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公布《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
近日,民政部公布《男女双方均非内地居民的中国公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办法》,该文件已于2026年9月4日经民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6年12月10日起正式施行。
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登记条例》制定,全文共 19 条,适用于男女双方均为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内地办理结婚、离婚、补领婚姻证件等婚姻登记业务,填补了该群体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制度空白,实现此类婚姻登记业务全国通办,进一步便利港澳台居民、华侨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维护婚姻登记制度严肃性与当事人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婚姻登记办理机关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结婚、离婚登记,男女双方均须本人共同到场申请,并按身份类别提交对应身份证件、公证文书、无配偶及无禁止结婚亲属关系声明等材料。离婚登记不予受理情形包括未达成离婚协议、当事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结婚登记并非在内地办理等情形。
新规对特殊情形作出细化:针对当事人持有多个地区身份证件、身份信息发生变更、补领婚姻证件、境外婚姻文书在内地使用等场景设置专门处理规则;明确补领证件时当事人丧失中国公民身份的,不予补发证件,但可查阅复印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证件可依当事人申请加注其他有效证件号码。境外取得的婚姻证件在内地办理登记使用,需完成公证认证并配套中文翻译文本。
该办法的出台,回应了港澳台居民、华侨频繁往来内地背景下的婚姻登记现实需求,对此类群体在内地的婚姻权利保障提供清晰的制度依据。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官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