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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天城代理的区块链证据案件入选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

 2020-12-085276
[摘要]2020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报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

2020年12月08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通报了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分析评选结果。锦天城律师代理的全国首例非互联网法院涉司法区块链证据的案件“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宋成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荣获全国法院系统2020年度优秀案例二等奖。


该评选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承办,从裁判结果和法律适用正确、案例典型性和指导性、裁判要旨和案例注解撰写等方面对获奖案例进行审议评判。锦天城律师代理的“上海轻享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诉宋成喜等买卖合同纠纷案”因其在“非互联网法院对区块链证据的审查认定”上的显著指导意义入选。


该案例同时入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第三批参考性案例(总第十三批,第99号)。

 

案件概要:


宋某在支付宝小程序“轻松住租赁”平台上租用一台电视机,并通过电子签约方式在小程序上与租赁平台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宋某应每月按时足额支付租金,若发生拖欠则将触发合同由租转售条款,宋某应按约定的买断款承担买断责任。

“轻松住租赁”平台支持支付宝身份验证及人脸识别,签约及履约过程中的订单、物流、租金等信息均生成并存储于平台系统内。该平台还将上述电子数据同步存证于司法区块链。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宋某未按约支付租金,故“轻松住租赁”平台委托锦天城律师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按合同约定支付买断款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蚂蚁金服为本案提供了司法区块链全程技术支持。

 

区块链证据在非互联网法院的认定依据:


对经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证据审查方法,目前仅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直接涉及,该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提交的电子数据,通过电子签名、可信时间戳、哈希值校验、区块链等证据收集、固定和防篡改的技术手段或者通过电子取证存证平台认证,能够证明其真实性的,互联网法院应当确认。”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考虑到区块链存证形式在技术上具有较为显著的安全、可靠、不易篡改特征,故对此类电子数据真实性的审查标准是充分尊重这种技术保证的,明显有别于其他电子数据。虽然前述司法解释是就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所作的专门规定,但该条款作为对通过哈希值校验以及区块链等技术存证固证的证据真实性的确认方法,应当作为人民法院判定区块链电子数据证据的共识性标准。非互联网法院如果遇到区块链存证的电子数据,完全可以将前述司法解释条款作为证据真实性审查的参考依据。不仅如此,《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四条亦明确,除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外,若是电子数据证据“由记录和保存电子数据的中立第三方平台提供或者确认”,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判定:


锦天城律师依据《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的标准,从涉案的司法链平台的可靠性、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采性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切性等方面对涉案电子数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论证,并最终获得法院认可:


(一)涉案的司法链平台的可靠性。原告提交的电子数据,存证于最高人民法院主导搭建运营的全国性区块链存证平台——司法链平台。锦天城律师当庭对司法链平台进行了介绍及演示,司法链平台提供数据上链存证、司法链数据核验功能,具有全链路可信(可信身份、可信环境、可信时间等)、全节点见证、全流程留痕(法律行为事前、事中、事后)等特征。该平台属于中立的第三方平台,平台采取的这种分布式区块链技术,能够在电子数据存储、传输过程中,对数据的真实性及原始性进行验证,确保数据传输的可信关系。除非有相反证据否定,经该平台核验真实的电子数据,其真实性应得到人民法院确认。


(二)司法链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采性。区块链技术具有去中心化、自动执行、不可撤销、不可篡改等技术特征。本案核验的统一证据编号是电子数据存证时通过哈希算法转化的,具有不可篡改性。电子数据转化为证据编码后,司法链平台将证据编码打包为数据块(区块)并即时传输给全部节点机构服务器进行存储,各个节点机构服务器的区块连接成“链”,通过共识机制对证据编码的一致性进行校验。因此,经司法链平台验证的结果具有可靠性。


(三)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切性。在本案中,第三人与被告通过原告平台的自动信息系统签订了《轻松住租赁协议》,进行存证的合同信息、订单信息、物流信息等电子数据均是在各方立约、履约过程中形成,并储存于平台方即原告服务器中,原告服务器将上述电子数据在司法链平台存证后取得统一证据编码。庭审中,锦天城律师作为原告代理人将上述电子数据明文及证据编码同时上传至司法链平台进行当庭核验,核验结果均显示“核验通过、比对结果一致”,该验证结果表明数据上链至今保存完整、未被篡改,原告提交的经核验的电子数据区块链存证内容真实性可以确认。

 

裁判要点:


区块链证据,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非互联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可依据2020年5月1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认证方法,综合考量区块链存证平台的可靠性、平台验证结果的可采性及运用验证结果认定事实的确切性等方面对区块链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认定。


原告提交的区块链存证内容真实性可以确认,且能够与其提供的原告平台保存其他电子数据证据文本和截图内容相互印证,足以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人民法院予以采信,并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锦天城孙黎律师、杨然律师、周温奇律师、王龙律师为此次入选案例的委托人提供了全程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