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打开微信,扫一扫二维码
订阅我们的微信公众号

首页 锦天城概况 专业领域 行业领域 专业人员 全球网络 新闻资讯 出版刊物 加入我们 联系我们 订阅下载 CN EN JP
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大连海事法院涉疫海事审判情况报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大连海事法院涉疫海事审判情况报告——多式联运合同纠纷案

 2023-02-20252
[摘要]不可抗力条款,需要在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下才可适用。疫情是否具备这些情形,当事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不可抗力条款,需要在具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下才可适用。疫情是否具备这些情形,当事人能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主张免责,需要结合具体案情予以认定。

一、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沿海公司与中信公司签订《国内沿海集装箱货物承运协议》,约定沿海公司负责将中信公司的货物由中信公司工厂运输至福建某公司的车间。2019年12月24日,协议下的第一批次货物运抵目的港福建宁德港,但直至2020年7月12日才全部收货拆箱完毕。其中,73个集装箱在到达目的港后超过60日未还箱,产生滞箱费85.57万元。2019年12月21日至2020年3月3日,前述协议下的第二批次199个集装箱货物自中信公司工厂运抵发货港日照港,集港待运。沿海公司承运了自中信公司工厂至发货港日照港内陆区段的运输,产生拖车费31.84万元。该批次集装箱货物截至一审判决作出前仍存放于日照港。2020年1月24日,福建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3月13日福建全域降为低风险地区。沿海公司起诉,请求中信公司支付第一批次货物的目的港滞箱费85.57万元、第二批次货物自工厂至日照港的拖车费31.84万元、日照港的滞箱费及前述款项的利息。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自2020年1月24日至3月13日的50天,受疫情和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企业不能正常生产作业,中信公司可以主张免责,不需要承担该期间的滞箱费。自2020年3月13日至该批次货物全部收货拆箱完毕的2020年7月12日,中信公司未举证证明收货人继续受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不能恢复正常的生产作业,故该期间产生的滞箱费应予支付。

其次,拖车费31.84万元已实际发生,在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完成全程运输的情况下,沿海公司可以单独主张。

最后,无论集装箱是滞留在始发港还是目的港,超出正常合理使用期限的,中信公司均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滞箱费。在疫情突发、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滞箱费的计算应考虑货物是否具备发运条件、免费用箱期应否延长、集装箱被留置后的合理期限等。判决中信公司向沿海公司支付第一批次货物的目的港滞箱费49.07万元、第二批次货物的拖车费31.84万元、堆存于日照港的199个集装箱的滞箱费254.72万元及前述款项的利息。中信公司提起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当事人以受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为由,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的,应当就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的存在及其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对于众所周知的大规模疫情的发生,当事人无需另行提交证据证明疫情的发生和存在。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调整新冠肺炎疫情分区分级标准实施精准管控措施的通知》,所在区域调整为低风险区域,当事人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继续受到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的,不能再主张部分或者全部免除合同责任。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期间,妥善处理涉疫纠纷,对推动我国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司法保障作用。

 

(原文链接:大连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