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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新动态及对我国投资者的影响(锦天城跨境委出海系列)

作者:王清华 施珵 王沁怡 于艾可 2026-01-14

随着国际地缘政治环境的变化,诸多发达国家普遍采取或加强了基于国家安全的投资审查制度。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近年来一直在逐步增强投资监管和审查机制。一方面,受到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的交易数量大幅度增加,其中多项交易涉及到中资企业。公开信息显示,在2018年4月至2024年3月间,加拿大政府条所做出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命令中,高达62%是针对我国投资者所做。[1]另一方面,加拿大当局出台法案修正案,授权主管部门延长国家安全审查时限、扩大主管部门的审查权限。这反映出外国投资者,特别是我国投资者在加拿大进行投资时,当地主管机关愈加关注该等投资项目对国家安全因素的影响,在跨境投资过程中,外国投资者遭遇政府因素的概率明显提高。


本文回顾了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基本运作模式,说明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动向,指出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趋严将增加我国投资者赴加拿大投资的不确定性,并提出我国投资者应关注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动态、保持与当地主管机关的良好沟通、妥善设置交易文件条款以应对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新变化,防范可能的交易风险。


一、 加拿大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概述


(一) 加拿大投资审查制度


目前,加拿大投资审查制度体系存在两种不同的审查程序,一种是净收益审查。加拿大政府支持并鼓励对加拿大产生净收益的投资,如果某项投资以规定的方式取得了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且被投资的加拿大企业的价值达到了一定的财务门槛,政府将会对该等投资进行审查以评估该投资是否能给加拿大带来净利益。另一种是国家安全审查。即对于未达到上述财务门槛的任何非加拿大人对加拿大的投资交易,均可能被政府认为需要审查,以评估该投资是否会威胁加拿大的国家安全。加拿大创新、科学和经济发展部加拿大创新、科学和经济发展部(Innovation, Science and Economic Development Canada,下称“ISED”)部长(下称“责任部长”)负责《投资加拿大法》(Investment Canada Act,下称“ICA”)规定的上述审查的具体实施。其中,国家安全审查的变化将对我国投资者在加拿大特定领域投资产生较大影响,值得我国投资者特别关注。


(二) 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1. 政策更新


2022年12月7日,时任责任部长提出了一项名为“修订《投资加拿大法》的法案(Act to amend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或称“《投资国家安全审查现代化法案》(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 Modernization Act)”(下称“C-34法案”),该法案代表了ICA自2009年以来最重大的更新。


2024年3月22日,C-34法案获得御准(Royal Assent)。其中无需条例修订即生效的条款已于2024年9月3日生效,已生效条款内容包括:

• 责任部长有权延长投资国家安全审查;

• 责任部长有权在国家安全审查期间施加临时条件;

• 有权基于承诺而完成国家安全审查;

• 改进与盟国的信息共享;

• 司法审查过程中信息保护的新规则;

• 澄清净收益审查因素,以进一步保护加拿大政府资助的知识产权和加拿大人个人信息的安全;以及

• 通过澄清披露要求和报告ICA权力的使用情况,提高透明度和加强问责制建设。

由于需要在实施前进行条例修订或发布解释说明法案,所涉部分条款将在未来生效:

• 对敏感行业投资新的实施前申报要求;

• 提高不合规行为的罚款上限;

• 扩展责任部长审查任何国有企业投资净收益的权力;

• 针对腐败定罪,将国家安全审查推进至第25.2条阶段;以及

• 澄清ICA的国家安全审查适用于资产收购。


2. 审查范围及主要因素


根据ICA第25.1条的规定,政府有权开展国家安全审查的范围包括如下几类:

(i) 非加拿大人在加拿大设立新企业;

(ii) 非加拿大人以ICA第28条第(1)款所列的方式取得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

(iii) 非加拿大人全部或部分收购或建立一个在加拿大开展其业务的实体,且该实体在加拿大有经营地点及受雇或自雇的与该实体经营相关的人员,或在加拿大有用于该实体经营的资产。


