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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2021-10-25809
[摘要]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

为充分发挥企业破产退出和救治机制作用,积极稳妥解决企业破产处置相关问题,进一步优化自治区营商环境,促进社会稳定,依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动和保障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依法履职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意见》的要求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署,结合自治区工作实际,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破产处置府院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自治区联动机制”)。

一、工作目标

建立自治区联动机制,畅通法院与政府之间的沟通渠道,统筹协调解决企业破产处置工作中的民生保障、社会稳定、财产接管、资产处置、招商引资、金融协调、信用修复、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充分发挥破产制度作用,解决企业退出难问题,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打造市场化、法治化、信息化、可预期的高质量营商环境。

二、组织机构

自治区联动机制由自治区常务副主席担任总召集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担任副总召集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国资委、自治区税务局、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自治区投资促进局、自治区金融监管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医保局、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公安厅、自治区司法厅、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自治区商务厅 、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广西证监局、自治区档案局、南宁海关、自治区信访局为成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可增加其他单位参加。各成员单位确定一名分管负责同志为自治区联动机制成员,并指定相关工作人员作为自治区联动机制联络人。

自治区联动机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日常事务,包括组织成员单位不定期专题调研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疑难复杂问题、制定政策文件、筹备召开全体成员会议或专题会议、督促落实会议决定等事项。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企业风险分类监测预警机制。加强对辖区和所属企业运营状况监管,分析研判企业的运营状态、财务状况以及破产可能衍生的社会问题,分类创建危困企业动态名册,及时确定风险等级,准确发布预警信息,主动防御系统风险;精准识别企业风险,因企施策,提出破产清算或重整、和解等政策帮扶措施,确保企业有效拯救和有序退出。

(二)建立常态化协调机制。自治区联动机制要发挥常态化协调作用,各部门要积极支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推动和保障企业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依法履职。吸纳有助于解决社会稳定、职工权益、经费保障、信用修复、企业注销、企业税收等问题的相关主管部门参加协调。人民法院、各有关部门要严厉打击企业破产涉及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协同推进“僵尸企业”破产处置工作。管理人要依法公正履职,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履职的,要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三)建立常态化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全区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共享平台,打破信息壁垒,推动破产程序中数据经验共享,实现业务措施协同、处置环节高效衔接、重点工作同步推进,便利管理人依法履职,提升破产处置效率。

(四)建立常态化全体成员会议、专题会议机制。重大事项及时呈报总召集人或副总召集人,提请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全体成员会议由总召集人或总召集人委托副总召集人主持,研究拟定相关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统筹协调破产处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部署下一阶段工作。自治区联动机制办公室根据召集人意见及成员单位建议提出会议议题,经召集人批准,组织召开各相关成员单位专题会议,研究解决破产案件个案推进中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督促落实全体成员会议作出的各项决定,收集掌握工作进度情况,并及时向各成员单位反馈。全体成员会议原则上在每年的第一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各成员单位针对会议议题所提交的书面意见、方案应当经过所在单位内部讨论、决策、审批。全体成员会议和专题会议对报请协商解决的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形成会议纪要。

四、工作职责

(一)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加强对全区法院破产审判指导,推动落实简易破产程序、执行与破产相衔接等各项机制,加快破产审理效率。加强与相关部门协作,强化破产管理人履职保障,解决破产处置难题,降低破产处置成本;指导下级法院建立符合实际的经费保障机制。与联动部门形成合力,大力打击破产逃废债、侵蚀企业财产等犯罪行为,保护相关主体合法利益。建立制度及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协会管理,严格对管理人的履职监督,提高破产案件办理质效。加强破产衍生诉讼案件的审理指导。通报破产审判方面的司法文件、工作制度和重大破产案件受理、审理、执行情况和相关破产管理人信息,发布破产审判典型案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破产申请的,原则上应当指定出资人职责部门的人员参加清算组担任管理人。

(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配合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协调政府职能部门研究解决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重大问题。加强广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与全国企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等信息共享。

(三)自治区财政厅

按照法律法规及预算管理有关规定,统筹现有财政资金做好企业破产工作相关经费保障。

(四)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依法协助办理破产企业涉及不动产、矿业权等相关事项。指导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动产登记机构实现不动产远程查控,依法依据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调查令配合做好查询债务人企业以及股东、关联企业等利害关系人的不动产、矿业权登记情况;依法解除对破产企业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保全措施,依法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企业破产处置涉及的相关不动产、矿业权登记。盘活企业不动产资产。支持破产企业用足用好关于低效用地再开发政策,对破产企业具备独立分宗条件的土地、房产,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分割转让手续,需报人民政府批准的事项,依法报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批准。

