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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百万红酒索赔争议:保险单上记载的协议管辖条款有效吗?

 2025-05-0626

基本案情:

在国际贸易的浪潮中,某乔公司揽下一笔红酒生意,订单号“Montes order 56”的红酒货物,2022年6月18日,某森公司,作为保险经纪人,代理HDI公司,为某乔公司的红酒货物签下货物运输保险单,承保险别为货物运输一切险。保险单背面条款规定,适用德国法律和DTV货运2000/2004第26条管辖,且即便目的地国家同意索赔,管辖法院也在签发保险单地或保险公司总部所在地。

HDI公司、某森公司均为在德国登记注册的企业。某乔公司诉称,案涉货物被装入编号为EGSU9126573集装箱,于2022年6月22日在智利圣安东尼奥港装船起运,于2022年7月21日运抵中国盐田港并卸船。2022年7月26日,货物到达盐田港后称重记录显示货物短少,开箱卸货发现丢失9798瓶红酒,损失金额为73235.52美元。在发现货物短少后,某乔公司立即向HDI公司、某森公司报保险请求赔付。2023年7月3日,HDI公司、某森公司向某乔公司发出拒赔通知电子邮件。某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HDI公司、某森公司赔付保险赔款合计73235.52美元并支付利息。

裁判理由和结果:

本案中,当事人之间达成有效的管辖协议,且本案纠纷属于协议管辖范围,德国法院对本案具有排他性管辖权,应依法裁定不予受理某乔公司的起诉。广州海事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某乔公司的起诉。某乔公司未上诉,一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要点:

保险单正面或背面条款约定外国法院管辖,且案件不属于我国法院专属管辖的,应推定该协议管辖条款合法有效,对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均具有约束力。

保险单明确约定由一国法院管辖,但未约定该管辖协议为非排他性管辖协议的,应推定该管辖协议为排他性管辖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