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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

 2020-10-291675
[摘要]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各试点法院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高度重视、统筹谋划、全面推进,各试点法院积极主动作为,不断加大探索创新力度,有序推进各项试点任务,试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为进一步加强试点工作指导,统一政策口径,最高人民法院针对前一阶段试点工作出现的共性问题,研究编写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二)》(以下简称《问答口径二》),供各试点法院参照执行。

《问答口径二》结合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对特邀调解名册管理、诉调对接机制、司法确认案件管辖和审查标准、小额诉讼程序适用条件和审理方式、独任制审理方式和异议程序等方面作出了细化规定;补充完善了《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问答口径(一)》第八条、第十三条关于小额诉讼程序适用范围、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计算的规定。

最高院要求各试点地区高级人民法院切实履行主体责任,进一步健全试点推进机制,加强对下指导,做好统筹协调。一是狠抓试点推进落实。加大试点工作督促检查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督察,健全完善试点工作台账,畅通上下沟通联络机制,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纠正偏差。二是开展试点中期评估。根据试点工作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将于试点满一年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中期报告。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及时开展自行评估,系统梳理试点工作推进情况,全面总结分析存在问题,对下一步工作提出具体对策建议。三是认真总结提炼规则。结合试点工作情况,全面检视试点程序规则,对认为不符合审判实际的,提出修改建议;对被实践证明可行的,进一步总结提炼为诉讼规则,为下一步推动民事诉讼制度修改提供参考。四是持续加强试点宣传解读。把握正确宣传导向,深入挖掘试点法院特色亮点举措,进一步丰富政策解读的形式和载体,扩大改革成效宣传,为试点工作中期报告和推动法律修改工作营造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