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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实质审查立遗嘱人真实意愿 依法认定公证遗嘱无效

实质审查立遗嘱人真实意愿 依法认定公证遗嘱无效

 2026-10-2232

1.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张某与其妻子李某共生育子女张甲、张乙、张丙三人,张丙育有二子张小丁、张小戊。张某生前与李某在外省某公证处立有公证遗嘱一份,载明双方名下共同所有的八套房屋由孙子张小丁和张小戊各继承四套。

公证遗嘱同步录像视频显示:立嘱过程中张某未明确陈述其财产情况及分配方案,还多次出现言语不详、前后矛盾的情况,遗嘱内容也非张某、李某当场口述形成。张某去世后,其子女张甲、张乙认为公证遗嘱内容并非张某的真实意愿,遂诉至法院要求继承张某的遗产。

2.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本案中,被继承人张某生前虽立有公证遗嘱,但现场视频显示张某并无分配遗产的明确意思表示,对书面遗嘱内容亦不知悉并认可。在遗嘱内容与现场视频不符的情况下,不能证明遗嘱内容是张某的真实意思表示,遗嘱的真实性法院不予确认,其内容亦不予采纳。

在张某无其他合法遗嘱的情况下,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遂依法判决,张某的遗产(八套房屋的二分之一份额)由其第一顺序继承人李某、张甲、张乙、张丙各继承四分之一。

3.典型意义:

遗嘱效力的核心在于意思表示真实自愿、内容认知清晰完整。人民法院审查遗嘱效力时,应当坚持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并重,尤其注重考察遗嘱内容是否真正体现立嘱人的自主表达。

本案中被继承人生前所立遗嘱为公证遗嘱,兼具遗嘱与公证文书双重属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经公证证明的事实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本案同步影音资料显示被继承人对遗嘱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缺乏清晰、准确的认知,遗嘱不能体现被继承人真实意思表示,在案证据足以推翻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

最终,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继承规则分割遗产,依法平等保护了全体子女的合法继承权,最大限度筑牢了老年人财产权益保护防线。


(源自:湖北高院公众号发布典型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