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摘要]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原因和区间存在多个,承运人仅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不能免责的货损负赔偿责任。
货物灭失或者损坏发生的原因和区间存在多个,承运人仅对其责任期间内发生的不能免责的货损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案情
营口供销公司诉万海航运公司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中,万海航运公司以“万海”轮将 3180 箱新鲜李子自中国大连港运往泰国林查班港。收货人从卸货港提取货物并运至其仓库开箱时发现货损,之后将其持有的提单项下损失索赔权转让给托运人营口供销公司。营口供销公司起诉,要求承运人万海航运公司按照全损赔偿货物损失 108756 美元及其利息。
营口供销公司委托的鉴定人出具调查报告,认为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温度控制的改变和/或不稳定,导致全部货物发生腐烂变质。万海航运公司提供集装箱温度记录仪及其委托的鉴定人调查报告,抗辩其在运输货物过程中已尽到谨慎处理和合理照管货物的义务,且货物残值应为货物价值的 10%-20%之间。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货损是由于承运人责任期间集装箱内温度不稳定和收货人提货后将集装箱运往其仓库期间未通电制冷共同造成的,依照海商法第五十四条,酌定万海航运公司对货损承担 30% 的赔偿责任。结合李子变卖获得一定收益的事实,法院判决万海航运公司赔偿营口供销公司货物损失 29354.12 美元及其利息。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