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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济民可信收购南京恒生股权未依法申报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0-08-312340
[摘要]2019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局)对江西济民可信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可信)收购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恒生)83.35%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6月25日,市监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7月26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监局)对江西济民可信医药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民可信)收购南京恒生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恒生)83.35%股权涉嫌未依法申报违法实施经营者集中案进行立案调查。2020年6月25日,市监局对本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经查明,2019年4月4日,济民可信与南京恒生及相关方签署《股权转让协议》,通过多项股权收购间接取得南京恒生83.35%股权。主要交易包括:1、济民可信收购南京恒生的最终控制人江苏三宝持有的西藏德容99%股权以及西藏裕阳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持有的西藏德容1%股权并于2019年4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2、西藏德容收购招银国际资本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自然人股东夏瑞平和庞正武以及其他26名自然人股东持有的南京恒生合计40.27%股权。上述交易先后于2019年4月28日、6月25日以及6月28日完成工商变更登记。交易完成后,济民可信通过全资子公司西藏德容持有南京恒生83.35%股权。


市监局认为,济民可信通过多项股权收购间接持有南京恒生83.35%股权并取得单独控制权,属于《反垄断法》第二十条规定的经营者集中。其营业额达到《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属于应当申报的情形。截至2019年6月28日,有关交易已全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此前未依法申报,违反《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构成未依法申报的经营者集中。但市监局经评估认为,该项经营者集中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


基于上述调查情况和评估结论,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和《未依法申报经营者集中调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对济民可信处以30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