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乌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推进破产企业退出市场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市场主体退出机制,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打通破产企业注销瓶颈,充分发挥市场监督管理局与人民法院各自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确保管理人依法高效履职
1.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协助通知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人民法院相应函件等材料,可到市、区两级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查询内档、备案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手续。
2.对于管理人因履职需要办理的上述事项,市场监管部门应开通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或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管理人可以批量预约,不再限制一次预约只能办理一家企业的相关事项。
3.对上述事项,能当场办理的当场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无法当场办理的,一般应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填写回执或回复办理结果。对于非关键材料可以实行“容缺受理”,管理人补齐材料后,1个工作日办理完成。
4.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对破产企业的涉案物品进行查封、扣押,管理人持人民法院受理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人民法院相应函件等材料,可到市、区两级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解封手续,对于扣押的财物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移交。
二、实行破产清算企业简易注销登记
5.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强制清算程序的破产企业,均适用简易注销登记程序。
6.管理人提供人民法院终结破产或强制清算程序裁定书、《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申请材料》、企业税务注销证明、银行账户注销、管理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办理清算企业的注销登记手续。
7.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营业执照,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可通过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营业执照作废和提交加盖管理人公章的营业执照遗失书面说明,代替企业原营业执照。
因历史原因导致未能接管到企业公章的,管理人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时,在管理人出具公章遗失说明后,可以由管理人公章替代企业公章。
三、规范清算企业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8.因破产清算中处置企业财产,企业对外持股股权发生权属变化的,管理人可持企业受理裁定书、协助通知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企业对外持股权属变更文件等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企业相关材料遗失的,参照上述第七条进行材料替代。
9.破产清算企业股东持有的股权被质押或查封的,不影响企业注销手续的办理,由管理人持受理裁定书、终结裁定书、股东股权相应处理的文件等材料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企业注销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相关权利人。
破产重整企业因出资人权益调整需要变更股东事项,管理人可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股权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机关应予以受理审查,但应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交案件协助通知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批准重整计划裁定书、协助通知书等材料到相应的市场监管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同时应写明股东及持股变更情况。企业股权被司法冻结的,如出现司法冻结效力消失情形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及时办理登记手续。
四、加强司法程序、行政程序的衔接
10.为进一步推进企业退出工作,提高地方经济活力,人民
法院和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宣传,积极引导投资人或债权人通过强制清算、破产清算等司法途径,实现失联、经营异常等企业出清。
11.对通过破产重整存续的企业,市场监管部门依申请将符合条件的企业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中移出。
12.人民法院、市场监管部门就市场主体退出工作建立常态化合作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过程中的事务办理、信息共享等问题,并就相关工作情况、问题及工作计划进行通报、研究。
五、其他事项
13.强制清算案件参照本方案。在工作过程中的未尽事宜,由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商确定。
14.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来源:乌海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