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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2年—2025年)》及10起典型案例

 2025-12-2431

12月9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发布《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审判情况通报(2022年—2025年)》及10起典型案例,本次发布会通报的涉数字金融商事案件,是指金融机构依托人工智能、大数据、区块链、云计算等数字技术提供数字化金融服务、开展数字化金融交易所引发的商事案件,覆盖数字信贷、数字理财、数字保险、数字支付、电子票据等领域。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某融资担保公司诉黄某追偿权纠纷案——可靠电子签名的审查标准

【典型意义】随着数字技术的快速发展,电子合同已成为常见且为法律认可的合同形式,但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未进行身份验证、非本人签署电子合同等事由否认电子合同效力的抗辩时有发生,本案系典型的电子合同及电子签名是否合法有效争议的案件。本案裁判明确了电子签约是法律允许的缔约方式,是否为可靠电子签名应审查电子签名的专有性、可控性和不可篡改性,支付机构提交的身份验证报告、CA机构出具的电子签名验证报告等证据,对电子合同的内容及签名情况具有较强的证明力,能够证明电子合同的内容及与之相对应的签约场景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不可篡改性。本案一方面引导金融机构在数字化创新的同时加强合规风控,在线上交易过程中重视身份核验、电子签名管理等环节;另一方面亦提醒广大金融消费者,电子签约与纸质签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应审慎对待并恪守履约责任,共同维护诚信、公平的数字金融市场秩序。

【案例二】某银行上海分行诉陆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区块链“上链存证、跨链核验”电子数据证据审查规则

【典型意义】当前,在金融领域推进数字化转型的过程中,以人工智能、区块链为代表的新质生产力在金融业务中的应用日益广泛。数字金融业务在缔约与履约环节产生的大量电子数据,如电子合同签署信息、签约方身份认证记录、放款与还款流水等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当前电子数据证据“技术性”与司法审查“规范性”之间仍存在一定适配困境,导致数据流转不畅、电子证据效能未能充分释放。随着法院数字化改革持续深化,人民法院也在不断推动区块链技术与司法实践的深度融合,积极回应金融业务在数字时代的司法需求。本案系上海首例涉区块链证据存证和跨链协作的案件,是法院对“上链存证、跨链核验”区块链技术积极探索的典型案例。法院依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及互联网金融电子证据认证等相关规范,结合区块链存证电子数据的技术特性,明确了区块链存证证据审查的关键要点:确认金融业务流程中形成的原始电子数据与上链存证数据之间的一致性;审核区块链存证平台是否具备合法、安全、可信的运营资质;借助跨链核验机制,确保电子证据在可信环境中流转;围绕签约主体身份真实性及意思表示真实性,综合评判存证证据的证明力。本案不仅体现了司法机关加强区块链技术应用、提升数字化司法能力的成效,也有助于引导金融机构进一步优化数字金融服务模式。

【案例三】刘某诉某银行委托理财纠纷案——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指导”投资者线上购买理财产品的责任承担

【典型意义】随着金融产品日益复杂、销售渠道不断创新,部分金融机构工作人员通过引导客户使用移动应用程序等方式,替代或简化了按规定应在线下完成的“双录”、风险揭示等关键环节,对投资者权益保护构成潜在风险。本案中,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此种方式导致投资者在未能充分认知风险的情

况下,购买了与其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的金融产品,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案件审理过程中,浦东法院综合考量了投资者的认知能力及财务状况等相关因素,秉持新时代“枫桥经验”所倡导的实质化解纠纷理念,引导当事人通过和解方式妥善化解了矛盾争议,既帮助投资者挽回了部分经济损失,也引导金融机构重视多元解纷方式,体现了司法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与促进金融机构规范发展方面的积极作用。金融机构在利用技术手段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更应重视老年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通过完善制度设计、加强员工执业规范、优化服务流程等举措,切实履行法定义务。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时应增强风险防范意识,主动了解产品特性和相关风险,审慎评估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片面听信销售推荐而盲目做出投资决定。

