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航交所发布国内首个内河水运标准合同 同时上线两项长江航运指数
2020年12月17日,武汉航交所正式发布武汉航运中心铁矿石运输综合运价指数和中国长江煤炭运输综合运价指数(典型航线运价),武汉航运交易所联合武汉理工大学筛选出典型航线,每周公布铁矿石和煤炭综合运价指数,标志着长江航运指数体系的内容更加丰富;同时,长江(内河)航运标准合同正式亮相,该合同是我国内河首个水路货物运输标准合同文本,进一步彰显武汉航运中心的航运服务能力,该标准合同文本的研究课题组对相关情况的解读如下:
一、来由:法律缺失引发纠纷
我国内河航运源远流长,客、货运输市场均较为庞大。单就货运市场而言,交通运输部发布的统计公报显示,2018年中国水路货物运输全年完成货运量70.27亿吨,其中内河运输货运量37.43亿吨,占整个水运货运量的53%。长江航运,在整个内河航运中占据核心和主导地位。长江黄金水道在国家战略中的主通道作用、在沿江综合立体交通走廊中的主骨架作用、在沿江产业布局中的主支撑作用、在多式联运中的主枢纽作用、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基调作用日益增强,成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的重要依托和坚强支撑,为长江航运实施《交通强国建设纲要》奠定了坚实基础。
但是,与内河航运所处的重要地位不符的是,在内河货物运输中,长久以来一直没有形成公认的标准合同格式,实践中采用的都是各市场主体自己的合同格式,有的过于简单,有的明显“偏袒”一方当事人,因而极易引发争议。与此相比较,在海上货物运输领域,使用标准合同格式从事交易的情形非常常见,如著名的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就制定了大量的标准合同格式,供实践中的各方采用。
使用标准合同格式,不仅可以大大简化合同谈判的流程,节省时间成本和缔约成本,提高效率;而且,由于标准合同格式在内容上非常完备,各方在使用一段时间后也会相当熟悉,因而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甚至避免争议。而且,交通运输部于2016年5月废止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使得内河货物运输实际上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完善的、公平兼顾双方当事人利益的标准合同,以弥补法律空白造成的不足。
二、内容:抓住关键精心设计
此次制定的“长江(内河)货运标准合同”,选取内河运输中最为常见的几个货品,即集装箱货物、干散货、液体散货和商品汽车,分别制定了标准合同格式。每一个标准合同格式包含的主要条款,包括运输事项、货物交接与计量、运费及支付、当事人义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解除、违约责任、货物留置、争议解决与管辖等。当然,在条款的具体内容设计上,则根据不同货品运输的不同特点和需求而有所不同。
关于货物的交接、计量与验收,课题组针对不同货品的不同特点,并结合实践中的不同做法,设计了灵活的货物交接、计量和验收条款,以便利当事人根据各自业务的实际情况,作出相应的约定。
关于运费及其支付,标准合同格式也充分考虑了不同货种运输中运费计算方式、运费构成等的不同,同时还考虑了是否含税及税率等问题,作出了较为完备的设计。
对于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损害和迟延交付的赔偿责任,《合同法》和已经废止的《货规》,采用的是严格责任加特定事项免责;即除了几项特定的免责事项外,对于其他事由造成的货物灭失、损坏和迟延交付,承运人都须负赔偿责任,不考虑承运人对此是否存在过错。
课题组认为,在内河货物运输中,要求承运人对其无过错情况下发生的货损,也承担赔偿责任的做法过于严苛,因此对此进行了调整,约定如果货损非由于承运人或者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所致,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人。
关于货物运输保险,鉴于在内河航运实践中,由货方和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的做法广泛存在,且在理论上对承运人也具有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这一结论也越来越被人接受,因此标准合同格式中,允许双方约定由承运人办理货物运输保险。
关于承运人的货物留置权,标准合同格式沿袭了《合同法》和《货规》的做法,允许承运人留置“合理数量的相应的运输货物”,而不必考虑货物是否属于债务人所有。同时在合同中要求双方约定承运人留置货物后托运人应履行债务的期间,以防出现因未约定债务履行期间、导致承运人留置货物后不能及时处置货物,使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局面。
关于争议解决,标准合同设计了包括和解、调解、仲裁、诉讼在内的多种解决方式,供当事人选择。关于因争议而产生的律师费,标准合同约定由双方按照相关法律文书确定的诉讼费用比例进行分摊。标准合同中还加入了关于送达地址和受送达人的内容,以从源头上解决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送达难问题。
三、特点:公平完备灵活易行
标准合同格式具有以下几个显著特点,或者说,课题组在制定长江(内河)标准货物运输格式时,特别强调遵循下述几个原则。
一是强调合同条款的公平性,力争做到不偏不倚。
实践中,由一方制定的格式合同,常常存在偏袒本方、而对另一方不公平的问题。而由武汉航交所这样的独立于船、货双方之外的第三方机构主持制定标准格式合同,则可以避免出现这一问题。而在研究制定标准合同的过程中,课题组也充分秉承了保证条款的公平性这一原则,不偏袒任何一方的利益。
我们认为,这样做不仅有利于标准合同的推广,更有利于清除内河航运实践中一些明显不合理的做法,维护规范、健康的内河航运市场秩序。
二是注重合同条款的示范性和灵活性相结合。
作为标准合同格式,本身具有定型化的特点,即将大部分合同权利义务内容,通过对双方而言均公平、公正的标准条款加以固定。标准合同格式,大部分内容应该说都是这种定型化的条款,当事人在利用标准合同格式进行订约时,对这些条款所涉及的内容就无需再协商。
从这个意义上说,标准合同格式具有非常强的示范意义。同时,考虑到实践中的情况千变万化,对于货物的计量、运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等在具体的业务中往往会有不同做法的事项,以及合同所涉及的确需双方当事人在具体业务中另行协商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我们没有做整齐划一的规定,而是留给当事人另行协商确定。这样的灵活设计,不仅符合航运实践的现实需要,也可以提高当事人选用标准合同格式的意愿。
三是兼顾合同条款在内容上的完备性和实践操作上的简易可行性。
作为标准合同格式,在内容上必须要完备、周延,才能起到其应具有的规范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避免出现不必要的争议的目的。但是,如果合同格式过于繁冗,过度注重细枝末节,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理解与适用条款的难度,也与我国内河航运实践中的普遍做法不符,会降低当事人选用标准合同格式的意愿。
因此,标准合同格式既充分考虑了合同内容上的完备性,对主要问题、较易产生争议和纠纷的问题都加以约定;同时,尽量使合同的内容简明扼要,每个合同格式的条款均只有九大条,满足实践中的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简单、易行的诉求。当然,对于特定业务中可能需要双方加以详细约定的细节,标准合同格式中也预留了空间,当事人可以另行约定并写入合同中。
(资料来源:武汉航运交易所官方网站)