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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医保官方标识不得用于商标、商业广告等

 2021-01-243139
[摘要]1月12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公布《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月12日,国家医保局办公室公布《中国医疗保障官方标识使用管理办法(暂行)》,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有权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将医保官方标识用于:

1、商标、商业广告、商品的装饰和标志;

2、日常生活陈设、用品和装饰或其他非医疗保障用品;

3、以个人名义出版、印刷或制作的出版物、印刷品和音像制品等作品;

4、国务院医疗保障主管部门规定不得使用医保官方标识的其他情形。

(本文资料来源于2021年1月13日医保局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