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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

《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

 2022-09-15408
[摘要]2022年9月9日,为推进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同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证监会公告〔2022〕44号公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22年9月9日,为推进货银对付(以下简称DVP)改革,同时落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76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证监会公告〔2022〕44号公布《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交易登记结算业务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本次《规定》的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一是根据《管理办法》,修改制定依据,将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纳入适用范围。二是根据DVP改革要求,修改超买情形下中国结算违约处置具体规定,改为中国结算按照相关业务规则处理。三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调整关于错误交易防范及责任分担的三方协议的备案要求。2022年5月20日至6月19日,中国证监会就《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各方对《规定》表示支持,认为这是夯实资本市场基础制度、深化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积极举措,释放了便利外资投资A股市场的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