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赡养协议履行一年半后老人反悔,老人主张解除该赡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2021-08-12559
[摘要]老人与三女儿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履行一年半后老人与三女儿产生了矛盾,独自搬回自己的老房子住,此时老人主张解除该赡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编者说:

老人与三女儿签订赡养协议,赡养协议履行一年半后老人与三女儿产生了矛盾,独自搬回自己的老房子住,此时老人主张解除该赡养协议能否得到支持?

裁判要旨

赡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此种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充分尊重原告的意见与感受。如继续履行该协议无疑会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则该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则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请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案号

(2021)辽02民终5838号

案情

2019年6月3日,李某某与李某1、李某2、李某3、李某4、张某某达成赡养协议,该协议约定李某某和其老伴(已去世)拥有的房屋土地都归三女李某1所有,李某某由三女李某1及其丈夫张某某赡养,李某某的生老病死一切费用由三女儿李某1及其丈夫张某某负责,与李某3、李某2、李某4三人无关。

张某某在签订协议书后收到了政府给李某某的28,000元危房改造款。张某某之后用这笔钱盖了五间门房。

2020年9月11日,因与三女儿发生矛盾李某某已离开李某1的家回自己的老房子住。李某某诉至法院请求解除该赡养协议,并要求张某某返还28000的危房改造款。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

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原告与被告之间达成了由被告李某1、张某某赡养原告的协议,依据该协议,原告的子女均同意原告的日常生活起居由被告李某1、张某某负责照顾,但因原告与被告李某1、张某某发生矛盾,原告离开了被告李某1、张某某家回老房子单独居住生活,致使原告与被告李某1、张某某的赡养协议无法继续履行。原告认为被告李某1、张某某不履行协议约定的赡养义务,虽然被告李某1、张某某予以否认,但继续履行该协议无疑会对原告身心健康造成损害,原告签订该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因该赡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原告与各被告之间达成的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故原告要求解除协议书的诉请于法有据,一审法院照准。虽然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称其对原告好,但未能改变原告离开被告李某1、张某某家的事实,且协议书的关于赡养的人身属性内容,依法不具有强制履行的可能性,故被告李某1、张某某要求继续履行赡养《协议书》的抗辩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关于危房改造补助款28,000元,因协议书已经解除,并且该笔款项是政府部门拨付给原告的危旧房专项款,故被告李某1、张某某使用的原告的危房改造补助款盖门房的28,000元应返还给原告,原告要求被告李某1、张某某返还28,000元的诉请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判决:

综合双方当事人诉辩主张,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点:第一,是否应解除李某某与李某3、李某2、李某4、李某1、张某某之间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第二,李某1、张某某是否应向李某某返还28,000元。

针对第一项争议焦点,是否应解除李某某与李某3、李某2、李某4、李某1、张某某之间于2019年6月3日签订的协议书一节,本院认为,上诉人主张案涉协议书已履行近一年半时间,上诉人李某1、张某某积极履行赡养义务,案涉协议书的订立和履行有利于老人李某某的晚年生活,于情于理均不应判令解除。从本案查明事实可知,李某某因与李某1、张某某发生矛盾,已离开李某1、张某某家。又因赡养协议具有人身属性,协议能否继续履行应充分尊重李某某的意见与感受,不适于强制履行,故一审判决认定案涉协议书无法继续履行,进而判决解除该协议书,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针对第二项争议焦点,李某1、张某某是否应向李某某返还28,000元一节,本院认为,案涉28,000元系政府拨付给李某某用于危旧房改造的专用款项,李某1、张某某使用该款项在自家院内建房。在案涉协议书已解除的情况下,李某1、张某某理应向李某某返还该笔款项,以解决李某某危旧房改造问题,使李某某安度晚年。

综上所述,李某1、张某某、李某2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