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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出版刊物 > 法律观察 > 厦门海事法院判决首例水上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案

厦门海事法院判决首例水上事故责任认定行政确认案

 2020-11-112438
[摘要]近日,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佛山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海事局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

近日,厦门海事法院一审判决原告佛山市某船务有限公司不服被告福州海事局作出的《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责任认定的行政确认案件。该案是最高人民法院批复不服水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属海事行政诉讼案件以来全国海事法院判决首起案件。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的具体解读如下:

 

厦门海事法院认为,对海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海事行政机关根据行政法规授权实施的一种行政确认行为。被告福州海事局依据《海上交通安全法》以及《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相关规定,对行政辖区内通航水域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对水上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是其法定义务与职责。被告作出案涉《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的行政确认行为,该行为直接关系到原告佛山市某船务公司是否违法以及应否被行政处罚、是否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者能否得到民事赔偿的问题,涉及原告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认为被告对海上交通事故作出的责任认定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海事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依法属于海事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海上交通事故发生后,海事行政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调查取证,查明事故原因。对涉及到事故发生的各种因素,应当予以全面考虑并进行综合分析认定。通过审理查明,本案中,被告从船舶操纵、人员配备、船舶状况及设施配备等方面综合分析,同时考虑到碰撞双方船舶的过失,作出双方船舶承担对等责任的认定,其适用法律、法规,以国际公约或规则,并无不当。被告作出的案涉《水上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维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撤销案涉事故责任认定的诉讼请求。

 

该案的审理,有利于强化水上交通事故安全管理领域的司法监督,促进海事行政机关更加全面、客观、审慎地作出责任认定,进一步深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治进程。

 

(资料来源:厦门海事法院官方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