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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肇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

《肇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人基金管理办法》

 2024-03-0598

第一条  为推动管理人队伍的职业化进程与管理人行业的良性、可持续发展,公平合理确定和支付管理人的劳动报酬,提高破产案件审判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和《肇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章程》的规定,肇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设立管理人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管理人基金的来源:

(一)根据本办法从管理人报酬中按比例提取;

(二)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财政补贴;

(三)社会捐赠;

(四)基金本金所产生的孳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管理人基金的提取、管理和支出依法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

本协会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公示管理人基金的募集及支出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管理人(清算组)在肇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包括其他地区的管理人(清算组)在肇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办理的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

第四条  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计提并实际收到的管理人报酬超过人民币10万元的,应当提取相应比例的资金,交付本协会作管理人基金,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从管理人报酬中提取管理人基金以个案按下列比例分段累加计算收取:

(一)管理人报酬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含本数,下同)的,不提取。

(二)管理人报酬超过人民币1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4%提取。

(三)管理人报酬超过人民币100万元至300万元的部分,按5%提取。

(四)管理人报酬超过人民币3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6%提取。

(五)管理人报酬超过人民币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7%提取。

(六)管理人报酬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部分,按8%提取。

提取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可在财产分配方案中说明并从管理人可得报酬中列支。本协会可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在报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适当调整提取比例。

管理人应得报酬超过10万元,但依照前款规定提取后少于10万元的,低于10万元的部分不收取。

管理人承办的属于获得财政资金补贴的案件,不执行本办法中有关提取报酬的规定。

第六条  管理人基金的提取按下列方式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管理人在向法院申请支付管理人报酬前,如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取管理人基金条件的,应当填写并向协会秘书处提交《承诺函》、《管理人基金提取申报表》以及法院出具的管理人报酬决定书等文书;如特殊原因无法填写提交,应当书面说明。协会秘书处收到管理人递交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对其条件以及基金提取金额进行审核。

(二)承办案件的管理人在向法院提交支付管理人报酬支票的,应当同时向法院提交支付基金的支票以及经协会审核确认的《管理人基金提取申报表》,并出具《授权书》,授权法院直接从管理人账户中扣划基金。

(三)上述管理人包括破产案件机构管理人、个人管理人以及强制清算案件清算组。

第七条  管理人基金主要用于支持肇庆地区管理人承办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完成法定程序的必要开支。

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基金可用于协会日常办公、培训、交流、研讨等为协会或会员提供服务的费用支出。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管理人可以向协会申请管理人基金:

(一)债务人无财产支付破产(或强制清算)费用;

(二)债务人有财产,但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且无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

(三)债务人无财产,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不足以支付破产(或强制清算)费用;

(四)债务人有财产,有利害关系人垫付资金,但利害关系人垫付的资金和债务人财产合计不足以支付破产(或强制清算)费用。

第九条  管理人可申请管理人基金的费用项目包括:公告费、刻章费、审计费、查询费、邮寄费、异地差旅费等。以上费用由管理人先行垫付,管理人应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节省开支,单个案件申请基金的费用总额不超过2万元。

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人向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协会制定的《基金使用申请表》;

(二)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等;

(三)管理人《承诺书》;

(四)费用清单和支出凭证;

第十条  管理人从管理人基金取得的费用,应列入破产企业的破产费用。因客观情况变化,案件已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告知协会并以破产费用优先予以清偿。

管理人经审查,确认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及时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迟延申请终结破产程序导致破产费用增加的,管理人基金对增加的费用不予补偿。

管理人使用协会管理人基金,应在案件结案一个月内向协会报告案件的资产情况,债务人资产不能足额支付垫付费用的应及时向协会申请报销。

第十一条  一般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结案后,管理人获得报酬不足3万元的,可以按照3万元标准向本协会申请管理人基金援助补足;复杂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按不超过5万元的标准申请管理人基金援助补足;特别复杂疑难的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经本协会会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可按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申请管理人基金援助补足。

符合申请条件的,管理人应当在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终结后3个月内向本协会秘书处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协议制定的《管理人报酬申请表》;

(二)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

(三)管理人履职报告(如果案件办理超期限应另附超期限情况说明)。

第十二条  本协会收到管理人使用管理人基金的申请后,由协会秘书处进行初审,并提交会长办公会议审议。会长办公会议每季度末对管理人的基金使用申请集中审议,作出是否准予拨付以及拨付金额的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集中审议管理人的基金使用申请,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管理人的工作量;

(二)案件的复杂程度,包括债务人的资产负债、财务状况以及职工安置等;

(三)管理人有无违反勤勉、忠实义务等过错情形;

(四)管理人有无创新举措等褒奖情形;

(五)受理案件法院对管理人的履职评价(如有);

(六)其他的案件情形。

会长办公会议对管理人基金使用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决议。监事会应派人列席会议,并发表监事意见。

第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作出核准使用管理人基金决议的,由协会向受理破产(或强制清算)案件的人民法院发函报备基金使用情况。

第十五条  管理人对会长办公会议的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议结果后十五日内向会长办公会议提出书面异议,异议应当有具体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明材料。会长办公会议在收到异议申请后,应当复核一次。

第十六条  当管理人基金池内资金不足时,未获得支付(或未足额支付)的案件管理人待管理人基金池得到补充后按核准使用的顺序支付。

第十七条  本协会在接受捐赠时,捐赠人有明确捐款用途的,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理事会核准后,应按捐赠人的意愿安排使用捐赠资金。

第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处应当定期与法院核对有关管理人报酬情况,对于管理人基金提取存在差异的,应当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

协会需按照章程规定管理和使用管理人基金款项,接受本协会会员及业务主管单位监督并定期将管理人基金募集、使用情况通报业务主管单位。

第十九条  管理人基金的资金运作,仅限于银行存款的形式,不得用于其他经营或投资。管理人基金财产及其孳息、盈余不得在管理人中分配。

第二十条  管理人基金以“管理人基金”名义专项存入本协会专用账户,由本协会负责管理。

管理人基金的日常收取和管理工作由秘书处负责。秘书处负责督促管理人履行管理人基金缴纳义务。基金收支情况由秘书处每半年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管理人以虚假材料骗取管理人基金的,视情节轻重作出通报批评、警告、列入不诚信名册、取消申请基金援助资格,并向业务主管单位建议取消管理人资格的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人员如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管理人基金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根据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警告、取消其相应资格。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4年1月8日起生效。本办法生效之日前,肇庆市各级人民法院已经指派(或摇珠选定)管理人办理的破产案件或强制清算案件,不适用本办法。

 

(来源:肇庆市破产管理人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