因此,无论外商投资的金额大小,是否取得相关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政府都有权对该等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审查以评估其是否会威胁加拿大的国家安全。


加拿大政府发布的《对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指南》(Guidelines on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下称“《审查指南》”)[2]对影响国家安全审查的主要因素进行了细化。一方面,考虑到某些来自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可能出于非商业动机并可能会对加拿大的国家安全造成威胁,因此这类投资将会受到更为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另一方面,考虑到一些因素可能与加拿大国家安全相关,因此在决定某项投资是否会产生国家安全风险时,这些因素将会被审慎考虑,这些因素主要包括:(1)该项投资对加拿大的国防能力及利益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国防工业基础和国防设施;(2)该项投资对在加拿大境外进行的敏感技术或专有技术转让的潜在影响,如考虑投资是否使其能够获取与敏感技术研究、设计或制造相关的非公开信息;(3) 参与《国防生产法》第35条所列货物/技术的研究、制造或销售;(4)投资对向加拿大人提供关键商品和服务,或向加拿大政府供应商品和服务的潜在影响;(5)该项投资对加拿大关键矿产及产业链的潜在影响;(6)该项投资对加拿大关键基础设施的影响等;(7)投资通过增强加拿大企业与外国经济体或其任何部门的融合而损害加拿大经济安全的可能性;(8)投资可能助长外国监视或间谍活动;(9)投资可能妨碍当前或未来的情报或执法行动;(10)投资对加拿大国际利益(包括对外关系)的潜在影响;(11)投资可能涉及或便利非法行为者(如恐怖分子、恐怖组织、有组织犯罪或腐败的外国官员)的活动;以及(12)投资可能使其获取敏感个人数据,并可能通过利用这些数据损害加拿大国家安全。


3. 审查流程


(1)国家安全审查的发起


国家安全审查可以由政府部门主动发起。根据ICA第25.2条第(1)款及第25.3条的规定,若责任部长有合理理由认为某项外商投资项目将会受到审查,则可以在规定的期限通知该等外国投资者,并在与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长(Minister of Public Safety and Emergency Preparedness)协商后[3],将其认为可能损害加拿大国家安全,或不能确定是否会损害加拿大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项目的初步调查结果及审查建议移交给总督(Governor in Council)。总督有权根据责任部长的建议下令对该外商投资项目进行国家安全审查。


外国投资者亦有主动通告的义务。根据《审查指南》,就外国投资者的主动通告义务而言,包括两种不同情形:一种是,根据ICA第25.1条第(a)(b)款的规定取得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或新设加拿大企业的非加拿大投资者,外国投资者有义务在交易实施之前或交易实施后的30日内主动向责任部长通告该等交易,并按照规定向责任部长任命的投资主管(Director of Investments)通告该等交易及提交相关信息;另一种是,该条第(c)款规定的全部或部分收购或建立在加拿大开展业务的实体的外国投资者,ICA并不强制这类非加拿大投资者通知责任部长。不过,在最新于2025年3月5日更新的《审查指南》中,当局明确鼓励外国投资者,特别是国有企业或受国家影响的投资者,在其投资项目开发的早期阶段联系ISED下属的外国投资审查与经济安全局(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nd Economic Security)(下称“FIRES”)讨论其投资事宜,并在计划实施前至少45天(如需提交净收益审查申请,则在交割前至少75天)提交通知(无论是自愿还是强制性通知)。


此外,如果FIRES发现存在未按规定提交净收益审查申请或通知的情况,其有权联系外国投资者,告知其在该法下的义务。在无需提交净收益审查申请或通知的情况下,FIRES也可联系外国投资者,讨论自愿申报的可能性或根据ICA第25.1(c)条该投资的可审查性。该法还赋予责任部长要求提供信息以确定是否有合理理由认为投资可能损害国家安全的权力。在某些情况下,FIRES还可根据ICA第25.12条,为此目的向外国投资者及/或外国投资者拟议或已实施投资相关的各方索取信息。