【案例四】胡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互联网投保中“无需拖动阅读即可点击通过”条款的司法审查

【典型意义】在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保险作为金融与科技融合的创新业态,凭借其高效便捷的服务优势实现了快速普及。然而,部分保险机构在电子化投保流程设计上存在过度简化、提示说明不足的弊端,在实践中易引发争议。本案中,投保流程中条款无需拖动阅读即可一键点击通过的流程设计,在客观上弱化了对免责条款、健康告知等重要事项的提示效果,难以确保投保人充分理解条款中包含的权利与义务,反映出当前互联网保险业务在合规性与用户权益保护方面仍有提升空间。法院在本案中针对互联网保险销售流程明确了相应的审查标准,即互联网投保的流程设计必须确保投保人在充分掌握、理解合同关键信息的基础上作出真实意思表示。法院通过司法建议引导保险机构优化线上投保界面、强化关键信息的强制性阅读与确认环节,推动行业从单纯追求“便捷优先”向“便捷与合规并重”的发展模式转变,对建立更加公平、规范的互联网保险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案例五】缪某诉某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保险人通过银行自动终端机售卖理财险时询问内容的认定

【典型意义】随着金融数字化转型的深入推进,银行自助终端等电子渠道已成为社会公众获得金融产品与服务的重要载体。本案中,自助终端机设置的“特别告知”环节将全部询问事项进行概括性捆绑,且程序设计为投保人若选择“是”将直接终止交易,此种流程设计实质上限制了投保人准确、有效告知相关事项的权利。本案投保人为老年金融消费者,法院充分考量了老年人在此类电子化交易中所面临的特殊困难,明确了电子化销售模式的创新与发展不能以减损保险人法定义务或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为代价。同时,本案裁判明确了保险人应对询问范围和具体内容承担举证责任,保险产品销售者在推进电子化销售过程中,应当重视并完善证据保存机制,严格规范业务流程,重视优化“特别告知”等关键环节的流程设计,确保询问内容具体明确、程序设置合理有效。本案裁判不仅为金融消费者维权提供了司法保障,也引导保险公司在数字化转型过程中高度重视合规要求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利于构建诚信、安全的金融消费环境。

【案例六】贾某诉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金融机构对用户个人信息使用行为的性质认定

【典型意义】随着数字金融服务的广泛普及,金融机构在合法收集与使用用户信息以提升服务效率的同时,也面临着个人信息保护与合规使用的现实争议。本案作为一起涉及个人信息使用与人格权的典型纠纷,法院审查了金融机构基于用户个人信息进行短信推送行为的性质,明确了个人信息使用的合法性基础在于用户授权。若金融机构与用户已就推送服务达成合意,且用户在知情同意的基础上授权金融机构使用其指定手机号进行信息推送,则金融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对个人信息进行流通与处置,不构成对个人信息权的侵害。反之,如缺乏有效授权,则应严格依据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从行

为目的、具体方式、影响范围及行为人主观过错等维度予以综合评判。本案一方面提醒金融机构数字业务创新必须建立在合规基础之上,对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与处理应合法有度,实现技术创新与权益保护的平衡;另一方面,亦倡导金融消费者在享受数字服务便利的同时,对企业在非主观恶意、未造成实质损害范围内的轻微操作瑕疵保持合理宽容,并依法、理性地主张自身权利,共同优化数字金融生态。

【案例七】某资产管理公司诉曹某借款合同纠纷案——“实时债转”给无放贷资质主体的网络贷款合同应属无效

【典型意义】在数字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各类数字金融业务和产品不断创新。本案中,小额贷款公司通过互联网贷款平台在发放贷款当日即将债权原价转让给不具备放贷资质的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后者直接收取本息。本案裁判并未局限于形式上的债权转让关系,而是通过分析交易的整体性、同步性和经营性,认定该模式实质为无放贷资质的资产管理公司借用持牌小贷公司通道向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否定了通过“实时债转”规避金融监管这一交易模式的合法性,防止特许经营制度被架空。本案裁判进一步警示各类市场主体不得突破牌照管理与经营范围限制,引导数字金融创新回归

