞机、船舶、能源设备等价值高、周期长的资产,租赁期限通常为5-10年;融资租赁公司则侧重中小企业的短期、小额设备租赁,租赁物包括工业设备、医疗设备等,租赁期限多为1-3年。

(二)业务模式与禁止性规定

金融租赁公司可开展直接租赁、售后回租、租赁资产证券化等业务,但禁止“低值高买”,即以明显高于市场价值购买租赁物;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主要包括直接租赁、售后回租、转租赁等,但不得从事非法集资、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这种差异源于金融租赁公司的金融机构资质,使其可运用更多金融工具,而融资租赁公司需严守“商事服务”边界。


四、监管框架的层级差异

监管强度与范围的不同,是两类公司风险防控体系的核心区别。

(一)监管主体与强度

金融租赁公司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实施全流程强监管,覆盖“准入-运营-退出”全流程,包括准入、资本、业务、风险、退出等方面,根据《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条,金融租赁公司的境外业务(如境外飞机租赁)也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监督。

融资租赁公司则由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统筹框架、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具体实施、中国融资租赁企业协会等自律组织制定行业规范(如《融资租赁企业合规经营指引》)进行自律监管,监管强度适中,更侧重“底线监管”,引导企业合规经营。

(二)信息披露与风险处置

金融租赁公司需定期报送详细财务及风险指标,监管部门可主导接管、重组等风险处置。融资租赁公司仅需按地方要求报送基本信息,风险处置以地方监管部门主导的整改、注销为主。


五、法律关系与风险控制的差异

两类公司的债权性质、所有权效力及风险控制手段存在显著区别,影响其违约处理能力。

(一)法律保护与所有权效力

金融租赁公司的债权属于金融债权,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法规保护,且租赁物所有权经登记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公司的债权为商事债权,受《民法典》保护,若未办理租赁物登记,所有权可能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例如,在租赁物被擅自转让的情况下,金融租赁公司可凭借登记证明追回资产,而融资租赁公司可能因未登记丧失所有权主张。

在违约责任认定方面,金融租赁公司合同中通常约定较高的逾期利息;融资租赁公司的逾期利息通常参照民间借贷利率上限(LPR的4倍),过高可能被法院调整。

(二)风险控制手段

金融租赁公司实行“全流程管控”,事前对承租人进行严格信用评估,对租赁物进行价值评估,事中监控租赁物使用情况和租金支付情况,事后若承租人违约,可通过已登记的租赁物所有权实现优先受偿,或要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

融资租赁公司更依赖“承租人信用”与“租赁物变现能力”,因无金融牌照,资金来源有限,抗风险能力较弱,若承租人违约,因租赁物未登记,优先受偿权可能无法实现,通常要求承租人提供抵押或保证,但中小企业往往缺乏足够抵押物,风险增加。


六、会计与税务的处理差异

财税政策的不同适配了两类公司的主体属性,影响其经营成本与收益。

(一)增值税处理

金融租赁公司在开展融资性租赁业务时,适用“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税目,缴纳增值税,税率为6%。若开展经营性租赁业务,租赁物为有形动产的,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为不动产的,适用9%的税率。

融资租赁公司在融资性租赁业务上的增值税政策与金融租赁公司一致,同样适用“贷款服务”税目,并可享受差额征税优惠。但由于其不具备金融牌照,业务必须严格符合“融物+融资”的双重实质,租赁物需真实存在且权属清晰,否则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视同贷款”,导致无法享受相关税收优惠。在经营性租赁业务中,融资租赁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与金融租赁公司相同,但其计税基础更注重“租赁物的实际成本”。税务机关会对其“融物”真实性实施更为严格的核查,以防止企业借租赁之名行变相放贷之实。

(二)企业所得税处理

金融租赁公司作为持牌金融机构,其“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坏账损失可依据《金融企业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核销标准相对宽松。例如,单笔应收款项逾期超过1年即可申请核销。在收入确认方面,利息收入(即未实现融资收益的摊销部分)需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但由于其金融机构的属性,金融租赁公司不能享受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相比之下,融资租赁公司的坏账损失扣除需遵守《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更为严格的证明材料,如法院判决、破产清算文件等,且核销门槛较高,通常要求单笔应收账款逾期3年以上。不过,若融资租赁公司符合小微企业认定标准,可享受相应的企业所得税优惠:对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征收;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按5%征收。


七、结论与展望

金融租赁与融资租赁作为租赁市场的“双支柱”,分别服务于大型项目与中小企业,形成了互补的市场格局。未来,随着监管体系的完善,两类公司可在各自领域深耕。金融租赁公司可依托金融牌照优势,拓展绿色租赁、跨境租赁等专业化领域;融资租赁公司可聚焦普惠金融,通过数字化手段提升中小企业服务效率。同时,租赁物登记制度、优化财税政策需进一步统一,以推动行业规范可持续发展。两类公司的差异化发展,最终将共同促进租赁业在服务实体经济、优化资源配置中发挥更大作用,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1] 第七百三十五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