(2)国家安全审查提交的文件


一方面,在审查前,责任部长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和被收购的加拿大实体提供规定的信息以及责任部长认为的对其作出决定有必要的其他任何信息,以决定其是否有合理理由相信某项投资会威胁加拿大的国家安全。


另一方面,在审查过程中,为审查之目的,责任部长也可以要求外国投资者提供规定的信息及他认为有必要的其他任何信息。


(3)国家安全审查的时间


根据ICA及过往案例,国家安全审查从申请提交之日起,可能需要最多200天,并可能进一步延长。如果ISED针对净收益审查中的交易下令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净收益审查将在国家安全审查结果出具前暂停。在这种情况下,经外国投资者同意,审查流程可延长30天,以便在国家安全审查成功结束后完成净收益审查。


C-34法案生效后,国家安全审查的最新流程如下:


image.png


ISED公布的《有关ICA的2023-2024年度报告》显示,受复杂经济安全环境影响,国家安全审查口径趋于严格。2023-2024年度延长审查案件数为26件,平均审查时长约163天。


4. 审查结果


根据ICA规定,在与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长协商后,若责任部长认为该投资项目不会产生国家安全风险,则可以向非加拿大投资者发出通知,表明其不会采取进一步的行动。但是,如责任部长与公共安全和应急准备部长协商后,认为该投资项目可能会威胁国家安全或根据现有信息无法判断是否有国家安全风险,则可以将相关投资项目提请总督决定,并由总督对该等外商投资项目做出进一步决定。


若总督认为该投资将对加拿大国家安全产生威胁,则可以做出以下决定:

• 禁止实施:指示非加拿大投资者不实施投资;

• 附条件批准:包括要求非加拿大投资者提供总督认为有必要的任何书面承诺,或根据总督发布的审查命令所列条件实施该投资;

• 资产剥离:要求非加拿大投资者剥离其对加拿大企业或实体的投资。


5. 救济措施


受限于ICA及中加双边投资协定的约定,我国投资者如对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满,可采取的救济渠道是在加拿大国内申请司法审查。但是既往实践中鲜有投资者就加拿大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诉诸国内司法审查。一方面,ICA 赋予了审查部门自由裁量空间,尤其是在带有一定政治色彩的国家安全审查程序中,审查标准难以量化;另一方面,司法诉讼将耗费一定的时间、人力、金钱成本,投资者需审慎评估诉讼风险和维权成本。


根据ICA第25.6条规定,总督及责任部长所作的决定具有终局性和法律约束力。除受联邦法院司法审查外,不适用任何上诉程序或其他法院司法审查。因此,若投资者不满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只能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起司法审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附件第四部分第三十四条的附录中明确约定:“加拿大根据关于在加拿大投资的法律——《加拿大投资法》作出的如下审查决定:(一)关于是否初始批准受审查的投资的决定;或(二)关于是否准许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决定;不适用本协定第十五条和第三部分的争端解决规定。”即在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中已将外资审查决定排除在争端解决机制(含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国家间争端解决机制)的适用范围之外。换言之,外国投资者无法就外资审查决定对加拿大提起国际投资仲裁。


二、 加拿大关键矿产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


由于加拿大拥有丰富的矿产资源,矿产品种多达60多种,采矿业发达,因此其关键矿产领域也一直受到来自我国企业的关注。2022年10月28日,加拿大联邦政府发布了《关于外国国有企业在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政策》(Policy Regarding Foreign Investments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Critical Minerals under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下称“《关键矿产投资政策》”)[4],加强了ICA项下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在关键矿产领域投资项目的适用。近年来,加拿大在关键矿产领域针对外商投资安全审查方面审查力度的不断加强,也对我国企业投资加拿大相关领域产生了一定负面影响。


