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汇局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
[摘要]1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江苏、广东(含深圳)、北京、浙江(含宁波)、海南全域等地区。
12月1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关于扩大跨境贸易投资高水平开放试点的通知》,决定将试点地区扩大至上海、江苏、广东(含深圳)、北京、浙江(含宁波)、海南全域等地区。
试点政策共8项,其中经常项目政策措施5项,包括便利经常项目外汇资金收付、支持新型国际贸易结算、扩大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范围、特殊退汇免登记、优化服务贸易代垫或分摊业务管理等;资本项目政策措施3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融资租赁母子公司共享外债额度,以及外债、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外汇登记由银行直接办理等。
(详细信息请登录:外汇管理局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