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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海事法院2021年涉外海事审判典型案例——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

 2022-12-20428
[摘要]我国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依照《纽约公约》进行审查,本案较好地履行了《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我国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对于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应依照《纽约公约》进行审查,本案较好地履行了《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一、基本案情

2018年9月21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定期租船合同,约定被申请人租用申请人的“东珍”轮(m.v.“ORIENTAL PEARL”)用于货物运输。合同约定纠纷提交伦敦仲裁,适用英国法及伦敦海事仲裁员协会(LMAA)规则。上述租船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后,申请人依约提起仲裁。2019年10月10日,仲裁庭根据纠纷双方提交的意见及证据,认为其对案件的意见一致并作出最终裁决: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申请人的损失约90790.28美元及利息。裁决书送达后,被申请人未履行裁决确定的支付义务。申请人遂向本院申请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

二、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系注册在马绍尔群岛的离岸公司,但涉案租船确认书、仲裁裁决均记载其经营地在中国上海;涉案业务往来邮件称被申请人与其关联公司混同,而关联公司确在上海办公。综合上述证据可以证明中国上海的地址系被申请人的经营办公场所,故本院具有管辖权。同时,该案仲裁裁决不存在《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规定的拒绝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申请人的申请也符合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故裁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被申请人随即主动履行了裁决确定的义务。

三、典型意义

本案当事人均为注册在境外的离岸公司,双方之间的租船合同纠纷在英国仲裁后,申请人以上海海事法院为被申请人住所地海事法院为由,申请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我国与英国均为《纽约公约》的缔约国,本案应依照《纽约公约》进行审查。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当公司注册地、登记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作为住所地。法院在本案审查中秉持公约“有利于裁决执行”的精神,通过对被申请人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认定,积极行使对该类案件的管辖权,并依据公约规定裁定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促使被申请人主动履行裁决确定的义务,较好地履行了《纽约公约》缔约国的义务。

 

(原文链接:上海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