(一) 加拿大关键矿产清单


由于关键矿产资源在世界上的分布有限,很容易受到地缘政治因素及全球供应链问题的影响。为保护关键矿产供应链安全和国家安全,并确保加拿大及其盟友能够可持续的获取关键矿产资源,加拿大政府于2021年3月11日公布了首份《关键矿产清单》(下称“《清单》”),列出了包括铝、锑、铋、铯、铬、钴等在内的共计31种关键矿产,《清单》已于2024年进一步更新,将高纯度铁矿石、磷、金属硅补充列为关键矿产。 这些关键矿产具备以下特征[5]:

• 其供应链面临威胁,且在加拿大具备合理的生产可能性;

• 对加拿大的经济或国家安全至关重要,或为国家向可持续低碳及数字经济转型所必需,或能使加拿大成为全球供应链中可持续且具有战略意义的合作伙伴。


加拿大政府计划通过《清单》明示主要的关键矿产,并对涉及这些关键矿产的投资项目实施更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政策,以在促进经济增长、发展工业能力的同时,保障加拿大国家安全。为此,在《清单》首次公布之后,加拿大政府相应更新了《审查指南》,明确要求在评估某项投资是否具有国家安全风险时将其对关键矿产及关键矿产供应链的影响纳入考量范围。


(二) 《关键矿产投资政策》


2022年6月,美国与加拿大及其他盟友建立了矿物安全伙伴关系(Minerals Security Partnership),以完善关键矿产供应链并对抗我国在该领域的主导地位。近年来,加拿大政府也持续加强对关键矿产领域投资的国家安全审查方面的关注。


《关键矿产投资政策》就针对关键矿产领域的国家安全审查确立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原则:考虑到外国国有企业及受外国政府影响的私人投资者的“固有风险”,这些主体在加拿大关键矿产领域的企业或实体的投资或拟投资将支持责任部长做出进行国家安全审查的结论,即责任部长有合理理由相信该等投资可能会损害ICA所述的国家安全[6]。《关键矿产投资政策》进一步指出,无论投资的价值大小、是否直接投资或是否取得控制权,外国国有企业对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均将受到ICA项下的更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且审查的范围涵盖整个产业价值链。这意味着不仅所有此类投资都将受到深入的国家安全审查,而且政府很可能会发现有必要禁止或取消这些交易。


《关键矿产投资政策》同样列出了评估一项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是否具有国家安全风险所需要考虑的主要因素:

• 所涉加拿大企业的规模、范围及位置;

• 所涉矿产资源或供应链对加拿大的自然价值和战略价值;

• 相关外国国有企业控制和影响加拿大目标企业、供应链及产业的程度;

• 相关交易对加拿大供应链利用资产及获得可替代资源的能力的影响;

• 当下的地缘政治情况和对加拿大盟友关系的潜在影响。


(三) 针对我国投资者施加的关键矿产交易资产剥离令


1. 针对我国投资者的资产剥离令


在《关键矿产投资政策》颁布后不久,责任部长即发布了声明,命令以下三家中资企业剥离其对加拿大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


image.png

表:受资产剥离令影响的中资企业在加拿大投资


2. 资产剥离令所涉交易的特征


(1) 资产剥离令涉及交易的交易金额较小


三家我国投资者所涉交易的交易金额均较小,并未超过净收益审查的财务门槛,也未取得对上述目标公司的控制权[10]。这反映出,资产剥离令所调整的交易不受净收益审查标准对交易金额的限制。同时,上述三家中资企业的投资并不涉及新设加拿大企业或取得加拿大企业的控制权,因此并不属于《审查指南》规定的必须要通知责任部长的情形,并且从已有的信息来看,这些交易应该是在未通知部长的情形下实施的[11],但仍然在交易已经开展的情况下被主管机关要求调整,这也体现了加拿大监管机关对于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保持持续的密切关注。


