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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发布案例 制售盗版《新概念英语》 法院:分别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2024-04-09144

低价销售的盗版书籍往往存在错词错字、缺章少页、使用劣质油墨等情况……粗制滥造的盗版书籍侵犯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利,影响学习者的阅读体验,甚至还可能会危害健康。有盗版犯罪团伙瞄准了国内无数英语求学者的第一套启蒙教材——《新概念英语》。

近日,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杨浦区人民法院”)对这起侵犯著作权刑事案件依法进行一审宣判,两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并处罚金,鉴于两人均系从犯且具有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

此前,杨浦区人民法院受理的涉侵犯《新概念英语》著作权系列刑事案件,也已全部审结完毕。

【案情回放】

2022年起,同案关系人王某某(已判决)先从同案关系人陈某某(已判决)处订购带有“PEARSON”的假冒注册商标的防伪标识,并委托同案关系人金某某(另案处理)刻印盗版《新概念英语》图书光盘,完成了非法制造假冒防伪标识、刻印盗版光盘的“上游环节”。王某某后将上述辅材提供给同案关系人叶某某、杨某甲夫妇(均另案处理),先后委托叶某某、被告人杨某乙等人印刷、装订。

为了大量复制发行盗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叶某某、杨某乙等人雇佣被告人李某某、同案关系人靳某、杨某丙(均已判决)等人在其实际经营的某印务有限公司进行拼版、印刷、装订、贴标、打包、发货。

为实现产销一体化,王某某再将上述复制发行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销售至同案关系人梁某(已判决)等人处,梁某等人作为“经销商”,通过网店将盗版书对外销售至全国各地。

上述人员“各司其职”,俨然形成了一条完整的犯罪“产业链”。

经司法审计,2022年11月至2023年6月期间,同案关系人王某某、靳某、杨某丙、被告人李某某印刷未经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共计30余万册。2023年4月至同年6月期间,被告人杨某乙印刷未经授权的《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共计6万余册。同案关系人梁某等人的非法获利为人民币20至60余万元不等。

【以案说法】

杨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涉案《新概念英语》系列图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该系列案中,王某某、靳某、杨某乙、杨某丙、李某某结伙并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其行为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梁某等人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他人著作权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据此,人民法院依法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靳某、杨某丙、梁某等人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一百五十万元不等,鉴于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李某某、杨某乙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至一年九个月不等,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至十万元不等,并考虑到其系从犯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退赃等情节,依法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侵权图书、半成品、封面、印刷模板、光盘等,以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没收。

《新概念英语》作为文字作品,其著作权受法律保护。打击盗版、保护版权,既是对著作权人权利的保护,也是鼓励创作、促进创新的必由之路。相反,如果任由盗版横行,将会在市场中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后果,应依法予以严惩。

一、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的罪名界定

知识产权犯罪中“侵犯著作权罪”与“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这两组罪名均系侵权行为的上游制造环节及下游销售环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假冒行为的后续销售行为不单独定罪,而定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对自行假冒过程中,又销售他人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应对两个犯罪行为分别认定,并实行数罪并罚。

本系列案件中,未经授权而实施的复制涉案图书并对外销售的行为,直接侵害了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后续销售行为被复制行为所吸收,属于刑法严厉打击的源头犯罪行为,故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而梁某等人所实施的销售涉案盗版书籍的行为,系对王某某等人复制发行行为的再延续,故不属于侵犯著作权的规制范畴,且其危害性远小于王某某等人的复制发行行为,故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罪。

二、盗版图书的危害性不容忽视

盗版图书装帧拙劣、存在错字漏字,进而影响、误导读者的阅读认知;质地较差、印刷模糊,易造成处于视力发育期的青少年视觉疲劳;更有甚者为了降低成本,还可能采用不合格的纸张、油墨及胶水,致使印刷出的盗版书籍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元素,极易经由手口接触进入身体,严重危害读者的人体健康。

因此,对于广大消费者而言,需提高自身识别盗版的能力。在鉴别书籍时:

一看外观色彩、装帧,正版书籍往往色彩鲜艳、外观平整、装订牢固,而盗版图书往往色彩错乱、装订松散,书页有毛边,且易产生脱页;

二摸纸张手感、厚度,正版书籍用纸质量好、有厚度、手感佳,而盗版图书往往所用纸张薄,纸面粗糙;

三闻气味,正版书籍的油墨散发清香,而盗版图书往往由于使用劣质印刷墨水导致气味刺鼻;

四查内文排版、字体,正版书籍排版规范美观、文字清晰,而盗版图书多采用扫描而未经校对,故排版差错率高,文字模糊有叠影;

五核销售渠道、定价,盗版书籍的定价往往远低于正版图书售价,且多通过非正规渠道进行销售。

在此提醒:请广大消费者选择出版社的电商官方自营网店或正规实体书店进行购买,抵制盗版从你我做起!

【代表委员点评】

上海市人大代表、上海市信息服务业行业协会秘书长陆雷

法律的本质是维护人类社会最基础的共同利益,而侵犯知识产权伤害了社会向上的创新价值。若销售盗版书籍的犯罪行为长期存在,会不断消减企业继续创新创作的动力与意愿,影响行业发展,因此应予以严厉打击。旁听该案庭审,不仅感受到了人民法院规范的程序及审理流程,更看到了人民法院在保障当事人及各类营商主体知识产权保护需求方面的使命与担当。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亦是保护社会的创新动能,这不仅需要法治保障,更需要企业、从业者等主体的共同努力,这样才能真正净化市场环境,从源头杜绝侵权,推动社会创新发展。

杨浦区政协委员、杨浦区人民法院特邀监督员、上海水到渠成科技产业研究院院长魏雪飞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说过:“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本次杨浦区人民法院针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刑事审判,既是对于当前营商环境的最大鼓舞,也是众多知识经济创业者勇敢前行的重要护航。杨浦区是知识经济的高地,也是在线经济的总部前沿,本次审判是人民法院对于新经济、新产业、新技术法治发展环境的生动保障案例。另外,该案审判充分关注了情理法之间的关系,既有严厉打击犯罪的态度,也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音乐、美术、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的;
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

第二百一十八条 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二十七条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应当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严重情节”;复制发行数量合计在二千五百张(份)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第二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的“复制发行”,包括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的行为。  

……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四、《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二条 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作品、录音制品上以通常方式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应当推定为著作权人或者录音制作者,且该作品、录音制品上存在着相应权利,但有相反证明的除外。

……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应当综合考虑犯罪违法所得数额、非法经营数额、给权利人造成的损失数额、侵权假冒物品数量及社会危害性等情节,依法判处罚金。
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无法查清的,罚金数额一般按照非法经营数额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一倍以下确定。违法所得数额和非法案例编写:杨浦区人民法院 黄莺 严丹池 鲍涵)经营数额均无法查清,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单处罚金的,一般在三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一般在十五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确定罚金数额。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零一条 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

(二)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

(三)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

(四)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调整量刑建议或者调整量刑建议后仍然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