服务实体经济的本源,推动行业从“野蛮生长”转向“合规发展”。与此同时,通过认定案涉借款合同无效,明确借款人仅需按同期一年期LPR支付资金占用费,无需承担原合同中高达年利率24%的利息及违约金,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作为金融消费者的借款人,避免变相高利,维护了公平的交易环境。同时,也提醒社会公众理性参与数字金融活动,在通过互联网平台借款时,应仔细审查合同条款,选择合规机构,避免因盲目追求“便捷”而忽视潜在风险。

【案例八】某制造公司诉某地板公司、某置业公司、某设备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案——电子汇票持票人期前提示付款的效力认定

【典型意义】在数字金融不断深入发展的背景下,电子票据作为金融基础设施数字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广泛应用对传统以纸质票据为规范基础的法律制度带来了体系性挑战。目前,电子票据业务主要依赖于效力层级较低的规章等予以调整,高位阶法律规则供给不足。本案中,法院从电子票据的数据化特性出发,类推适用意思表示生效规则,确认期前提示付款行为在电票系统中具有法律意义上的持续性,有效保障了持票人的合法权益,降低了因规则模糊引发的操作风险与法律争议,也避免持票人在票据到期后重复操作。本案裁判契合数字金融场景下对效率与稳定的双重追求,有助于增

强电子票据使用的确定性和可预期性,对构建符合数字金融特征的票据法律制度、促进票据市场在数字化进程中的规范发展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九】李某诉某信用卡中心信用卡纠纷案——涉第三方支付机构网络盗刷的司法认定

【典型意义】在数字支付深度融入公众日常生活的背景下,支付安全愈发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与此同时,随着支付场景的不断拓展,信用卡盗刷风险逐渐从传统的实体卡盗取或克隆,转向更具隐蔽性的无卡化、跨境化、线上化操作。本案作为一起跨境无卡盗刷引发的纠纷,涉及持卡人、发卡行、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多方主体,呈现出新型支付模式下权责界定的复杂性。法院充分考量网络盗刷的技术特性,综合持卡人地理位置、用卡习惯、多次发生类似交易等客观情况,最终作出网络盗刷的认定,有效缓解了金融消费者在技术不对等处境下的举证困境,切实维护了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增强了公众对数字支付安全的信心。本案裁判进一步明晰了数字支付环境下各方的责任边界。作为支付服务的专业提供者,发卡行与支付机构应当承担起与其专业技术能力相匹配的安全保障责任。在持卡人不存在可归责过错的情况下,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履行资金安全保障责任。本案裁判有助于推动金融机构加强行业协作,共同优化交易验证机制,完善风险防控体系,从源头上提升数字支付服务的安全水准,对支付行业的规范发展与长效治理具有积极意义。

【案例十】杨某诉某私募基金公司、某证券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投资人需警惕冒用金融机构名义诱导线上交易的风险

【典型意义】本案系一起不法分子冒用金融机构名义实施网络金融诈骗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在当前投资理财线上化、自媒体信息泛滥的背景下,本案具有重要的警示与规范价值。本案裁判明确,在金融机构已经采取通过官方渠道发布声明、向公安机关报案等举措积极遏制风险的情况下,不能苛求其对无法预见、控制的冒用行为承担法律责任,避免金融机构遭受不合理的责任牵连,也为其在数字化环境中的品牌保护与风险应对提供了司法支持。同时亦提醒投资者作为自身财产的首要负责人,应当对所谓“券商通道”“内部席位”等非正规渠道的金融推介保持警惕,避免因轻信高收益承诺而放松对信息真实性的核查,树立理性投资意识,提升在复杂数字环境中的风险识别与防范能力,促进形成更加健康、理性的投资文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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