(2) 资产剥离令所涉关键矿产位于加拿大境外


前述交易涉及的关键矿产(锂矿资产)目前仍处于勘探阶段,且有两项交易中涉及的锂矿资产位于加拿大境外。这与2022年早些时候加拿大政府决定不对紫金矿业收购加拿大矿业公司Neo Lithium开展国家安全审查的做法相反。在紫金矿业的收购案中,责任部长认为政府做出不启动国家安全审查的决定的部分原因是因为Neo Lithium的锂矿资产位于阿根廷,且北美电动电池的生产并不依赖于该项目所生产的锂矿的进口[12]。而上述三家我国投资者所涉及的交易反映出即使关键矿产位于加拿大境外,仍可能受到监管机关的关注,体现了加拿大政府对于关键矿产的控制日趋严格。


(3) 资产剥离令涉及受政府影响的私人投资者


从上述资产剥离令所涉及的交易可以看出,《关键矿产投资政策》下的“国有企业”并不要求国家对投资者拥有多数所有权。《关键矿产投资政策》的审查对象不仅包括外国国有企业的投资项目,还适用于被评估为与外国政府密切相关、受外国政府影响或可能被迫服从外国政府的法外指示的私人投资者的投资。换言之,新政策不仅关注国有控股企业,也关注外国政府对相关企业的影响力。如三家中资企业中的中矿(香港)稀有金属资源有限公司和盛泽锂业国际有限公司分别仅有16%和不到5%的国有资本参股,且没有明显的政府或国有企业的控股股东,但仍然受到加拿大监管机关的关注。


三、 加拿大互动数字媒体行业的投资审查


(一) 《数媒国安审查声明》


2024年3月1日,ISED发布了一份关于互动数字媒体行业外国投资审查的政策声明[13](下称“《数媒国安审查声明》”)。该声明指出,通过国家资助或受国家影响的投资,交互式数字媒体领域的虚假信息及信息操纵风险已显著增加。因此,依据ICA,外国实体——特别是受非友好(hostile)国家所有或控制的实体——在交互式数字媒体领域的外国投资将受到加强审查。


《数媒国安审查声明》指出并强调,基于ICA的规定,所有外国投资,无论是绿地投资或是少数股权投资,也无论其投资额度,均可能受到当局主动发起的国家安全审查,并对互动数字媒体领域受外国政府影响的投资实施更严格审查。加拿大政府建议相关投资者提前开展自查,并至少提前45天与主管部门进行预沟通。


根据《数媒国安审查声明》,在评估互动数字媒体领域的特定交易是否可能损害国家安全时,加拿大当局将考虑以下因素:

• 产品内容的覆盖范围及受众规模;

• 产品是否具有在线功能(如游戏内聊天记录、游戏内购买、麦克风/摄像头访问权限);

• 投资者与外国政府之间联系的性质和程度;

• 该加拿大企业是否可能通过此项投资,被外国政府用作传播虚假信息或以不符合加拿大权利和价值观的方式进行信息审查的工具;

• 加拿大企业董事会的构成;

• 投资者可能对加拿大企业(包括其产品内容)施加的控制或影响程度。


(二) 近期案例


根据公开报道,加拿大当局自2023年秋季就已对TikTok Technology Canada, Inc.(下称“TikTok加拿大”)启动了正式的国家安全审查[14]。


2024年11月6日,ISED发布公告称,依据ICA,加拿大政府已决定要求由TikTok TikTok加拿大停止当地业务的运营。这一决定基于审查过程中收集的信息与证据,并采纳了加拿大安全情报机构及其他政府合作伙伴的建议[15]。


2024年12月11日,TikTok加拿大官网发布公告称,TikTok加拿大已向加拿大联邦法院提交司法审查申请,以对政府要求关闭TikTok加拿大业务的命令提出抗辩[16]。


