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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出版发行专著《网络直播营销法律监管与合规指南》

 2025-07-2177
[摘要]近日,“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之《网络直播营销法律监管与合规指南》“Livestream Marketing: Legal, 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Guide”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专著的作者为锦天城王良律师,锦天城吴乙婕律师对本书亦有贡献。

近日,“锦天城法律实务丛书”之《网络直播营销法律监管与合规指南》“Livestream Marketing: Legal, Regulatory, and Compliance Guide”由法律出版社正式出版发行,该专著的作者为锦天城王良律师,锦天城吴乙婕律师对本书亦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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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出版社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主管主办,创建于1954年,是享誉业界的法律专业出版机构和法律信息提供商,连续多年保持我国法律图书市场总体占有率、品种规模领先地位,出版图书逾2万种。出版物涵盖全面依法治国、法律文本、法学教育、法律考试、法学学术、司法实务、法律应用、法律普及以及法律文化等领域,综合出版能力位居全国法律出版行业前列。


《网络直播营销法律监管与合规指南》一书通过将抽象的法律条文转化为可落地的企业合规工具,具备了很强的实用价值。作者系统梳理了网络直播营销涉及的21类资质许可清单,并针对不同主体(平台、MCN、主播)列明申领条件与合规要点。作者还进一步梳理了网络直播各参与主题的法律定位,解析其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并归纳了网络直播营销中常见的纠纷类型。通过精选的典型案例,覆盖了包括虚假宣传、平台责任、直播打赏、税收合规等高频风险领域,并通过“案情简介一争议焦点一裁判要旨一启示建议”的标准化解析,帮助企业将司法裁判规则转化为企业内部的管理标准,从而实现从“事后补救”到“事前预防”的转变。期待本书的出版,有助于从业者们运用书中提供的合规工具,将合规的刚性要求转化为企业的管理优势。


本书从实证角度出发,分析中国网络直播领域政策和立法的演进过程、研究网络直播参与主体复杂的法律关系、介绍近年来直播行业的典型案例和事件、对比海外国家对直播电商的立法框架,勾勒出中国网络直播营销法律规制的发展趋势。具体分为六章:


第一章介绍了中国网络直播行业发展状况。主要对网络直播、网络直播营销的概念进行辨析,并简要介绍了直播电商的发展简史、商业模式的嬗变、盈利模式。网络直播营销的参与主体,包括商家、网络主播、MCN机构、直播公会、网络直播平台等,分别充当产业链的供应端、平台端和用户端,形成了我国直播行业的产业链。自2016年“网络直播元年”后,我国的电子商务竞争格局得以重塑,让网络直播成为中国数字经济的重要载体和经济增长的重要驱动力。


第二章对我国在网络直播领域的立法与监管现状进行研究。分别从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网络直播营销管理、网络直播监管与市场准入三大方面梳理了我国的网络直播政策、法律与监管规定。首先,在信息内容生态治理上,我国从垂直监管转变为综合性协调治理,形成由国家网信办牵头的统筹管理机制,建立了维护国家网络主权与网络安全的顶层架构。其次,在网络直播营销管理方面,我国从严格规范直播营销中的商业广告活动入手,到设置“互联网专条”、“网络直播专条”来规制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再到出台第一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电子商务法》,最终确立了网络直播营销行业的综合治理体系,并逐步实施对网络直播平台和主播进行“双重监管”机制。第三,在网络直播监管与市场准入方面,我国确立了对网络直播采取事前审查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各个网络直播监管机构的职责相对明确。


第三章主要网络直播参与主体的法律定位、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进行分析。网络直播营销属于直播与电子商务两大领域的交叉行业,兼具直播、电子商务、广告多重属性。参与直播带货的主体在不同的直播模式、不同的商业场景中扮演不同的角色。本章重点对网络主播与MCN机构法律关系进行解析,并通过一系列案例阐释网络主播与MCN机构之间构成综合性合同关系的司法认定实践。在法律责任方面,重点分析了网络主播、MCN机构、网络直播营销平台在广告经营、商品销售等方面所应当履行的合规义务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介绍了网络直播营销活动中常见的纠纷类型。在直播营销参与主体间的合同纠纷中,对合同性质的认定、合同是否应当解除、违约金是否需要调整、账号权属归属于谁、竞业限制是否有效以及销售业绩承诺未能兑现商家支付的款项如何退还等都是纠争议焦点问题。直播营销中的两类主要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类型一种是与“直播”活动相关,一种是与“带货”相关。本章结合案例,重点介绍了商业混淆、虚假宣传等四种传统不正当竞争行为在互联网下的新表现形式,以及九种新型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五章对近年来中国网络直播行业中的典型司法案例与行业事件进行归纳和总结。包括:“中国高空极限运动第一人”花椒直播主播吴某宁坠亡案、熊猫互娱诉李某追索“巨额保证金”案、违反公序良俗向主播打赏被判令返还案、网络直播带货主播商业诋毁第一案- 好奇牌婴儿纸尿裤遭恶意贬低构成商业诋毁、全国首例认定直播带货场景下的直播平台为电商平台侵害商标权案——赛饰公司与弘宇公司、微播公司商标权纠纷案、知名主播“薇娅”逃税行政处罚案、电商头部主播李佳琦与海氏“底价协议”事件、秦朗作业本遗失事件-网络谣言传播的法律边界与责任、直播巨头三只羊公司因虚假宣传行政处罚案。


第六章主要介绍了欧美直播电商的立法发展趋势。美国对直播电商的治理体系延续了其对数字经济“轻触式”治理理念,以“强硬”的事后监管、“完善”的行业自律为主要特征,涉及直播电商的相应法律规则散见于涉及消费者保护、隐私与数据治理、公民权利等主要领域之中。与美国法律体系相似,欧盟也缺乏一部系统且直接对直播电商进行规制的法律或法律机制,但形成了以消费者保护为核心的打击不公平商业实践的体系、以《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为核心的数据保护和个人隐私保护体系、以《数字市场法》为核心的平台反垄断与公平竞争法律体系。该章进行的比较研究,对我国在网络直播营销领域的立法路径选择会起到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