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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涉外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申请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案

 2022-12-20270
[摘要]本案系船舶污染大气环境、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民事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上海市首例民事检察公益诉前和解案。

本案系船舶污染大气环境、由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磋商协议司法确认案,是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和民事生态环境修复制度精神,落实《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上海市首例民事检察公益诉前和解案。

一、基本案情

2019年5月6日,“HYUNDAI NEW YORK”轮(以下称“现代纽约”轮)在我国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使用硫含量为2.67%m/m的船舶燃料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船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区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被浦东海事局查获并处以行政罚款。就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下简称市检三分院)依法履行公告程序,督促有关机关和社会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后,其委托相关组织评估认定“现代纽约”轮造成的环境公益损害金额约为人民币42929.58元。

现代商船(中国)有限公司为“现代纽约”轮的船舶经营人韩国现代商船有限公司(HYUNDAI MERCHANT MARINE CO.,LTD.)的全资子公司,经其与市检三分院磋商,双方于2020年9月21日达成公益损害赔偿协议,并于2020年10月12日共同向上海海事法院申请确认该协议效力。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为申请确认检察公益磋商协议效力案。依据《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检察公益诉讼工作的决定》的相关规定,侵权行为人自行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承诺整改的,检察机关可以就民事责任的承担与侵权行为人进行磋商。经磋商达成协议的,可以向审判机关申请司法确认。案涉协议符合司法确认协议效力的法定条件,裁定公益损害赔偿协议有效。

三、典型意义

公益磋商协议属于民事性质的协议,但与经人民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不同,人民调解协议是平等主体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集体和他人合法利益的前提下,相对自由地处分自己的权利。公益磋商协议则是赔偿权利人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代表国家、社会公众与侵权人进行磋商、主张权益,人民法院对公益磋商协议的审查,在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方面应有所不同。该案依法创设性地确立了检察公益磋商协议的审查原则、审查内容和审查程序,以司法监督为生态环境保护和公益诉讼保护保驾护航。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