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医保官方标识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
[摘要]1月12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公布《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月12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公布《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有权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医保官方标识用于:
1、商标、商业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志;
2、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或其他非医疗保障用品;
3、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4、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其他情形。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1年1月13日医保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