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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 员工以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基本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主张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

作者:周鹏 2026-01-05

【基本案情】 

员工主张2011年7月入职新疆某公司,后因单位改制,2023年7月与新疆某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25年2月28日,员工以新疆某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提出辞职,并申请仲裁,要求确认2025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出具解除证明,支付2023年5月5日至2025年2月28日欠发工资27566元、2024年绩效奖金8067.38元及2011年7月至2025年2月经济补偿金96404元。新疆某公司辩称无欠薪,绩效已足额发放,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争议焦点】  


1.新疆某公司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情形;


2.员工主张的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其要求支付欠发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是否成立。


【裁判要旨】  


仲裁、法院认为:


1.新疆某公司2023年7月成立,员工主张 2023年6月欠薪无依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明确基本工资构成,实际发放金额高于合同约定,且员工履职期间未提异议,不存在欠发工资情形。


2.2024年绩效总额49750元,扣除预发及个税,剩余部分已于2025年1-4月发放完毕,且公司已通过培训告知绩效发放调整,无拖欠绩效情形。


3.员工无证据证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单位转入新疆某公司,工作年限自2023年7月起算。因公司无欠薪,员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合同没有事实依据,不符合应获得经济补偿的条件,故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仅确认双方2025年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公司需出具解除证明。


【难点要点】 


1.用人单位调整绩效发放方式是否构成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


绩效发放时间无法律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依据合法制定的《薪酬管理办法》,在不降低绩效总额、提前告知员工的情况下调整发放时间,且调整面向全体员工,属自主经营管理范畴,不构成未及时支付。


2.单位改制后员工工作年限能否连续计算?


需员工举证证明“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至新单位,且原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若无法举证,新单位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工作年限计算依据。


【典型意义评析】 


本案明确了用人单位薪酬管理自主权与员工劳动报酬权益的边界。


裁判强调,用人单位依据合法制度调整薪酬结构、绩效发放方式,且实际履行未损害员工权益,员工长期无异议的,该调整合法有效。同时,明确员工主张工作年限连续计算需承担举证责任,未举证则按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间起算。此案为类似劳动争议中,如何认定“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及工作年限计算提供了参考,平衡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权与员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