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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推动破产案件高效办理的意见(试行)

 2023-12-09166

为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进一步提高破产审判质效降低破产程序成本,促进法院内设机构在协同高效推动破产案件审理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助推优化服务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转发<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 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市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涉执行事项的处理

1、本意见适用于本市破产案件受理法院解除本市辖区两级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及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等。

2、破产案件管理人在接受指定后,将需解除的保全财产信息、案件线索及需处理的执行措施信息,书面报中院破产审判庭破产审判庭审核汇总后以通知的方式移交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由执行指挥中心将信息录入执行指挥平台并发出指令通知,涉及的相关基层法院应于收到平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具体处理情况由中院执行指挥中心负责督办。

3、作出财产保全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法院已查扣债务人财产的,应当在收到执行指挥中心平台系统的通知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破产案件管理人移交全部查扣的债务人财产和相关资料。

4、执行法院作出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转破产移送决定书后,应当书面通知所有已知执行法院,中止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程序。

5、破产申请受理后,执行法院要严格依法审核债务人企业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破产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屏蔽失信信息,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有纳入期限的除外。

6、破产案件终结后,破产审判庭将终结案件的破产企业信息报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执行指挥中心将破产企业的终结信息录入执行指挥平台,涉及的相关基层法院应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终结涉破产企业的执行案件数量报中院执行局、破产审判庭。

二、涉破产债务人诉讼费收费的处理

7、对债务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欠交的诉讼、执行等费用,破产案件管理人应编制债务人涉诉、涉执行案件清单,并向审理法院、执行法院发出诉讼费、执行费申报债权通知,相应法院收到通知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并由负责管理诉讼费用的机构向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

8、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人提起的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应予缓交。

9、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应由债务人承担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受理费、执行费用,参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在破产案件终结前由管理人向人民法院交纳。

三、破产案件文书交互处理办法

10、规范文书签收登记。管理人提交的文书及材料,应当登记标题、案件号、来文单位、报送人、报送时间,中院破产审判庭及其他内设机构接收纸质文件时,应当在核对份数、检查文件完整后,予以签收并注明签收时间。管理人提取对应处理的事项相应承办人需在7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回告。

11、管理人依托破产智慧平台的电子来文,破产案件的承办人应每日查看办理。

12、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 2 年。本意见由中院民三庭负责解释。

 

(来源:十堰市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