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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事法院:护航“海上新广东” | 港城建设“陆海联动”的法治实践--三某公司与珠海蓝某公司等码头租赁合同纠纷案——非法从事码头建设的协议自始无效

 2025-07-2121

基本案情:

珠海蓝某公司与三某公司签订码头租赁及岸线使用协议,将珠海横琴新区3#码头岸线120米和陆地面积约2万平方米出租给三某公司使用。后横琴国土局收回该临时用地,横琴执法局依法对三某公司未经批准搭建的临时板房、透水性钢结构码头设施进行了强制拆除。三某公司请求确认使用协议无效,并要求蓝某公司赔偿相应经济损失,大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裁判理由和结果:

广州海事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土地为国有土地,大某公司和蓝某公司均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码头使用协议自始无效。三某公司在进行码头建设之前,未依法办理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手续,也未办理施工建设审批手续,应自行承担码头建设的相应投入和损失。三某公司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予以维持。三某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亦被裁定驳回。

 裁判要点:

该案依法认定当事人未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即出租国有土地从事码头建设的行为属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禁止性规定,码头使用协议为无效合同。法院同时发出司法建议由相关行政部门对非法转让土地取得的码头管理费和码头场地使用费等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对于护航广东自贸区发展、推进横琴自贸区总体规划稳步落实具有重要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