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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护航“海上新广东” | 筑牢船员权益司法保护防线--徐某某与弘某公司等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案——关联企业混同用工均应被认定为用工主体

 2025-08-2077

基本案情:

徐某某与弘某公司签订船员劳务协议,在弘某公司所属的“浚某”轮担任轮机长,后因经营问题弘某公司临时解散船员。之后,因公司需要,徐某某再次登上“浚某”轮工作。双方因工资、开除补偿金等产生争议,徐某某将弘某公司诉至广州海事法院。弘某公司认为徐某某为德某公司员工,只是在弘某公司名下的“浚某”轮工作。徐某某诉请法院判令弘某公司、德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和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弘某公司、德某公司由于管理人员、从事业务、发放工资的账户相同、用工期间混用弘某公司、德某公司名义指挥船员等原因,可以证明两公司存在关联企业混同用工情形。两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不存在资产不分、人员交叉、业务混同等人格混同的情形,故应对拖欠徐某某第二次签订的船员劳务协议项下的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要点:

针对企业集团化、复杂化用工趋势,该案通过实质审查劳动关系,认定关联企业构成劳动关系中的共同用工主体,防止企业利用法律独立地位逃避责任,避免劳动者因用工主体模糊而维权无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