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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发病,但没有立即治疗,下班后未经治疗和抢救死亡(起病48小时内)能否认定为工亡?

作者:陈娜 2026-01-06

【基本案情】 


张某2022年调任项目部工地担任商务车司机职务。平素居住在项目部板房宿舍。2023年5月一天,张某下午5:25在工地接队长,并开车将队长送回工地,途中称自己发烧了,可能感染了新冠病毒。队长让张某自行去医院看看,随后到项目部两人分开。张某到食堂吃晚餐后回板房宿舍。当晚与妻子通电话,称发烧,吃药睡了一会儿觉得好转。次日早上,项目工作人员打电话无人接听,到中午仍然未见到张某,到板房宿舍寻找,发现已经在床上死亡。经派出所侦查排除刑事案件。

家属到工地后,放弃尸检,遗体火化。


【争议焦点】 


人社局认为张某不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不予工伤认定,市政府行政复议维持。


张某在工作中发病,也在发病后48小时内死亡,但未经抢救,死亡时也不在工作岗位上,是否属于工亡?


【裁判要旨】 


张某家属以不予认定工伤的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被告为人社局和市政府。


庭审中争议点:


争议点一:张某发病时是否在工作岗位上。应当以下午5:25为发病时间,还是回到板棚宿舍为发病时间。


张某首次提及发烧时,是送队长回项目部路上,张某是司机,送队长回项目部是在履职过程中。属于履职过程中发病。并无证据排除发烧是导致死亡疾病的前驱症状。


争议点二:张某未经抢救死亡、死亡时没有在工作岗位上,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的情形构成工亡。


张某未经抢救死亡,但根据项目部的值班表,张某当晚值守防汛班,虽然当天晚上平安无事,也没有叫张某出车,应当视为张某在工作岗位上。


争议点三:


法官的疑问:张某是否死于突发疾病。


法医学标准,死亡分为外源性因素和内源性因素,公安机关已经排除外伤、暴力性伤害、中毒、醉酒,死亡原因只剩下内源性死亡。


经庭审后,人社局撤销了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原告撤诉。


人社局要求张某家属补交张某当晚在宿舍值班的证据后,做出了工亡认定的决定。


【难点要点】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若员工突发疾病立即死亡、或立即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均无争议。但本案张某发病后并未立即死亡,症状属于不典型症状,无法指向具体疾病,张某也没有经过治疗,就直接在宿舍中死亡。衍生出的难点:员工自行就医途中死亡,员工回家拿医疗卡途中死亡等、医院关门未就医死亡等特殊情形,是否能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认定工亡。


【典型意义评析】


员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抢救无效48小时内死亡,因实践中情况复杂,故存在争议。在认定了张某确是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做出的工伤认定。员工未经抢救死亡,是否仍然符合该法条,行政机关并无定论。检索司法案例,也有不同观点。本案中,行政机关显然注意到了该争议,并且不愿触及该争议,后虽然做出了工伤认定,但是在我方补充当晚张某在宿舍中处于防汛值班待命状态后,用了双重事实做出的工伤认定。

本案例对于处理员工因病死亡是否构成工亡具有参考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