(五)自治区国资委

自治区国资委等履行出资人职责部门参加清算组的破产案件,对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事项及破产企业领导人员的安置提出建议,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注销或党组织撤销。研究全区国有企业破产处置中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探索建立破产企业相关人员任职限制登记制度。

(六)自治区税务局

依法对破产企业进行税务管理,依法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依法配合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保障破产企业破产程序中必要发票供应;依法征收破产环节应缴纳的税费;依法查处破产企业税费违法行为;依法核销破产企业欠缴税费;落实国家税费优惠政策,支持破产重整或和解企业纳税信用修复;依法申报税费债权;依法办理破产企业税务注销。

(七)自治区市场监管局

在破产清算程序终结以及重整或和解程序终止前,非经破产案件审理法院出具相关法律文书,市场监管等部门不得办理企业登记事项变更手续。依法配合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进一步落实破产企业简易注销制度,管理人可以凭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申请办理破产企业注销,市场监管部门不额外设置简易注销条件。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执照遗失的,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或在报纸刊登遗失公告后,破产企业或管理人可不再补领营业执照。申请简易注销的破产企业营业公章遗失的,公司制企业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或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确认,非公司企业法人由其上级主管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上级

主管单位公章进行确认,相关注销材料可不加盖破产企业公章。

(八)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依法积极推动存在未办理验收等瑕疵的不动产完善有关手续,明确权属,为破产企业不动产及时办理权属登记手续,支持管理人加快破产企业财产处置。有效利用各类资产的多元化专业交易流转平台,充分发挥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提升管理人的资产处置效率。

(九)自治区投资促进

建立“广西破产企业资产”项目库,策划包装“广西破产企业资产”重点项目。将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纳入招商引资范围,给予相应政策支持,充分利用招商引资资源和市场,有针对性地推介破产企业和破产财产,盘活闲置资产,解决破产企业处置难、重整企业投资人招募难问题。

(十)自治区金融监管局

建立和完善与破产程序相衔接的金融服务工作机制,加强对企业重整、和解的支持。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价值和可能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鼓励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依法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参与企业重整。支持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不良资产处置基金等各类基金在破产程序中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引导享有担保物权的金融机构根据管理人的申请,应及时注销抵押质押财产登记,金融机构债权人与管理人协商确定有财产担保部分对应的管理人报酬。会同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广西银保监局,鼓励和支持金融机构加强金融产品创新,在拍卖物产权过户登记前向买受人提供合法合规的融资服务,用于支付部分拍卖成交价款,提高破产资产拍卖成交率。

(十一)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依法配合做好查询债务人企业社保信息政务服务事项;依法落实破产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相关待遇,协调处理破产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社会保险欠费等问题;指导“僵尸企业”“去产能企业”做好职工劳动关系处理和就业安置等工作。

(十二)自治区民政厅

指导做好破产企业职工民生保障工作,对因企业破产清算而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及时进行失业登记,符合享受失业保险金条件的,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并使其享受其他失业保障待遇;符合低保条件的,依法纳入低保范围。

(十三)自治区医保局

依据国家、自治区及各统筹地区有关医保政策,指导破产企业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欠费补缴及关系转移接续工作,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四)自治区人民检察院

加大对破产案件办理监督力度,规范破产审理活动和相关破产参与人行为。对破产案件中存在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情形的、审判程序违法的、当事人涉及虚假诉讼罪或民事虚假诉讼的、当事人故意妨害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且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依法需要监督的行为依职权开展监督。发现涉及犯罪线索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监察机关或自行查办。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或案外人涉嫌职务犯罪、经济犯罪或其他犯罪,向公安或监察机关移送线索后未得到及时查处的,应当向检察机关通报情况,由检察机关开展立案监督。

(十五)自治区公安厅

公安机关应严格甄别刑事涉案财产与破产企业财产,对于刑事涉案财产以外的破产企业财产,应确保在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及时解除采取的保全措施,积极配合管理人依法实施财产接管。加大与企业破产相关的挪用资金、职务侵占、虚假诉讼、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妨害清算等犯罪立案、侦查力度,依法打击逃废债;及时处置涉及破产企业相关人员的抢控财产、人身伤害、散布谣言等事件。