目前就TikTok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的司法审查结果尚未有进一步公开信息。


四、 国家安全审查制度趋严对我国投资者的影响及应对措施


(一) 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趋严对我国投资者的影响


就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而言,《关键矿产投资政策》中明确提到了“非志同道合的政府”(non-likeminded government)以及“有相同价值观和利益的伙伴”(partners that share our interests and values),责任部长在声明中表示“加拿大将继续欢迎外国投资”,这表明来自与加拿大同类社会制度和来自与加拿大不同社会制度的外国投资者可能将会在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上受到不同的对待。因此,未来中资企业赴加投资关键矿产领域可能会面临更多的困难。


过往针对我国投资者在关键矿产领域投资的资产剥离令就被视为加拿大政府所发出的警告,即加拿大政府并不会因为交易投资额较小、未取得控制权或相关的关键矿产在加拿大境外等因素就终止国家安全审查程序,这使得我国投资者在关键矿产领域投资所面临的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更大,我国投资者实际可开展的关键矿产领域投资的范围受到进一步限制。


在数媒领域投资相关的《数媒国安审查声明》中,加拿大当局也针对性地使用了“外国(尤其是非友好国家)国有或受其影响的实体(entities owned or influenced by foreign states, particularly hostile states)”、“不符合加拿大权利和价值观(inconsistent with Canadian rights and values)”等表述,强调该领域外商投资的意识形态与舆论影响力风险。


(二) 我国投资者应对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趋严的措施


1. 持续关注加拿大国家安全审查领域的新规定


近年来,包括加拿大在内的许多国家开始针对外商投资采取或强化国家安全审查机制。我国企业“走出去”面临的国际环境形势不确定性增加,国家安全审查已成为我国企业在海外投资必须仔细审查并审慎考虑的因素之一。特别是加拿大在外商投资领域仍不时有相关议案出台,并可能对某些特定行业施加新的限制,我国投资者在加拿大进行投资时,应当持续关注加拿大政府对国家安全审查领域的新规定及新动态。


ISED披露的外商投资审查领域的2025-2027年前瞻性监管计划显示,继C-34法案对《加拿大投资法》进行修订后,加拿大当局将对现行法案及相关条例中规定的相关审查时限进行进一步修订,并将明确若干新事项——例如,需进行交割前申报的投资交易、更新罚款金额的计算方式,以及公布新的申报文件格式[17]。


2. 加强与加拿大当地主管机关的沟通


无论是《关键矿产投资政策》还是《数媒国安审查声明》,外国投资者均被鼓励至少在实施投资前45天咨询ISED的投资审查部门。


以矿产领域投资为例,考虑到于目前《关键矿产投资政策》仍未明确定义国有企业或受外国政府影响的“私人投资者”,结合加拿大政府对外国国有企业强化审查的背景,对于我国投资者来说,事前对其股东中的国有成分和是否受本国政府影响进行评估并确认十分重要,而这有赖于与当地主管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对于未能与主管部门保持沟通的投资者,除了交易的不确定性可能进一步增加外,如果未就交易通知责任部长并提交必要的信息,相关交易很可能会受到事后的审查(适用交易完成后5年的审查期限),并面临交易被要求取消的风险。


因此,我国企业在投资前应当积极与加拿大政府沟通,了解交易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及相关国家安全审查政策的变化,尽早作出评估,以免在投资实施完成后可能被监管部门要求撤出投资,最终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3. 寻求专业法律帮助降低交易风险


一方面,了解当地法律规定。ICA对可能受到国家安全审查制度的领域及交易形式都进行了更明确的规定,因此我国投资者在加拿大开展投资项目前,应当注意对当地政策的了解,对交易对手的尽职调查以及对交易结构的设计,尽量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国家安全审查风险有一定预估,以便在实际遭遇国家安全审查时能够及时应对。


另一方面,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增加了交易的不确定性。我国投资者在加拿大开展投资项目时,应当注意妥善设置交易文件的相关条款。比如,考虑到可能的未能通过国家安全审查的风险,我国投资者在境外投资时,应当特别避免签订赴汤蹈火条款,或设置高昂的分手费,以免在交易项目未能如期推进的情况下,还需承担额外损失。同时,我国投资者需要考虑到国家安全审查对于交易进度的影响,妥善设置项目的交割日以及付款时间安排,以维护自身的商业利益。



