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海事法院2021年典型案例——海事债权确权纠纷案
同一案件中不同涉外法律关系应当分别依据法院地的冲突规范确定准据法。
一、基本案情
在卢某诉威尔公司海事债权确权纠纷一案中,卢某向威尔公司出借6.2亿韩元,威尔公司以其所有的“海洋之星”轮作为担保,在该轮上为卢某设立不超过债权数额l0亿韩元的第一顺位船舶抵押权,并依法进行了船舶抵押权登记。之后大连海事法院另案扣押并拍卖“海洋之星”轮, 卢某向法院申请债权登记,并提起海事债权确权诉讼,请求确认卢某对威尔公司享有截至2020年4月30日本息合计819989041韩元(折合人民币约4921335.84元) 的债权,及2020年4月30日至实际受偿日相应利息的债权;确认卢某享有的该债权对“海洋之星”轮具有船舶抵押权,应当在船舶拍卖价款中优先受偿。
二、法院裁判
大连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纠纷具有涉外因素,应当依照我国的法律适用法分别确定双方的借款合同关系和船舶抵押担保关系适用的法律。卢某为韩国公民,威尔公司住所地也在韩国,卢某在韩国向威尔公司出借款项,双方没有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四十一条,本案借款合同纠纷应当适用韩国法律。“海洋之星”轮系韩国籍船舶,依照海商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本案船舶抵押权纠纷亦应当适用韩国法律。卢某向法院提供了韩国立法部官方网站公布的韩国法律,法院在查明后予以采信。依照韩国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确认卢某对威尔公司享有6.2亿韩元及相应利息的债权,该债权在10亿韩元范围内对“海洋之星”轮享有船舶抵押权,对该轮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依照法律规定的受偿顺位优先受偿。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