(十六)自治区司法厅

加强对担任破产企业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的指导监督,加强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以及破产管理业务培训,引导律师事务所依法履行破产管理人职责。

(十七)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协调推动淘汰落后产能企业退出市场,提出本行业领域破产企业和去产能企业处置中工业结构调整的政策意见,支持、引导企业进行破产重整。

(十八)自治区商务厅

与联动部门形成合力,妥善解决直属“僵尸企业”出清过程中的职工安置、危旧房改造、医保社保费补缴、离休人员管理服务、企业破产后档案整理移交等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动“僵尸企业”出清、协助相关部门研究破产财产处置、重整投资招募等问题,提出引导区内外资金投向符合市场价值的企业资源重组的政策。

(十九)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

加大力度支持企业重整、和解,支持管理人依法履行接管破产企业财产等法定职责。依法配合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依据管理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裁定书、指定管理人决定书、管理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和身份证原件,指导银行机构规范办理管理人账户业务;依法配合管理人办理征信报告等查询。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对有重整可行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信贷支持,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方向的重整企业提供融资支持。推进重整企业信用修复,通过在企业征信系统添加“信息主体声明”等方式对企业的重整情况进行说明。在金融机构依据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获得清偿后,依法将征信系统内原企业信贷记录展示为结清状态。

(二十)广西银保监局

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及金融机构债权人委员会积极协助管理人开展破产管理工作,协助配合推进破产程序。指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助管理人凭法院出具的有效法律文书开展涉及账户的查询冻结扣划等工作。指导银行保险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为企业破产重整、拍卖处置等提供金融服务支持。指导广西银行业协会、广西保险行业协会加强与人民法院、管理人对企业逃废金融债务信息实现共享,并有效利用广西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西)等,及时通报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从而推动破产程序中的数据共享、业务协同。

(二十一)广西证监局

依法配合人民法院开展证券公司及上市公司破产案件处置工作。帮助协调金融机构配合推进破产程序、推进破产资产快速处置、保护职工和债权人投资者合法权益。

(二十二)自治区档案局

推动协助管理人破产档案实行统一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管理人职责终止后,管理人及时完成破产案件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装订工作,编制目录,按照相关规范依法进行存档。对于无产可破或者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的案件保管费用予以免收

(二十三)南宁海关

依法配合解除破产企业财产保全措施。管理人申请接管、处置海关监管货物的,应先行办结海关手续,海关对管理人办理相关手续提供便利并予以指导。

(二十四)自治区信访局

探索多种方法和措施解决涉及破产案件上访、信访问题,狠抓信访源头治理工作。落实依法按程序办理制度,及时受理、审查、甄别涉破产信访事项,解决群众合法诉求,推动多元化纠纷化解机制,联合有关部门解决破产案件中突出信访问题,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落实,注重实效。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以解决问题为导向,主动研究落实有关政策,认真落实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和事项;加强对各市及有关部门的指导;及时向自治区联动机制办公室报送工作情况。

(二)加强研究,创新探索。各成员单位应对通过信息共享机制掌握的辖区企业运营情况,进行有效监控;积极探索创新,对市场主体的拯救和出清程序中可能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早预判早研究早决策,注重在法律法规适用和政策落实中兼顾原则性和灵活性,总结形成可推广适用的措施经验。

(三)加强监督,协同保障。各成员单位应发挥职能部门的监督作用,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对在办理相关案件中出现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发现黑恶势力保护伞线索、职能部门怠于履职、司法机关违法审判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对于因主动作为、敢于担当、依法履职而受到诬告的工作人员,依法予以保护。

(四)以点带面,共同推进。各市县人民政府应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机制建立健全破产案件相关处置工作的府院联动机制,上下统一,统筹解决有关问题,尚未建立机制的要抓紧建立;已经建立松散型联系的,要建章立制,使府院联动机制定型化、常态化;已建立常态化联动机制的,要巩固沟通联系,总结经验,推动工作机制上升为制度。

(五)加强宣传,形成共识。各成员单位应通过府院联动机制大力宣传破产制度对优化营商环境的功能作用,宣传破产制度依法全面保护多方主体合法权益的理念,破解观念障碍,积极发布通过府院联动取得良好效果的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