注释:

[1]参见黄可而:《加拿大外资审查人为设置贸易壁垒》,载《法治日报环球法治》(2025年3月17日)

[2] 参见 Guidelines on the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Investments(Published on March 24, 2021, Revised on March 5, 2025),载 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investment-canada-act/guidelines/guidelines-national-security-review-investments,最后访问于2026年1月6日。

[3] 尽管有此规定,但是涉及到文化产业的外商投资审查由加拿大文化遗产部负责。

[4] 参见Policy Regarding Foreign Investments from State-Owned Enterprises in Critical Minerals under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载 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ministerial-statements/policy-regarding-foreign-investments-state-owned-enterprises-critical-minerals-under-investment,最后访问于2026年1月6日。

[5] 参见Canada’s Critical Minerals List,载 https://www.canada.ca/en/campaign/critical-minerals-in-canada/critical-minerals-an-opportunity-for-canada.html,最后访问于2026年1月6日。

[6] 此外,《关键矿产投资政策》就关键矿产领域投资的净收益审查也确立了一项原则,根据该原则:国有企业及受外国政府影响的私人投资者对关键矿产部门的投资构成“固有的经济风险”,外国国有企业对加拿大关键矿产领域的投资只在例外的情况下才会被批准。

[7] 证券时报,中矿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投资加拿大动力金属公司的进展公告,载https://c.m.163.com/news/a/H2KGVG71053469RG.html,最后访问于2023年1月18日。

[8] 盛新锂能,关于全资孙公司盛泽国际对智利锂业投资的公告,载http://vip.stock.finance.sina.com.cn/corp/view/vCB_AllBulletinDetail.php?stockid=002240&id=7959728,最后访问于2023年1月18日。

[9] 藏格矿业,关于公司或指定主体认购Ultra Lithium Inc.19.47%股份涉及矿业权投资的公告,载https://data.eastmoney.com/notices/detail/000408/AN202202141546992797.html#,最后访问于2023年1月18日。

[10] 根据ICA第28条第(3)款(d)项,若投资者取得的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超过1/3,则不会被认定为取得了目标公司的控制权。

[11] 由于上述国家安全审查为事后审查(相关交易已经完成),上述交易可能是在未通知责任部长且未提交所有必要的信息的情况下发生的,因此适用交易完成后五年审查期限的规定。

[12] 参见The Neo Lithium Acquisition: Canada’s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Process In Action,载https://www.ourcommons.ca/Content/Committee/441/INDU/Reports/RP11659786/indurp03/indurp3-e.pdf, 最后访问于2023年1月18日。

[13] 参见Policy Statement on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in the Interactive Digital Media Sector, 载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investment-canada-act/en/home/policy-statement-foreign-investment-review-interactive-digital-media-sector,最后访问于2026年1月6日。

[14] 参见Federal government reveals it ordered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of TikTok, 载https://www.cbc.ca/news/politics/tiktok-national-security-review-1.7143574,最后访问于2026年1月6日。

[15] Government of Canada orders the wind up of TikTok Technology Canada, Inc. following a national security review under the Investment Canada Act, 载 https://www.canada.ca/en/innovation-science-economic-development/news/2024/11/government-of-canada-orders-the-wind-up-of-tiktok-technology-canada-inc-following-a-national-security-review-under-the-investment-canada-act.html,最后访问于2026年1月6日。

[16] 参见TikTok Canada files Notice of Application for Judicial Review on Canadian entity shutdown order, 载 https://newsroom.tiktok.com/tiktokcanada-notice-to-challenge-local-shutdown?lang=en-CA

[17] 参见2025-2027 Forward Regulatory Plan – Foreign Investment Review and Economic Security Branch, 载https://ised-isde.canada.ca/site/acts-regulations/en/forward-regulatory-plan/foreign-investment-review-and-economic-security-branch,最后访问于2026年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