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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2021-04-231494
[摘要]从2020年12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根据举报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

从2020年12月起,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根据举报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涉嫌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开展了调查。

经查,自2015年以来,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滥用其在中国境内网络零售平台服务市场的支配地位,禁止平台内经营者在其他竞争性平台开店或者参加促销活动,排除、限制了相关市场竞争,侵害了平台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消费者利益,阻碍了平台经济创新发展,且不具有正当理由,构成《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规定,综合考虑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同时考虑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能够按照要求深入自查,停止违法行为并积极整改等因素,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以其2019年度中国境内销售额4557.12亿元4%的罚款,计182.28亿元(大写:壹佰捌拾贰亿贰仟捌佰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